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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 录第一章 总总 则第二章 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管管理第三章 建建设单位、监监理单位的的质量责任任第四章 勘勘探、设计计单位的质质量责任第五章 施施工单位和和建筑材料料、构配件件及设备供供应单位的的质量责任任第六章 建建设工程质质量验收和和保修第七章 法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附 则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设工程质量量,加强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管管理,明确确工程建设设各方的质质量责任,维维护公共利利益和工程程建设各方方的合法权权益,根据据国家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结合合本省实际际,制定本本条例。第二条 本本条例所称称建设工程程是指土木木建筑工程程、设备安安装工程、管
2、管线敷设工工程和建筑筑装饰装修修工程。本条例所称称建设工程程质量,是是指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和技术标标准、设计计文件以及及合同中对对建设工程程安全、适适用、经济济、美观等等特性的综综合要求。第三条 在在本省行政政区域内从从事工程建建设的单位位和个人,必必须遵守本本条例。第四条 工工程建设必必须按规定定执行国家家标准、行行业标准或或地方标准准。第五条 建建设工程质质量实行政政府监督、社社会监理和和企业内控控相结合的的管理体制制。建设工程实实行优质优优价。鼓励励采用先进进的科学技技术和管理理方法。提提高建设工工程质量。第六条 省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对全省的的建设工程程质量实行行统一监督督管理。市、
3、(地区区)、县(市市、区)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业业区域内的的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管理工作作。有关行业主主管部门按按照各自职职责,协同同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业专业建建设工程的的质量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第七条 用用户有权就就建设工程程质量问题题向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其它它有关部门门投诉。对违反本条条例的行为为,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有权向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其它有关关部门检举举。受理检检举的部门门应当及进进处理。第八条 在在提高建设设工程质量量工作中作作出突出贡贡献的单位位和个人,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或或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予以以表彰、奖奖励。第二章 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管
4、管理第九条 县县级以上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对对建设工程程质量实施施监督管理理的主要职职责是:(一)依据据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和本条例的的规定,制制定建设工工程质量管管理制度和和措施;(二)监督督、管理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三)负责责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建筑装装饰装修、建建筑构配件件和商品混混凝土生产产、建设工工程总承包包以及建设设监理、质质量检测单单位的资质质管理;(四)组织织质量监督督人员和质质量检测人人员的培训训、考试或或考核工作作,核发资资格证书;(五)组织织评选优质质工程,组组织或参与与建设工程程的竣工验验收;(六)协调调、处理建建设工程重重大质量事事故,查处处违反工程程质量规
5、定定的行为;(七)推广广有利于提提高工程质质量的新结结构、新技技术、新工工艺、新材材料;(八)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它它职责。第十条 建建设工程实实行质量监监督制度。省、市(地地区)、县县(市、区区)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机构在在各级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领导导下,实施施具体的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管管理,省有关行业业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受受省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的业务务指导和管管理,对本本行业的专专业建设工工程质量实实施具体的的监督管理理。省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总站对各各市(地区区)、县(市市、区)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站站和行业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实行业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程质
