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_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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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_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注会经济法十大学问点”。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 【学问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相关链接1】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相关链接2】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2、【相关链接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学问点】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样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的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须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运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运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

3、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全部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 抵押物全部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全部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全部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4、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学问点】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相关链接】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学问点】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样的,以登记记载的内

5、容为准。 (2)新增的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须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运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运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全部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6、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 抵押物全部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全部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全部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学问点】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7、补偿金等。 【相关链接】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三)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三) 【学问点】合同的订立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四)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四) 【学问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8、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三)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三) 【学问点】狭义的无权代理【说明】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状况.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七)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七) 【学问点】多重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根据合同.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八)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八) 【学问点】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全部权发生转移(干脆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相应地,真实权利人的全部权随之失去。(2)赔.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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