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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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篇: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3 发布:本站 查看次数: 7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兰住管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管理中心授权、受托付银行根据托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

2、条 职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的。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次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置建

3、立、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全部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全部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实力,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务,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十

4、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支配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供应身份证的需供应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托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供应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供应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怜悯形分别如下: 一、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干脆办理。 二、

5、职工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供应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供应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供应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随便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供应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七、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

6、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全部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状况供应要件: 一购置商品房的,应供应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供应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二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1、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供应: 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状况、建设手续办理状况、工程进展状况、销预售支配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

7、上的付款凭证;或供应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供应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供应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三购置二手住房的,应供应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全部权证、契税凭证。 四购置拆迁安置房的,应供应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供应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置其他住房的,应供应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全部权证、契税发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供应房屋全部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答应证或批准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土地运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立

8、该住房的规划答应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八、偿还购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状况供应要件: 一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应供应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生效或还清贷款凭证。 二运用公积金提前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供应提前还款通知单。 三还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供应提前还款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有效凭证。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月冲还贷款的,应供应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凭证。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全部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供应房屋租赁合同、

9、房租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供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供应失业证、托管凭证。 十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供应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三、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实力,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应供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 十四、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务,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应分状况供应相应要

10、件: 一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峻复合性外伤、严峻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供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家庭遭受不行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供应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支配支付房款的,需供应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

11、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现金和转账方式。除第六条第十五款规定情形外,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和额度,依据以下原则办理: 一、属于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二、属于第六条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

12、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实行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实行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第六条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分状况依据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实行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实行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

13、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第六条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14、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第六条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第六条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七、属于第六条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分状况依据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受不行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15、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属于第六条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实行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实行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供应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

16、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确实定。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缘由。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供应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干脆供应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瞒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支取的住房公

17、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干脆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托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背本方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托付银行赐予相应惩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其次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

18、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看法(建金管2023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良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办理。 第五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其次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以下

19、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全部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

20、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峻脑损伤;帕金森症;严峻度烧伤;严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峻运动神经元病;语言实力丢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自

21、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提取方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时限、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范围及额度,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存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购置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3、拆迁安置房或灾后重建房。以上购房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购置二手房的,在

22、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或大修支出。 四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办一次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屋全部权证发证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

23、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或企业法人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缴存职工本

24、人及配偶无全部权住房,租赁住房的,一租赁公租住房的,凭协议签订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款收据总额; 二租赁一般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 五、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每年可申请

25、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本人负担的部分。 六、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存百位以下的金额。 第九条 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情形的,缴存

26、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证明要件 第十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供应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公安、民政出具的或公证过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状况后出具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储蓄卡存折等。 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置商品房 应供应: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

27、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二购置二手住房 应供应: 1、已过户的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完税发票; 3、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供应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业务。应供应: 1、购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四购置拆迁安置房和灾后重建房 由拆迁重建单位先向省中心供应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花名册做提取备案。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28、 应供应: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灾后重建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置其他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应供应: 1、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六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建立、翻建自住住房 应供应: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运用证或原房屋全部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答应证明;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立、翻建自住住房 应供应: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运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运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随便一项;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

29、具的建房证明;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七大修自住房屋的 应供应: 1、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全部权证; 2、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3、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八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办提取。 应供应: 1、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应供应: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借款银行出具近期的还款明细清

30、单加盖银行业务用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全部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一租赁公租住房 应供应: 1、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公租住房人花名册; 2、协议; 3、交款收据; 二租赁一般住房 应供应: 1、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 2、租房合同; 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 应供应: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供应: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供应提取要件: 一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干脆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

31、,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应供应: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二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应供应: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3、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 4、经办

32、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5、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死亡缴存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上签字同意,单位必需加盖公章后,省中心进行审批,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应供应: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供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全部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 1、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

33、出具的伤残缴存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应供应: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供应: 1、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2、户口迁出证明。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的省内只能办理转移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应供应:工作调动函无法供应工作调动函的,可供应:调入、调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正式文件。 调动办理转移业务的,还需供应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证明

34、。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的。 应供应: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用结算发票或本门诊治疗票据。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缘由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状况: 一、单位代办的,供应: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代办的,供应: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公安、民政等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供应:代办人身份证;托付人和被托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托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托付书。 代办提取的,还

35、需提交本方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五章 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经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提取资料是否完好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的财务印鉴,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申请书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核。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并核定提取金额后,省中心在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不准提取的,

36、应告知不能提取的缘由。 第十四条 准予提取的,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10日内携带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到受托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托付银行必需严格审核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样;并严格审核办理提取手续的本人、代理人或继承人样貌是否与身份证照片一样。经审核确认一样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需转入缴存职工本人或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如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必需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的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省中心只对提取证明要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对证明要件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缴存单位有关

37、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定关心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单位诚信档案,由单位有关人员担当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个人违背本方法规定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担当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托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将作为过失计入银行的年终考核。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受托付银行担当。 第十九条 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省属、中心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相应制定本方法的操作规定。 其次十条 本方法最终说明权归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其

38、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甘房资发2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两种表格都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看法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

39、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看法;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立、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受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

40、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以下住房消费状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置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置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

41、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商定的最终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

42、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需同时供应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供应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第四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范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23-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日一网民来电询问关于的相关问题:今日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方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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