6、量监督督机构对建建设工程质质量实施监监督管理的的主要职责责是:(一)检查查受监督建建设工程的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建筑装装饰装修、建建筑构配件件和商品混混凝土生产产单位的资资质等级和和业务范围围;(二)对受受监督的建建设工程制制定质量监监督计划,确确定监督重重点部位、环环节,会同同建设或监监理单位向向施工单位位进行质量量交底;(三)监督督检查勘察察、设计、施施工、建筑筑构配件、商商品混凝土土生产、建建设装饰装装修、建设设或监理单单位执行法法律、法规规中有关建建设工程质质量规定的的情况;(四)对建建设工程进进行现场质质量抽检,对对进场的建建筑材料、设设备进行必必要的核验验;(五)评定定建设工程
7、程质量等级级,核发质质量等级证证书;(六)参与与工程竣工工验收和承承办优质工工程评选工工作;(七)受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的的委托,培培训、考核核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员和质量量检测员;(八)调解解工程质量量纠纷,处处理一般工工程质量事事故。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建、改建、建建筑装饰装装修建筑面面积在五百百平方米以以上或投资资额在三十十万元以上上的建设工工程,必须须按规定由由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实施施质量监督督,未办理理质量监督督手续的,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不不得签发施施工许可证证。专业建设工工程,由有有关行业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实施质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必须须具备相
8、应应的监督条条件和能力力,取得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颁颁发的资质质证书后,方方可实施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必须须认真履行行监督职责责,对其核核定的工程程质量等级级结论负责责。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的质量量监督员必必须取得资资格证书,持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应当自自建设单位位办理完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手手续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内提出监督督计划,指指定质量监监督员,并并书面通知知工程建设设有关各方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机机构,必须须具备相应应的检测条条件和能力力,经技术术监督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计量认证证合格,并并取得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颁发发的资质证
9、证书后,方方可承担检检测业务。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机机构的质量量检测员必必须取得资资格证书,持持证上岗。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检测所需需试样,由由建设或监监理单位和和施工单位位共同取样样或者由建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机机构现场随随机抽样,并并对送样或或取样的批批量负责。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机机构和质量量检测员不不得伪造检检测数据和和检测结论论,并对出出具的检测测数据和检检测结论负负责。第三章 建建设单位、监监理单位的的质量责任任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位在同勘察察、设计、施施工、建筑筑装饰装修修单位签订订的建设合合同中,必必须有质量量条款,明明确各方的的质量责任任。建设单位应应当根据建建设工程的的
10、特点和技技术要求,组组织工程建建设有关各各方进行设设计交底和和图纸会审审。建设单单位向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申办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手续续时必须提提交必要的的设计文件件、建设合合同等资料料,并按国国家和省的的有关规定定交纳质量量监督费。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位按照合同同规定提供供的设备和和材料质量量必须符合合法律、法法规、技术术标准和设设计文件的的要求,并并对提供的的设备和材材料质量承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位在建设工工程竣工验验收合格后后,必须按按规定向有有关档案管管理部门移移交档案。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开发企业应应当建立健健全质量保保证体系,开开发、经营营商品房屋屋应当符合合下列要求求:
11、(一)符合合国家有关关质量标准准;(二)提供供有关使用用、维护的的说明;(三)对出出售的房屋屋按合同规规定承担保保修责任。第二十一条条建设单位委委托具有相相应资质的的建设监理理单位代表表建设单位位对工程进进行质量监监理的,应应按规定签签订委托监监理合同,明明确双方的的权利和义义务,并书书面通知承承包单位。第二十二条条建设监理单单位不得从从事建筑材材料、建筑筑构配件和和设备的经经营活动,不不得与受监监理工程的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建筑材材料和设备备的供应单单位有隶属属或经营性性业务关系系。第二十三条条 建设监监理单位应应当根据监监理合同,派派出与监理理任务相适适应的监理理人员进驻驻施工现场场对
