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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正当防卫3中文手机版关于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正当防卫3中文手机版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本文集中对正当防卫概念的构成加以研究。正确地认识、理解这种行为,对于执法人员准确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自己及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积极勇敢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限制;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分割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很显然,这个目的是正确的,它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主导地位,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本质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具有防卫的性质,是为其目的正确性而必然付诸的暴力手段,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反击。这就不难看出:目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目的正当防卫不是报复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而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
3、统一。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具有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这是本能的,也是目的正确性所决定的,它在主观上绝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好像具有犯罪的外观,但它绝不是犯罪,而与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们不能只看到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外观而忽视正当防卫保护了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正当权益这一本质。正是这一本质,决定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目的正确性,决定了防卫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性,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
4、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正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防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具体表现有如下几方面: 一、防卫意图 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这种认识是对正当权利客观上存在的受到不法分割的正确反映。没有这种正当防卫的认识,就不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的意志,也就没有防卫意图可言。(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积极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
5、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对于正当防卫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如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其行为就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 只有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才能构成防卫起因:(1)社会危害性。指某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2)侵害紧迫性。即指那些带有暴力性的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利造成分割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正当防卫的
6、现实基础,也不会产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量的特征,不紧迫也就不需马上防卫,立即防卫。所以,不法侵害,确切地说,就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所列举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显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的紧迫性,在防卫人生命安全受到紧急的严重威胁的时刻,谁还有心思去选择采取什么防卫手段,不法侵害人马上就要杀死你了,你反击时还需考虑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安
7、全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往往会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以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当然不要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防卫过当行为。 三、防卫客体 防卫客体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本身,因为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行为,它通过人的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害意图。要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就必须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比如一个罪犯正对一名妇女当街抢劫,这个遭抢的妇女或其他公民,应对这个抢劫犯进行反击性的防卫,而不应该对围观的其他群众进行打击,不应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损害。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
8、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我们知道,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因此,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处于已经发生至尚未结束这个阶段。正确认定和把握这一阶段,对于判断正当防卫是否适时具有重大意义。 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就不复存在了,也就不应再有防卫的问题。就上例而言,如这个偷窃犯已偷窃成功,逃之天天,那你向谁防卫?或这个罪犯人室后马上翻然醒悟,自动中止偷盗,并退出房外,或在偷盗中已被保卫人员抓获,已丧失侵害能力,国家财务已不再存在危险时,防卫人就必须停止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事后防卫,承担不必要承担的
9、法律后果。 五、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是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认为,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至于如何来确定这种限度,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察:1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如果这种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要考察不法侵害缓急。当我们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时,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危险程度。3要考察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权益,它也是决定必要限度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保护轻微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那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如将车上的小偷刺死);如果是保护重大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总之,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正当防卫问题,并依法做出科学判断和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