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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 质量,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 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审计档案工作 燕山大学档案管理方法(试行)和燕山大学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 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审计业务档案,是指审计处和审计 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记录材料及不同形式的历史 记录,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基建修 缮工程审计档案、审计调查等内容资料,是学校档案的重要 组成局部。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审计
2、处、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 内部审计活动。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学校委托、聘用, 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程,应当遵守本细那么。第二章一般原那么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 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那么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 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第五条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 “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工程审计计 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 作,做到边审计、边,审结卷成。第六条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 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 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
3、档案材料的 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七条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审计厅 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 督。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程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 主要责任。审计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一名,负责对审计档案 归总、集中编目并移交等工作。第三章审计业务档案第九条审计业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业务档 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 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 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条 审计业务档案立卷时,应当遵循按工程组卷、 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原那么。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工程立 卷,不同审
4、计工程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工程,在审 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十一条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的文件材料分类:(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工程委托 协议书等;(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 等;(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第十二条审计业务档案中各类性质文件材料的排列要 求:(-)立项性文件材料,各组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 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各组材料按工程审计方案所列 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各组材料按其重要程度予以排 列;(四)其它备查材料,各组材料按形成
5、的时间顺序、结 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第十三条审计业务档案内每组材料内部的排列要求:(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十四条 各类审计工程应归档的材料清单:(一)经济责任审计工程:1,审计业务委托书;2 .审计通知书;3 .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4 .审计报告;5 .整改情况报告;6 .其他有关材料。(二)工程类审计工程:1 .审计业务委托书;2 .工程工程审计送审表;3 .审计报告;4 .其他相关资料。(三)财务及专项审计工程:1 .审计业务委托
6、书;2 .审计通知书;3 .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4 .审计报告;5 .整改情况报告;6 .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行政档案按照文件或事项归类,分年度归集 为审计档案。文件印发或事项完结后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归 档。应归入行政档案的文件材料清单:(-)学校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请示批复、获奖文件证书、统计报表等材料;(二)审计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会议纪要等材 料;(三)其他应归入行政档案的文件材料。第四章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六条立卷人完成审计业务档案归类整理,经审计 工程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审计处兼职档案员 按照学校规定,负责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
7、,填写移交 文件目录,在规定时间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随用随调。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档案馆档案管 理相关期限执行。第十八条审计处强化电子审计档案管理,确保电子审 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 存储介质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 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第十九条审计业务档案借用、查阅,一般限定在审计 处,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业务 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业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要负 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 阅的除外。第二十条损毁、丧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 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