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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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不纳入用工单位编制管理,由用工单位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方式招用的从事行政事务辅助、执法事务辅助、党群事务

2、管理、机关后勤服务、治安交通协管、教师教辅等岗位,由财政保障经费或由用工单位安排经费支出的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的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第四条用工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第五条编外人员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从严审定、依法管理、公开招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使用编外人员:1.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2.职能职责增加,编制暂未调整,急需工作人员的;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紧缺,急需引进特殊人才的;4.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的;5.其他急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第二章 员额管

3、理第六条使用编外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定。全区用工单位编外人员的数量总体上控制在编制总数的15%以内。目前未达到总量限额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不得突击招用编外人员。国家、市级有相关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编外人员员额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新招录(招聘)、调入在编在职人员后,应相应调减编外人员员额。第八条区教委下属学校及幼儿园的编外人员数量,由区教委按照关于印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渝编201253号)、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和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的规

4、定,以单位编制数、在校学生数为基准进行核定。第九条区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数量,由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和关于印发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府发201365号)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功能、任务与定位,实际开放病床数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进行核定。编外人员数量应控制在可配备总人数减去在编人数的数量以内。第十条区公安局编外人员分为辅警和后勤保障人员两部分。数量按照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711号)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用工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

5、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核定编外人员员额。区委政法委负责核定政法系统编外人员员额,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教委负责核定所属学校编外人员员额,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核定所属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人员员额,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第十二条区内环卫、绿化、市政维护、保洁及设施养护等公共服务后勤工作,按照“办事不揽事、外包不甩包、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实施,实行购买服务或劳务外包。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总量限额内使用编外人员。对目前已超出总量限额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实施5年过渡期,由各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按每年清退不低于20%比例,逐步清退消化超额使用的编外人员。清退消化工作要依法依规、

6、稳妥处理。第三章 招用管理第十四条成立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第十五条招用申报、审定、条件、方式、程序。(一)申报。用工单位需招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计划员额内,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并填报市区招用编外人员用工审定表。(二)审定。用工单位将市区招用编外人员用工审定表报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用工计划、招用岗位等事项。编外人员招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区领导审定。(

7、三)条件。编外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违法违纪情况记录;2.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3.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应具备该岗位要求的基本职业准入资格;4.身体健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首次招用时,女性年龄在18至40周岁之间,男性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有特殊专长的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除因工作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得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6.有相关行业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以下人员不得纳入编外人员招用范围:1.曾因犯罪

8、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四)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新招用人员用工形式原则上为劳务派遣,原有编外人员也应在本办法下发后逐步转为劳务派遣。(五)程序。招用编外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发布招用简章:用工单位制定招用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查,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统一面向社会发布;2.公

9、布招用岗位、资格条件等招用信息;3.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4.考试、考核;5.体检:按照实际招用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6.公示拟用人员名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本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人员、复退军人、农村建卡贫困户、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第十六条劳务派遣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两年一定。用工单位应与确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

10、条编外人员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只减不增。编外人员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编外人员的具体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劳务报酬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服务管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编外人员按照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未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用工单位擅自使用的编外人员,其工资等所有费用不得进行财务报销。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出资”的原则,编外人员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负责对编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

11、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对编外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的编外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及时将用工期内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归档保存。劳务派遣单位每月应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凭证或记录和工资发放表报用工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

12、行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编外人员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完善有关手续并向编外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二十七条编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编外人员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

13、十九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及有关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三十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编外人员招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分工如下:(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编外人员招用、劳务派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二)区财政局负责对编外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对未执行本办法规定,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编外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机构编制人事关系管辖权不在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区财政承担经费的编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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