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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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 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 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 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 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

2、 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给建设银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建设银行 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 除处分:(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 本人对建设银行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对建设银行的信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 重的。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未能谨慎履行职

3、责,本级机构发生案 件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上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 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 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 员纪律处分,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二)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 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 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级分行领导 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三)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二级分(支)行以 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二级分(支

4、)行及内 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 人员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一)给建设银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二)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 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任期内所辖发生多起案件的;(四)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引 发或者扩大案件风险的;(五)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引发

5、或扩大案件风险的;(六)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八)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 时弄虚作假的。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对辖内发生的案件负有管理责任或领 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案发后应急处置得力,及时控制涉案人或积极挽回、 有效避免资金及声誉损失的;(二)自查及时发现案件的;(三)任职时间较短或任期内发生的涉案金额、作案笔数 占比较少的;(四)监督检查发现问

6、题和隐患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 处、整改的。第二十五条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 除处分:(一)收受禁收财物未按规定时间登记、上交的;(二)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与合 法证券买卖以外的投资入股的;(三)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 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四)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获取高额回报的;(五)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 物的;(六)有居住条件,仍用公款包租房屋的;(七)工作调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 电脑等公物,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原单

7、位公有住房的;(八)用商务卡、签单等形式进行公务消费,不提供原始 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 相出国(境)旅游的;(十)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十一)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及其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对 本机构或部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的程序合规性负责,并应当对 其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承担领导责任。参与人事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根据其 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承担责任。上述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 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

8、处分。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 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给予诫勉谈话或 者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 分。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 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 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 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 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

9、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二十九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 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三十条领导人员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行为 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 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 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 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提高领导人员职 级待遇的;(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 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三)为他人提拔、调整施加不正当影响,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的,

10、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在领导人员考察及有关任用问题调查过程中,故意 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或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结果,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不如实报告考察相关 情况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领导人员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不如实报告,核实后未 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 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第三十二条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 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

11、有关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 职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和范围进 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决定领导人 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的;(三)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未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未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未按 照规定报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六)有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

12、流决定的,给予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诫勉谈话 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 分。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 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票据承兑贴现等账外经营 活动或者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三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

13、员违 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 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 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 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八)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建

14、设银行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为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采取虚构交 易情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 虚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上述行为 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四十条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 或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 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领导人员超过上级行核定

15、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 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 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 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 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不足 300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 足50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处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 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 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16、。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 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 为的,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给予处 理。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给 予处理的,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 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

17、程序规范;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 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 开除处分。第四十三条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 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 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

18、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四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 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 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或者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 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管理

19、监督部门工 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 执行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领 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二节第四十九条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 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 处分;后违反有关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 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经办人警果 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条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者采取化 整为

20、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五H 条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五十二条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 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 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三条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 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 律性文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 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21、,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节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 支营业外支出的;(二)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总行批准 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 的;(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 理授权事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五)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

22、的。第五十五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 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二)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四)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五)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 指标的;(六)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A)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 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九)固定资产

23、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 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十)违反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 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 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二)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 动出谋划策的;(三)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 性交易的,给予直

24、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 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记大过处分。第六十条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 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未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 情况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 过处分。第六十一条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 个以上经费账户或行内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 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或者借用个人储蓄账户或其他账户 转移或者套取经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 开除处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不

25、通过财会部门直接向下收取费用的,给予直接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失和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应视金额大小给予直 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违反财务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 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 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 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逃避指标控制或扭曲财务考核结果的;(二)账外资产清理不及时的。第六十五条对预算执行控制流于形式,造成年度预算支出 进度严重

26、不均衡的;或者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给予直接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予直接责 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警告至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六十六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违反授权管理进行采购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五)泄露集中采购有

27、关商业秘密的;(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七)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A)采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九)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 商为候选供应商的;(十)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友有关的 帮助或协助的;(十一)对于列入全行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 自行采购的;(十二)未按全行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十三)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十四)有其他违反建设银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六十七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 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28、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节第六十八条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 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 被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 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 除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个人 名章、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者违 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

