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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消费税消费税【教学目的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消费税的概念、基本特征和我国开征消费税的意义,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征方法、计税销售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扣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征方法、计税销售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扣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等【教学难点教学难点】税额计算【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方法及手段】理论讲解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多媒体【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一、消费税含义与征收目的二、消费税基本制度1.纳税人2.
2、税目3.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与从量复合计税2.税额计算:(1)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2)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3)对于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4)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5)出口退(免)税的计算四、征收管理五、案例 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论论 一、消费税含义与征收目的一、消费税含义与征收目的 (一)含义(一)含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一般来说,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实际运用中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定消费税之分:一般消费税主要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
3、课税。特定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我国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定消费税。(二)征收目的(二)征收目的 除了增加国库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独特的灵活调节功能,以弥补增值税特殊调节之不足。1.调节消费结构 通过征税范围的选择、税目税率设计,来调节纳税人利益、消费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 2.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征税对象多为非必需品,如烟酒、贵重首饰等 3.促进公平分配 从调节支付能力角度体现收入多者多缴税的政策精神,征的是低收入者不消费或不常消费的商品、劳务 4.及时、足额保证财政收入(三)特点(三)特点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列举14个税目征税)2.
4、平均税率高且税负差异大(与增值税同时征收、交叉调节)3.征收方法灵活性(从价、从量与复合征收)4.征税环节单一性(一般是产制或进口环节,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5.税负转嫁性6.价内税(四)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消费税与增值税共同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问: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是否属于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3%范围的货物?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率3%?)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 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
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纳税人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起运地或所在
6、地在境内。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1.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出厂)是征收的主要环节,在其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税。此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纳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
7、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为减少征税成本。4.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已分别于1995年、2002年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不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适用税率仍为10%。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8、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带包装销售的,包装物一律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5.批发销售卷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即: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5%的适用税率加征一道从价税。二、税目、税率二、税目、税率 见书见书155155页页 2006年
9、3月调整后,有14个税目。这14个税目的货物除普遍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再征收一次消费税。自2009.5.1.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及复合税率形式。一、烟一、烟1.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消费税)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及以上)56%加0.003元/支(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以下)36%加0.003元/支(150元/标准箱)2.雪茄烟 36%3.烟丝 30%二、酒及酒精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2.黄酒 240元 3.啤酒 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以上)
10、250元/吨 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以下)220元/吨 4.其他酒 10%5.酒精 5%饮食也、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按250元/吨征税。调味料酒调味料酒不属于征税范围。三、化妆品三、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与金、银和钻石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税率为5%;其他与金、银和钻石无关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税,税率仍为10%。)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11、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五、鞭炮、焰火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六、成品油1.汽油含铅汽油1.40元/升无铅汽油1.00元/升2.柴油0.8元/升3.航空煤油0.8元/升4.石脑油1.00元/升5.溶剂油1.00元/升6.润滑油1.00元/升7.燃料油0.8元/升七、汽车轮胎七、汽车轮胎 3%(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税,翻新轮胎停止征税。)八、摩托车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九、小汽车九、小汽车1.乘用车(最多9个座位)(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
12、1.0升(含1.0)以下的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的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的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的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的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的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2.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内)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十一、高档手表十一、高档手表 20%(不含增值税单价达到10 000元)十二、游艇十二、游艇 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十四、实木地板十四、实木地板 3%
13、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否则从高确定适用税率,如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国家税务总局2008.8.21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四)
1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五)适用税率:5%。(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算纳税时
15、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第三节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一)从价计征(一)从价计征基本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1.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包括: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说明运费确由销货方代垫而收回,不是向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16、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规定: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征收,但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消费税规定消费税规定: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包装物若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并单独核算且时间1年或未过期,则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税;但对销售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到期,均要并入销售额征税。(影响啤酒、黄酒适用的
17、税率档次)增值税规定增值税规定:对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到就要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包装物押金处理按上述一般包装物押金处理,即押金若是单独计帐核算且时间小于1年或未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间小于1年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并入销售额征税;一年以上,一般并入销售额征税(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2.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定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
18、局按照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 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核定价格: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计税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计税价格 =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1+45%1+45%)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下列公式核定: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计税价格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计税价格 =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1+35%1+35%)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
19、际销售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化妆品,每箱售价1 000元,合计销售500箱,消费税税率30%。计算应纳消费税。如果该企业将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门市部,卖给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出厂价为每箱800元,门市部再按1 000元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1)应纳消费税100050030150 000(元)(2)应纳消费税
20、80050030120 000(元)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后减少纳税30 000元。(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4)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则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
