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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说明】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学问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说明】(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事实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任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
3、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见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见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见其为表见代理。 相对人假如主见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见代理效果。 相对人假如主见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见代理行为无效。 【学问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
4、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说明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说明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状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
5、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学问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恳求权”不行使达肯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爱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丢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假如债务人主见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状况下,应驳回其诉讼恳求,即债权人丢失胜诉权。 (3)
6、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歼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歼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恳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7、1)适用对象不同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性质不同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三)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三) 【学问点】合同的订立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四)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四) 【学问点】诉讼时效的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七)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七) 【学问点】多重
8、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根据合同.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十) 【学问点】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八) 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学问点(八) 【学问点】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全部权发生转移(干脆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相应地,真实权利人的全部权随之失去。(2)赔.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