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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 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我县机关事业 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人员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从 事协议约定事项工作的人力资源公司。(三)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
2、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四)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 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 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二、申报程序(一)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 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用人 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界 定“重大损失”的标准)。4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旷工或因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6 .派
3、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8 .派遣人员规定使用期限已满且未重新予以审批,不能 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的。9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提前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终止劳务派遣协议的, 应提前10日向人社部门备案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由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需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相关 手续。
4、八、监督管理(一)积极消化劳务派遣人员存量,各单位要主动自行-10 - 清退或减少劳务派遣人员。按照精干的原则合理安排编制内 人员从事各项职能工作。(二)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用 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结果是否续聘合同,并报县人 社部门审批。(三)从事替代性工作任务的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批 准使用的派遣员额同时核销,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 定,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保 留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合同期或超合同期变相使用派遣人员。(四)凡未按规定清退超期派遣人员以及不按规定申报 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建立与财政
5、预算挂钩 的制约机制,凡发现违规1人,扣发该单位所发放临聘人员 工资3倍以上的工作经费。(五)人社部门应积极履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业管理 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劳务派遣公 司由人社、财政部门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选用。对劳务派遣 公司有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的,应列入劳务派遣机构黑名单。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司,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再与其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六)人社、财政、组织、审计和纪委监委等部门将定 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聘用、使用,或 不按规定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 人责任。(七)劳
6、务派遣人员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两次, 各用人单位需在每年的4月底或8月底前向人社部门申报用 人计划或补招计划。九、其他事项本办法由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 年11月15日起执行,上级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执行。12 - 单位应在核定的员额和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 .编制不足的用人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 展的。2 .单位编制已满,但因事业发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 困难,现有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3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配 备的辅助性或专业人员的。4 .单位在编人员因离岗、创
7、业、因公长期在上级或外派 机构工作等原因,单位现有人员确实无法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的。5 .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管理或专业人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1 .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 .各类临时成立的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及工 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3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 的工作事项。4 .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 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5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招聘劳务派遣的。(四)核定审批1 .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向人社部门书面提交。单位申请包括派遣岗位、人数
8、、岗 位职责、申请原因、招用条件、使用期限及经费渠道等,并 如实说明本单位核定编制数、实际在编及编外人员等情况。2 .核定。由人社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在岗人员和岗位性质 等并核定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员额数量、使用期限、岗位职责、 招用条件等。3 .审批。用人单位将申请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分 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社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三、岗位条件(一)岗位类别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专业技术岗、行 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特聘岗。劳务派遣人员不得担任行 政职务,不得在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1 .专业技术岗是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水平,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9、。2 .行政辅助岗分为辅助执法岗、辅助管理岗两类。其中 辅助执法岗指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工作的岗 位;辅助管理岗是指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工作的岗位。3 .工勤技能岗是指从事工勤、技能操作等工作的岗位。4 .特聘岗是指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用于聘请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岗位。(二)资格条件各类岗位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 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 无失信犯罪记录。2 .专业技术岗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 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3 .行政辅助岗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部分特定 辅助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
10、降低学历要求),并具备相 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4 .工勤技能岗人员,一般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相应 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5 .特聘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高级职称,或经县政府同意选用的 紧缺人才,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相应的实践经验,熟悉 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则。6 .岗位条件如需有特殊要求和规定的,按照要求和规定 执行。四、招聘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参照邯郸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办法和方式施行。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进行,县纪 委监委全程参与并监督。(二)因人员辞职、辞退,用人单位解
11、除合同后,经核 定需要补录的,按照招聘相关程序申请补录。(三)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或特聘岗可适当简化程序, 采取设定条件报名遴选、考察或面试的办法予以选用。(四)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确定后,按照招聘公告规 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同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并到县人社部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 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拟聘人员派遣至用人单位相 应岗位。五、薪酬待遇(一)薪酬原则1 .用人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 预算,并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劳务派遣 公司,用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以及 相关福利等。2 .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与劳务派
12、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按时支付薪酬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务派遣公司不得 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 酬待遇和相关福利等。3 .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薪酬应当公平 合理,实行职责、薪酬分类管理,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有特殊岗位要求工资标准的,按相关政策执行。4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 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水平。5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上报。劳务 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 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未及时上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费 用由用工
13、单位承担。6 .人社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财政部门负责 工资总额管理及基本薪酬工资、津贴等资金的审核。审核后 直接拨付我县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劳务派 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发放、办理社保等事项。(二)薪酬标准1 .薪酬标准由基本工资、工龄津贴、绩效奖励三部分组 成,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除特殊 行业(岗位)外,所有部门同工同酬。(1)基本工资不低于广平县最低工资标准。(2)工龄津贴按进入单位工作时间计算,每满一年每 月增发50元工龄津贴,依次递加。(3)绩效奖励以年度为计算期,根据工作表现、出勤 状况、守纪情况等因素,综合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等次
14、以 上的人员,按照本单位派遣总数的60%年底增发一个月工资、30%年底增发半个月工资、10%年底不增发。2 .薪酬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按规定调整后报人社和财政 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3 .以下情况的不享有绩效奖励:(1)在计算期内服务少于8个月者。(2) 一年内请休假时间总计超过30天,病假时间总计 超过6个月的。(3)辞职或离职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的。(4)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5)考核不合格的。4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用人单 位推荐,相关部门根据单位推荐报告,进一步综合测评、考 察、考核并进行公示,报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参照享受事业单 位人员薪资待遇,薪资转调
15、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降为原薪资 标准。六、管理考核(一)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 公开、客观公正、沟通反馈、注重实绩的原则。(二)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参照单位正式人员进 行日常管理,实行考勤、请销假等工作制度。每季度初5号 前将劳务派遣人员上季度的考勤等情况报人社部门审查备(三)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 种,日常考核由单位科室(或按岗位)在单位的指导、监督 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四)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 态度等三方面。在考核中,工作业绩占70%,工作能力占 15%,工作态度占15%。具体考核指标由单位根据
16、工作实际 情况具体制定。(五)考核基本程序:个人总结、单位测评、汇总公示、 单位人事科备案并建立个人人事档案,最后结果报县人社部 门备案。(六)考核结果按百分制分为优秀(90T00分)、合格 (60-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日常考核为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度一次,考核结 果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 10%。(七)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薪酬调整、奖 惩、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合格的人员可继续聘 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 司。(A)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报县 政府同意后进行续聘或重新
17、招聘,或在合同期未满终止聘用 或不接受聘用,均须提前30天向人社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 提交书面报告。对于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表现优秀者优先 录用,应填写劳务派遣人员续聘审批表(附件),经用 人单位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九)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其考核总 分按以下标准加减:1 .获县表彰一次加2分,获市表彰一次加4分,获省表 彰加8分,获单位集体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加2分(劳务派 遣人员因同一事件获得的奖励只加一次,加分标准就高不就 低)。2 .违规一次减2分,二次减6分;纪委监委处分一次减 12分;群众投诉,视情节轻重每次减2-6分(劳务派遣人员 因同一事件的处罚只减一次分,减分标准就高不就低)。七、离职解聘(一)协商解除。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用 人单位、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二)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向劳务 派遣公司提出,由派遣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 人员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