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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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 第一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范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23-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日一网民来电询问关于的相关问题:今日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方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青岛个人

2、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到你这个问题后,就你提出的问题特意询问了权威人士后赐予回复:: 还贷期间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公积金怎么提的相关问题的回复,盼望这个挚友满足加宠爱了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

3、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其次章

4、 提取条件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七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

6、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以下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

7、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置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置拆迁安置住房的,应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

8、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2职工建立、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供应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原件或房屋全部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

9、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供应购置、建立、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供应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供应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

10、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

11、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供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供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

12、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供应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供应失业证原件。第四章 提取额度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十一条 职工购置、

13、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终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

14、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 提取程序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

15、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

16、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

17、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贷款,青岛工薪阶层无抵押贷款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

18、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96557青岛市房屋公积金服务热线96557青岛住房公积

19、金查询电话96557青岛公积金提取询问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询问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利息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96557青岛公积金网站96557青岛公积金缴存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96557青岛公积金转移政策96557青岛公积金编号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实惠96557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96557青岛市各区管理中心地址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联名卡 其次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

20、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是指会计,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其次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1、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 O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末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职工本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

22、金账户存 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l 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以下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供应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

23、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置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置拆迁安置住房的,应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立、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

24、还应供应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原件或房屋全部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购置、建立、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

25、属应供应提取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供应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供应上述材料外,还需供应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原件。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

26、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供应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原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

27、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 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结婚证 原件或同住户白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 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 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 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 其同住直系亲属提

28、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 供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 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 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供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供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供应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公益受遗赠人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

29、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供应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缘由,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供应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状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供

30、应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 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供应当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终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

31、,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全部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32、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l O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 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卢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一)、第(五)、第(六)、第(十一)项 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十元的

33、整数倍计算确定。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单位经

34、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一人到受托银行妁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其次十一条 单位经办入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其次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

35、七章 附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看法(建金管2023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良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36、理。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办理。 第五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其次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省属、中心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全部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

37、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

38、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峻脑损伤;帕金森症;严峻度烧伤;严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峻运动神经元病;语言实力丢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提取方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时限、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范围及额度,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存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购置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房、

39、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3、拆迁安置房或灾后重建房。以上购房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购置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

40、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或大修支出。 四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办一次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屋全部权证发证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

41、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或企业法人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全部权住房,租赁住房的,一租赁公租住房的,凭协议签订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款收据总额; 二租赁一般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

42、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 五、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本人负担的部分。 六、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

43、关系满两年的;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存百位以下的金额。 第九条 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情形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证明要件 第十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供应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供应公安、民政出具的或公证过的家庭成员关系

44、证明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状况后出具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储蓄卡存折等。 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置商品房 应供应: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二购置二手住房 应供应: 1、已过户的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完税发票; 3、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供应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业务。应供应: 1、购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四购置拆迁安置房和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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