29、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条有下列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 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 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 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三)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 目核算的;(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五)未按规定检查重要单证,未能及时发现账实不符的;(六)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 保管、

30、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 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 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在电子验印系统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相关管理工作中, 违反有关规定、操作不当或者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较大风险 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 责任相适应。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

31、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留用察看、开除;(二)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减发绩效 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减发绩效工资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违规失职 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对本办法只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根据情况可 以给予其他处理。第八条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 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 格。第七十二条违反规定开立、

32、变更、撤销账户或集中审批, 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造成较大风险或者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 空头汇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 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二)

33、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三)虚假回复、延迟回复稽核预警信息或者用户代码交 他人代替回复预警信息的;(四)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第七十五条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 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六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34、(二)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 银行汇票业务的;(三)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四)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 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二)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 付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 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三)未

35、按规定对受理的票据的真伪进行审核的;(四)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 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未按期结计利息的;(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六)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第七十八条分。第七十九条违反规定办理客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 续,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八十条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 给予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储蓄人员)之间未按规定办理交接, 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交接人员警告至记过处直接 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

36、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违规失职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与人民银行往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二)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 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三)未经审批授权擅自进行挂账处理的。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 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37、过至开除处分。主管人员、机构(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的,给予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节第八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五条违反上门收款、送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造成 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第八十六条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 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 过处分;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七

38、条违反现金日终轧账、入库保管有关规定,造成 较大风险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违反营业终了现金柜员尾箱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 寄库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规定进行 业务操作,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九条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 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

39、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条违反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规定,造成较大风险或者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管库 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一条负有金库、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检查职责 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者查库流于形式,造成较大

40、风险的, 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金库清点、自助设备清机发生长短款时以长补短或隐瞒不 报,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二条泄露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 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钥匙 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三条分:(一)盗窃库款的;(二)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 的;(四)擅自动用库

41、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第九十四条柜员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办理现金业务,给予 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五条违反柜面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承担授权或复核 职责的柜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授权、复核流于形式,造成较 大风险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第六节第九十七条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或超 越权限办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八

42、条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操作人员之间违反规定调剂 储违反有关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违规出具验资证明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蓄重要单 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九条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条违规获取、隐藏、私自留存、窃取或盗用重要单 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一条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一百。二条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43、至记大过处分。违反规定办理权属有争议的存款过户,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一百。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至开除处分:(一)擅自抽换账卡或者凭证的;(二)未经授权擅自办理冲正业务的。第一百。四条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的,给予直接 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O五条各级个人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网点负 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尾箱现金、重要单证 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O六条有下列违规失职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

44、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二)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证明的;丢失已经办业务的原始凭证资料、记账凭证不报告,擅自 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记(三)授权人不严格履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操作 未认真审核业务办理依据的原始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一百O七条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 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一百O八条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

45、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七节第一百。九条违反规定,在开展资金划拨、债券投资、代 客和自营交易以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交易操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留 用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二)超授信额度进行债券投资或与交易对手叙作交易的;(三)违反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包括头寸限额、风险限 额、止损限额、压力测试限额等)且交易员存在主观故意的;(四)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且交易员存在主观故意 的;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工作人员, 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 诫

46、勉谈话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二)违规失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 害的;(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四)阻挠、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五)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 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 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违规失职后逃匿的;(八)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 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

47、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较大财产损失的;(五)未得到客户委托或未按照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的;(六)利用客户账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利用他人或 自己名义供客户从事交易的;(七)有其他违反金融市场业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一百一十条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 关控制指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 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贷款、 进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行直接投资

48、或者证券交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 或者个人垫付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一百h三条除处分。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超越价格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款利率的;(二)超越权限或者变相降低或提高本外币贷款利率的;(三)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 率的;(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 费价格的;(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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