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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法规 组员:房建三班张超090206041130 房建三班余强090206041128 房建三班王昌将090206041120 房建一班陈学强090206041104 主讲人:余强 王昌将被告否认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效力原告:某建筑集团第三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1991年9月10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结果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先做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随后,原告进场,平整场地,将打桩桩架运至现场,并配合被告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
2、发生了争执。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二、案件审理二、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很显然,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8万元。三、案件评析三、案件评析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这时,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