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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篇: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方法 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方法最新: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看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扬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供应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询问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确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扬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关心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询问、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
3、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置自住住房,可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置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到达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置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到达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
4、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运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置自住住房者,不能运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置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置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5、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置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到达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
6、贷款的可一次性运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运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立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运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平安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全部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立、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立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运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平安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全部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
7、建立、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缘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8、,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行能再就业又不符合托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
9、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供应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接着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
10、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难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状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
11、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供应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托付授权书,托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供应托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托付人签署授权托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托付书。 托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干脆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12、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置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商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托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置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刚好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状况。 (三)切实催促单位为符
13、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干脆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欺瞒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方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
14、任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次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充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便利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
15、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需供应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置房改房的:供应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置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供应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供应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需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土地运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置备案合同、全额付款发票、两
16、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供应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置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供应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 3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供应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立住宅管理方法;供应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供应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供应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置二手房的:供应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6参加集资建房的
17、:需供应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供应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置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供应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需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供应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供应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供应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供应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供应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
18、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供应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确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供应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供应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供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心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供应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供应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
19、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高校含探讨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供应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23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供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23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依据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方法必需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供应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供应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0、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供应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确实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存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置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置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置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的,标准价和本钱
21、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干脆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干脆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商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干脆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则 一、本方法从2023年4月1日起起先实施,实施之日起,以前的提取管理方
22、法同时废除。 第三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是指会计,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
23、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其次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 O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末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
24、峻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职工本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l 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以下
25、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供应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置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置
26、拆迁安置住房的,应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立、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供应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原件或房屋全部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
27、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购置、建立、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供应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28、、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供应上述材料外,还需供应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原件。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供应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原件、移民批准文
29、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 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结婚证 原件或同住户白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 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 资收入
30、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 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 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 供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 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 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供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1、,应供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供应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公益受遗赠人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供应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缘由,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供应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
32、状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供应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 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供应当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
33、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终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全部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
34、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l O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 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
35、)、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卢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一)、第(五)、第(六)、第(十一)项 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十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
36、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一人到受托银行妁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其次十一条 单位经办入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其次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7、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2023年8月2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
38、职工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
39、仍应接着缴存住房公积金。购置自住住房,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建立、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答应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缺乏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0、内的储存余额尚缺乏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缘由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状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状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41、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确实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 工本人因特殊状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鉴证的托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账户余额支付依次及取款方式 一提取的金额: 符合销户提取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到百元止且不超过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 职工及其配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还款期内按年月偿还贷款提取,不超过上期实际偿
42、还贷款本息额;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支付房租的,支付金额按规定运用面积应支付的房租总额减家庭工资收入25%计算,当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管理中心可重新核定。 二账户余额支付依次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当年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历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历年结转的一般住房公积金。 三取款方式按以下状况分别为: 按月提取还贷的,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干脆转入贷款银行的还贷账户内; 符合第一条第款提取条件及购建住房、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大修理住房、支付房租的,管理
43、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申请人到托付银行提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由管理中心托付银行干脆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供应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还应视以下不怜悯况供应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供应离休、退休批文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供应劳动实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丢失劳动实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供应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
4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供应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 四出国、出境定居提取。供应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供应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六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提取。供应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原籍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供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八购置自住住房提取。 购置商品房购房人未领取房屋全部权证,供应已办理登记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