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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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概述1案件审理2舆论3相关法律4案件后续56疑问与思考第1页/共23页案件背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这一“黑名单”。其中的两次系不能履行与仲利国际的案件判决引发,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为,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华君100万元的借贷案件,苏银霞亦败诉,判决已生效。第2页/共23页案件背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苏银霞被列入了这个名单,因此肯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

2、。失信“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向外借款时,也会参考该名单,一旦进入这个名单,向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去借款,也很难获得成功。因此,苏银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债务,一般性的民间借贷也几乎对她关闭了大门,为了偿还债务,她只能转向吴学占的高利贷。第3页/共23页一、案例概述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吴学占在苏银霞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

3、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第4页/共23页一、案例概述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但当时并未显得太严重,他自己走出来,不要别人送,自

4、行开车去医院,并且还在医院与他人吵了一架,后因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凌晨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第5页/共23页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聊城法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并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他的母亲,但杜志浩等并未动用工具,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判定于欢犯有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要求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5、共计830多万元。二、案件审理 (一审)第6页/共23页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这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

6、二、案件审理 (二审)第7页/共23页三、舆论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第8页/共23页三、舆论第9页/共23页四、相关的法律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他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7、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第10页/共23页“正当防卫”的误区0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0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0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第11页/共23页“正当防卫”的误区0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0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

8、”行为。0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第12页/共23页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13页/共23页故意伤害罪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

9、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14页/共23页五、案例后续2017年8月3日,山东于欢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欢之母苏银霞于8月8日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王文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并返还13.4万元高息及被违法占有的一处房屋。第15页/共23页六、疑问与思考01020403 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行凶呢?法律是冰冷的,还是应该有温情?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呢?警察的不作为,是否也应为此事件负责?第16页/共23页防卫过当还是故意行凶?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

10、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第17页/共23页防卫过当还是故意行凶?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处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

11、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第18页/共23页防卫过当还是故意行凶?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第19页/共23页法律是冰冷的还

12、是应该有温度的?“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第20页/共23页法律是冰冷的还是应该有温度的?我国正当防卫的判决绝对不止一件,这个是肯定的,但是绝对数量稀少。这个少一方面是所指占我国判决书照片中的比例很少,这一点从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就可以查询到;另一方面是指同法治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在美国,一个人闯进了你的院子,你让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这既是正当防卫,但在我国这是不可能的。虽然于欢案让我们觉得法律没有温度,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判决很少,但是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绝对会维护正义,会保护我们和我们的家人。同时我们还应该正确看待事实,不要因为一点问题,就去全盘否定法律,我们应该做的是想想怎么去改进它。第21页/共23页第22页/共23页感谢您的观看!第23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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