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docx(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心得 通过中国建立银行内蒙古区分行组织新入行员工学习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的活动,本人有幸学习了本手册,通过这段时间对该手册的紧急学习,本人对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标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受益匪浅,感受颇深。 身为中国建立银行的一名新入行员工,从迈入支行大门、穿上工装的那一刻起,我们的一言一行就代表着我们中国建立银行的形象。不过我们在走上了工作岗位学习柜面业务的同时,相应的规章制度的了解的匮乏也作为一个大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时
2、区分行准时组织的这次集中学习让我们对身为一个建行人的行为标准有了更加深刻的熟悉。 通读全册,既有作为建行领导人员行为准则标准,也有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标准,根本涵盖了建行全部岗位以及该岗位可能经办的全部业务,足以见我们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编写的严谨、细致、周全。 而作为我们一线员工,一是要充分熟悉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要熟悉到违规操作行为所付出的沉重代价,绝不能以牺牲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的职业生涯为代价,做出危害建立银行形象和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行为。二是肯定要知晓触犯禁令的后果。三是肯定要廉洁合规从业,坚固树立按章操作、合规经营的意识,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确保我们支
3、行各项业务的安康稳步进展。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新员工肯定要从小做起、从细节做起,仔细细致的做业务,不违规办理操作,时刻牢记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的制度,我们才能尽快的提升业务力量,也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消失违规失职的行为,为了我们中国建立银行成为世界一流银行的愿景而奉献自己的一份力气。 呼市丽苑支行 李渊 201*年1月13日 扩展阅读:篇目九: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 篇目九 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方法 名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其次节违反有关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和选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有关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有关资金治理、利率费率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有关外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有关信息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治理及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有关营运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公文、印章、档案和保密治理规章
5、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有关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其次十节违反有关法律合规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其次十一节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程序特殊规定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治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建立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展和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6、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立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建立银行制定和公布的金融业务与治理规章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立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立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本方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治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建立银行全部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方法的
7、特权。 对于已调离建立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当进展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赐予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根据本方法应当赐予处理的,由建立银行负责调查、审理,提出详细的处理建议后移 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展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精确、程序标准; (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
8、、后果的严峻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担当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二)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判、减发绩效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减发绩效工资的金额由作出处理打算的机构依据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 对本方法只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依据状况可以赐予其他处理。 第八条依照本方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立银行工作。 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9、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依照本方法受到通报批判、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有意违规且情节严峻的; (二)违规失职给建立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四)阻止、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 (五)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
10、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八)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根据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条本方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峻,是指以下情形:(一)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立银行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立银行声誉损害的;(四)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立银行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五)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建立银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惩罚的; (六)经他人劝阻,仍连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七)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峻或者后果严峻的其他情形
11、。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 (二)违规失职后熟悉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订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实行补救措施,有效避开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露调查人员尚不把握的他人的严峻违规或失职行为,状况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五)抵抗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抵抗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准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免予处理。 第十二条一人因同一违规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方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方法两条
12、以上处理规定的,在赐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有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依据其在共同有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赐予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减发绩效工资除外)期间,应当相应减发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给建立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本方法和中国建立银行工作人员稍微违规行为积分治理方法外,建立银行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当受处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但不得设定适用的处理种类。 其他规章规定了应当受处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本方法未规定适用的处理种类的,比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13、。 其次章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决策严峻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准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峻失误做出与上级行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峻相悖的打算、规定,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建立银行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视的程序和方法严峻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铺张或恶劣影响,或严峻影响业务进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峻损害建立银行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
14、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消失严峻失误,严峻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峻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打算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打算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转变集体打算,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第十八条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峻低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治理活动本钱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铺张的;(二)未完成治理机构布置的
15、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在治理工作中严峻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掌握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峻后果、情节的; (二)安全治理工作严峻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难、意外大事后,处置工作严峻失当,后果或情节严峻
16、的; (三)治理工作严峻失误,未准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大事或者处置严峻失当,严峻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峻损害建立银行声誉的; (四)检查工作严峻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觉但未发觉;或者发觉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峻扩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五)重大状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六)治理工作有其他严峻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其次十条下级机构的领导人员有本方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治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屡次严峻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殊严峻,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视治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
17、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其直接收理的人员教育、治理失职,致使后者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严峻的社会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给建立银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其次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建立银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建立银行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二)言行严峻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建立银行的信念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惩罚,影响恶劣的;(四)有
18、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峻的。 其次十二条领导人员未能慎重履行职责,本级机构发生案件的,依据其情节轻重赐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上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负有治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依据其情节轻重,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赐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赐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赐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 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赐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三)涉案金额缺乏10
19、0万元的,赐予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赐予二级分(支)行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或后果特殊严峻的,赐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治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人员严峻失职,负有治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依据其情节轻重,赐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其次十三条对案件负有治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一)给建立银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二)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任期内所辖发生多起案件的; (四)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
20、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引发或者扩大案件风险的; (五)用人严峻失察失误,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六)监视检查工作严峻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觉但未发觉的; (七)对监视检查发觉的问题不准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八)发觉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 弄虚作假的。 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展阻止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其次十四条领导人员对辖内发生的案件负有治理责任或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案发后应急处置得力,准时掌握涉案人或积极挽回、有效避开资金及声誉损失的; (二)自查准时发觉案件的; (三)
