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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营造积极、健康 的网络环境,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 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 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青岛市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2、 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 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 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 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 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 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1谩骂、亵渎、诽谤等。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 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泄露国家秘密、
3、工作秘密;(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自己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 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 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 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 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 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
4、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 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 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 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 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 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 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 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 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
5、发的相关文件确 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 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 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 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 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 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 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 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 (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
6、。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 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 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 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 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 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 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 现象。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 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 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
7、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 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 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 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 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编辑:smart)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考核工作总结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县行政机关公 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围人社2012R号)的精
8、神,我乡立即着手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全乡18名同志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这次考核是我乡较为系统、全面的一次考核,从考核准备、组织 实施、成绩统计到等次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周密准备、公平施考、 严肃统计、公正评价,既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又考出了每 位同志的真实成绩,圆满完成了考核工作。目前,我乡机关事业工作 人员共有18人,其中:公务员13名,事业编制5名,通过民主测评, 考核共评出公务员称职13名,事业人员优秀1名,合格4名。二、主要做法1 .领导重视,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为了准确评价我乡机关事 业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素
9、质, 乡党委对这次考核工作十分重视。一是我乡就年终考核工作召开了专 题会议,研究部署考核工作,党委书记XXX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 严肃、真实地搞好考核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这次会议为我乡考核工作的顺利 进行了奠定了基础。2 .分级考核,提升考核成绩的真实性。考核中,我乡在注重平时考 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更重视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结合。在本 考核工作的组织上,为了让领导、让群众正确评价每一个领导同志, 公正考评每一名工作人员,使每一个人都能考出真实有效的成绩,我 们邀请村干部12人参加了测评会议。3 .测评公开,接受全体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监督。整个测评过程坚 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民
10、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 廉五个部分评分,坚决杜绝过分偏激的评分。测评结果统计在干职工 的监督下进行,最后进行了公示.乡人民政府2012年1月13日第五篇:荷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荷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者: admin发布日期:201020荷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 系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 33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机关事业单
11、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 (工)伤残保险、生育保险等。按照先急后缓、逐步到位”的原则, 首先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公(工)伤残保险和生育保险在 上级作出部署后再行实施。第三条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 荷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同)中的工作人员、 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农业户口者外,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军队所属驻荷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民办教师、民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下达。第四条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
12、由地、县(市)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中央和省驻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 军队所属驻荷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地区人事 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 关事业社保机构),列事业编制,经费自收自支。其主要职责是: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承 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 蓄养老保险。凡列入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13、,单位可视经济能力为 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文件办 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2、上述人员按规定发放的有关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工资附加、图书补助费、洗理费、特需补助费、乘车(交通)费、取暖补贴;3、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后去世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列入统筹的, 仍由原单位支付。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与拨付。1、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 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筹集,并按
14、不低 于当地工资的2%提取积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力的提高,全区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用,逐步实行以地区单位统筹。2、单位负担部分,以本单位在职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构成 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下同)与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之和 为计提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县(区)筹集比例,由各县(区) 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确定。地直机关事业单位 (含中央和省驻荷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负担部分,暂按其计提 基数的21.4%缴纳。对自然提取比例(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占 计提基数的百分比)大于统筹比例的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其实际缴纳标准,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视具体情况采
15、取措施进行调节。单位负担部分的来源: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有单位列入 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资金 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资金 中列支。3、个人负担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在发放工 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职)人员不缴费。4、基本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的离退休费用项目,即为本办凡第七 条规定的统筹项目。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执行。5、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全额计算、全额缴拨的方式,由机关事业 社保机构与单位按月结算。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 扣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扣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6、, 滞纳金并入养老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作为 周转金。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 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按当地确定的统筹比例缴纳,其他管理办 法不变。第十条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同 时建立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作人 员退休时,据此计养老金。第十一条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可随工作人员正常流动而转移;工作人员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时, 本金及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 愿分期支付;工
17、作人员死亡,可依法继承。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单位 的隶属关系不变,待遇不变。第十三条单位人员或工资总额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属的 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有关增减手续。新录用工作人员从被录用之日 起,按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固定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同时办 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不补缴养老保险金。第十四条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 被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到所属的 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不予退还。 这部分人员再就业时,原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
18、按规定办 理养老金转移手续。工作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本金 部分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按法定程序认定破产的单位,其离退休(职)人员由所 属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依据当机关工作 人员的基础工资确定。单位撤并、分立时,原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金由新接收单位负责缴纳;原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归属问题,由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 度。单位在报批工作人员离退休前,要将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 案等有关材料报送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审核,并备案。凡不按国家规 定
19、提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一律按在职时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至 符合离退休条件之月止。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 列信息:(-)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 或电子邮件;(四)盗用他人账号;(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
20、 加的;(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经查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 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 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经查实 严重违反网络行为有关规定和网络宣传纪律的,在,并根据有关性质、 情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年度考 核等次
21、。第十三条因对工作人员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 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所在 单位有关领导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 络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 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 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 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
22、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十九条各区市、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定稿)渝府发2004 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 6月4日市人民政府调查笔录(附页)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附件
23、5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号(用人单位):(申请人)于年月曰申报的(受伤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你单位举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2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根据重 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 责任。提供证据项目:1.2.3.4.5.6.工伤认定机关(盖章)年月日附件6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号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受伤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24、:住址:(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受伤害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 已依法于年月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并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 行办法第条款项的规定,认定(受伤害人姓名及工伤部位)为工伤、 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工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盖章)年月日送:(受伤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附件7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被鉴定人的关系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
25、伤认定部位工伤受伤时间申请鉴定时治疗状况主要受伤和治疗经过或职业病病史申请事由申请人(签章):年工伤伤残鉴定机关受理意见备注月日附件8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号申请人:关于(被鉴定人姓名)工作能力鉴定事宜,经我委于年月日组织 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和我委评议,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 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的规定,其鉴定结论为:1 .伤残程度等级为:级.生活护理等级为: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 机关事业单位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
26、会申 请再次鉴定。(盖章)oo年月日用人单位:单位性质:地址:联系人: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各一份,存档一份)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 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入手续。人事、财政部 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 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 办理列编、增人
27、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 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 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 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 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 移证明。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 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
28、 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 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 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 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 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 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 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 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 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
29、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 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 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 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 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 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 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 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
30、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 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 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 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 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 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 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 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 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 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凡属财政统
31、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 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 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 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 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 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 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工资(
32、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 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 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 见的复函(人函1999 177号)精神处理:对取保候审、被监 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 计发生活费;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对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 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 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
33、,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 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 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 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 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 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 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 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 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 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 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