21、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数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2.计量单位的换算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黄酒1吨=962升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复合计算(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复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
22、位税额 注意: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算例例2 2:某卷烟厂5月份生产并通过交易市场销售甲类卷烟1 000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4 500元,国家调拨价15 500元。另外有50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协作单位。当月移送到本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200箱,门市部实际销售150箱,每箱售价18 720元(含增值税),国家核定价14 000元。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 0.0150.015万元万元/箱箱(100050150)1.551.55万元万元1 000 1.471.47万元万元50 1.872/(117%)15045%858.375万元 其中:0.015万元/箱=0.003元/支50 000支
23、/箱 1.47=(10001.45+1501.6)/(1000150)(应税消费品若是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1.6=1.872/(117%)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若遇退货,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退税,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额。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自产自用含义(一)自产自用含义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可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税务处理: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
24、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用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为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纳税人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有同类销售价格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或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税(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列入加权计算)。如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无同类销售价格 按照组成
25、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或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2)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生产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从量计征,不组价。平均成本利润率平均成本利润率单位:%1.烟 甲类卷烟10,其他52.酒及酒精 粮食白酒10,其他53.化妆品 5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5.鞭炮、焰火 5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58.小汽车 乘用车为8%;
26、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9.摩托车 6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011.高档手表 2012.游艇 1013.木制一次性筷子 514.实木地板 5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委托加工(一)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制作的行为。注意委托加工与自制的区别:若是委托加工,受托方只需就加工费交增值税并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是自制,“受托方”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二)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处理(二)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27、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委托方补缴税款依据:已经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价格补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缴,但要处以50%-300%的罚款。对于受托方在交货时已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税。(三)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三)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当月、上月或最近月份(如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的销售价格
28、或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税(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列入加权计算)。2.无同类销售价格 按组价纳税(1)从价定率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2)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从量计征,不组价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且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否则,受托方所在地税务部门有权核定材料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收取的增
29、值税)。四、对于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四、对于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1.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税务处理: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买价: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30、)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款P158: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10.以外购或
31、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说明:允许扣除税额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进口的已纳税的消费品,不包括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纳税的消费品。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加征一道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例3.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1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25万元(不含税),月末库存外购应税烟丝5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领用,生产出的卷烟200标准箱
32、全部内销,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10+255)30%=9万元每标准条销售额=260万元/200标准箱/250条=52元,适用比例税率36%:应纳消费税=26000036%+200箱150元/箱-90000=33600元2.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已纳税款的扣除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同上(见书158页)说明:(与外购同理)纳税人用委托
33、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例例4 4:某A酒厂10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粮食150吨,共计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企业将收购的粮食委托B酒厂生产加工成白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8万元,收取加工费25万元。加工的白酒计100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A酒厂将收回的白酒90吨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另外10吨加工成药酒出售,药酒销售额40万元。计算B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和A酒厂应纳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药酒消费税税率10%。)B酒厂应代
34、收代缴消费税 (30825 0.1100)/(120%)20%0.1100 28.25万元 0.1万元=20000.5元/斤 新条例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应包含从价计征和定额计征两部分税额。A酒厂应纳消费税4010%4万元 问:用已税白酒生产药酒,是否扣税?五、税额减征规定五、税额减征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消费,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欧洲2号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1-30%)七、卷烟回购企业消费税处理七、卷烟回购企业消费税处理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
35、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即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的,则征收消费税:1.卷烟回购企业在委托加工时,除向联营企业提供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2.回购企业将回购卷烟再销售的收入与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不分开核算,则一并并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八、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八、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量定额(一)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二)从价定率(二)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
36、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三)复合计税(三)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单位税额例例5 5: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 000万元,征收进口关税400万元,消费税税率30%。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口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 (1 000400)/(130%)30%600万元应纳增值税 (1 000400600)17%340万元或(1 000400)/(130%)17%340万元(四)进口卷烟应纳税额计算(四)进口卷烟应纳税额计算1.进口
37、卷烟适用税率的确定自2009.5.1起,见税率表(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每条关税完税价格每条关税+每条消费税定额税0.6元)/(1消费税税率36%)2.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进口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进口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150元/箱(50 000支)或0.
38、003/支九、出口退(免)税的计算九、出口退(免)税的计算(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该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就不含税了。一次征收)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39、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就是消费税条理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出口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的消费税税款,分为两种: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是指不包含增值税的收购金额)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若发生退关或国
40、外退货,应予补税。第四节第四节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按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
41、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
42、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万分之五)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主要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胡怡建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4赵恒群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及应试指南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