21、任职时间较短或任期内发生的涉案金额、作案笔数占比拟少的; (四)监视检查发觉问题和隐患后,实行有效措施积极查处、整改的。 其次十五条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受禁收财物未按规定时间登记、上交的;(二)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加合法证券买卖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三)擅拘束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酬劳的; (四)参加违规集资或者参加变相集资猎取高额回报的;(五)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 (六)有居住条件,仍用公款包租房屋的; (七)工
22、作调动后,连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电脑等公物,未经批准连续占用原单位公有住房的; (八)用商务卡、签单等形式进展公务消费,不供应原始凭证和相应状况说明的; (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十)违反规定进展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浪费铺张的;(十一)在员工利益安排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正的。 其次十六条治理机构及其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对本机构或部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的程序合规性负责,并应当对其治理的领导人员的严峻违规失职行为担当领导责任。 参加人事决策、监视、治理活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依据其参加决策、监视、治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担当责任。
23、上述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其次十七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展轮岗、沟通,或干扰轮岗、沟通的,赐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判;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其次十八条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视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穿插操作,或未能催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
24、岗、穿插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实行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其次十九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聘请人员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领导人员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留用观察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判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25、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整施加不正值影响,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领导人员考察及有关任用问题调查过程中,有意供应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或更改、伪造民主推举、民主测评结果, 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状况,或不照实报告考察相关状况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晰、内容详细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问题不进展调查核实,核查后不照实报告,核实后未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或者赐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承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赐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6、 第三十三条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负责人赐予诫勉谈话;情节严峻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根据规定的根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和范围进展民主推举、民主测评的; (二)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打算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转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打算的; (三)临时动议打算领导人员任免,未根据规定召开党委会议争论打算干部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未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未根据规定报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有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
27、序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领导人员不听从组织的调动、沟通打算的,赐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判;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造成较大风险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展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票据承兑贴现等账外经营活动或者设立小金库的,赐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降级至留用
28、观察处分。第三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治理规定办理贷款的,赐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本钱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
29、的;(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八)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建立银行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为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实行虚构交易状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虚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员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记过至留用观察处分。第四十条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职工宿舍的,赐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
30、或者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领导人员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掌握预算对下分解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掌握的支出工程,掌握不力、治理不严,造成未掌握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实行挂账等手段躲避费用掌握和固定资产购建掌握,金额缺乏 3000万元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缺乏5000万元的,赐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展投资活动的,赐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31、有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工程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峻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赐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赐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撤职至开除处
32、分: (一)违反规定承受、治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实行伪造、篡改、隐匿、消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 (三)实行伪造、篡改、隐匿、消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或者其他治理监视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视检查发觉的问题,编报虚假状况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治理监视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
33、赐予答复,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有关领导人员、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行的打算、批示,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赐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其次节违反有关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展转授权、再转授权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者实行化整为零等方式躲避授权权限掌握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34、授权归口治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有权监视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状况进展检查和监视时,发觉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治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订正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和
35、选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规划,或未经总行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规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展网点装修的;(五)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在固定资产治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36、(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三)实物治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单独选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五)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六)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八)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丧失或其功能损失、丢失(提前报废)的; (九)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十)违反建立银行固定资产治理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财会
37、部门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 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治理规定的行为,发觉后未按规定准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二)参加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治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仔细履行财务治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治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展非货币性交易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需要按比例掌握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赐
38、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因报销手续不全临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未按规定逐级向上具体汇报状况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费用专户治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行内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或者借用个人储蓄账户或其他账户转移或者套取经费资金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
39、严峻的,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不通过财会部门直接向下收取费用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准时精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和估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应视金额大小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四条有以下违反财务制度行为之一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躲避指标掌握或扭曲财务考核结果的; (二)账外资产清理不准时的。 第六十五
40、条对预算执行掌握流于形式,造成年度预算支出进度严峻不均衡的;或者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集中选购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违反授权治理进展选购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效劳供给商的; (三)对应采纳竞争方式选购而擅自采纳单一来源方式选购或选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四)延误选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者被动续约的;(五)泄露集中选购有关商业隐秘的; (六
41、)供应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建立银行利益的; (七)选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给商的;(八)选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推举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别个人交往的潜在供给商为候选供给商的; (十)要求供给商供应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友有关的帮忙或帮助的; (十一)对于列入全行集中统一选购范围的产品或效劳,自行选购的; (十二)未按全行统一选购政策实施选购的; (十三)选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十四)有其他违反建立银行集中选购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六十七条在集中选购过程中疏于治理、玩忽职守,致使选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
42、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觉而未发觉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个人名章、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者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置系统操作权限,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丧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
43、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有以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比拟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丧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于未进展系统掌握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展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五)未按规定检查重要单证,未能准时发觉账实不符的; (六)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44、七十一条违反规定治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丧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在电子验印系统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相关治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操作不当或者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集中审批,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供应便利,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有以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峻的,赐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