12、工程质质量实施监监理。建设监理人人员必须取取得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颁发的的资格证书书。第二十四条条 建设监监理单位对对工程中使使用的主要要建筑材料料、建筑构构配件和设设备的质量量有异议的的,有权送送检测机构构进行检测测。第二十五条条建设监理单单位在实施施工程监理理时发现有有影响工程程质量的问问题,有权权及时采取取措施制止止并报告建建设单位;发现违法法行为,应应当报告质质量监督机机构或有关关行政主管管部门依法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条建设工程发发生质量事事故时,建建设单位或或监理单位位应会同设设计、施工工单位提出出处理质量量事故的意意见或方案案,经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或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同意后
13、后实施。第四章 勘勘察、设计计单位的质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条勘察、设计计单位应当当按其资质质等级和经经营范围承承接业务,所所编制的勘勘察、设计计文件必须须由具备相相应资格的的勘察、设设计人员审审签,并承承担质量责责任。勘察、设计计单位应接接受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机构对对其资质、资资格的监督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条 勘察、设设计文件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要求:(一)符合合工程勘察察、设计技技术标准和和合同的规规定;(二)工程程勘察文件件真实反映映地形地貌貌、工程地地质、水文文地质状况况,数据可可靠、评价价准确;(三)设计计文件应符符合相应设设计阶段的的技术要求求深度,图图纸配套,说说明清晰、完完整;(四)设
14、计计文件中应应注明选用用材料、设设备的规格格、型号、性性能、色彩彩、技术指指标和质量量要求,但但不得指定定生产厂家家。除批准准的试点工工程外,不不得将国家家、行业、地地方未发布布标准的技技术、工艺艺、材料用用于建设工工程。勘察、设计计文件不符符合要求的的,由原勘勘察、设计计单位负责责改正,但但不得增收收勘察、设设计费。第二十九条条设计文件必必须按规定定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后后实施。涉涉及到建设设工程的结结构、规模模、标准的的变更,必必须经设计计单位同意意,重大变变更须经原原审批机关关批准。第三十条勘察、设计计单位应参参加建设单单位或监理理单位组织织的设计图图纸会审,做做好设计文文件交底;参加建设设
15、工程地基基基础、主主体结构及及其主要隐隐蔽工程和和工程竣工工质量的验验收;参加加工程质量量事故调查查,提出技技术处理方方案。第三十一条条 在本省省兴建大中中型建设工工程、超高高层建筑和和采用新工工艺、新技技术、新结结构的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单位应应向施工现现场派驻设设计代表。第五章 施施工单位和和建筑材料料、构配件件及设备供供应单位的的质量责任任第三十二条条施工单位必必须按照其其资质等级级和经营范范围承接施施工任务,对对所施工的的建设工程程质量负责责,承担质质量责任,并并接受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对其资质质的监督检检查。实行总承包包的建设工工程,总承承包单位对对所承包的的全部建设设工程质量量
16、负责,并并承担保修修期内的工工程质量保保修责任;分包单位位按照合同同规定对所所分包的建建设工程质质量向总承承包单位负负责。第三十三条条 施工单单位应当参参加设计图图纸会审,制制订施工方方案,按照照设计文件件和技术标标准组织施施工,工程程竣工后向向建设单位位提交竣工工图。第三十四条条 施工单单位应当建建立健全内内部质量保保证体系,加加强施工质质量管理,其其法定代表表人对施工工质量全面面负责。第三十五条条 施工单单位的项目目经理、现现场施工员员、材料员员、质量检检查员和特特殊工种的的工人必须须经过培训训考核,取取得岗位证证书后,方方可上岗。第三十六条条施工单位应应当建立建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
17、设备进进场联合验验收制度。材材料员、工工程技术人人员以及监监理员必须须对进场的的设备和主主要建筑材材料、建筑筑构配件进进行联合验验收,并对对所验收的的建筑材料料、建筑构构配件、设设备的质量量承担责任任。第三十七条条 施工单单位不得在在工程建设设中偷工减减料,不得得使用未经经检验或检检验不合格格的建筑材材料,建筑筑构配件和和设备。供水、供电电、供气、电电信、消防防、治安等等单位不得得利用职权权强行要求求建设单位位、施工单单位购买其其指定的生生产、供应应单位的建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和设备。第三十八条条生产、供应应单位所提提供的建筑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商品混混凝土和设设备,必须须符合法律律、
18、法规和和有关技术术标准的质质量要求,并并对所生产产和供应的的产品质量量负责。第六章 建建设工程质质量验收和和保修第三十九条条 建设工工程竣工后后,由建设设单位或监监理单位会会同施工单单位向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申请质量量验收,并并提交下列列资料:(一)建设设工程的施施工管理和和技术资料料;(二)建设设工程的分分部分项工工程质量资资料;(三)设计计变更文件件和建设工工程竣工图图。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在接到到建设工程程竣工质量量验收申请请后,必须须在十日内内开始对该该项工程质质量进行全全面核查,核核定质量等等级。核定定为合格的的,发给陕陕西省合格格工程证书书;达到到优良等级级的,由
19、省省级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机构核核验并发给给陕西省省优良工程程证书;核定为不不合格的,责令令施工单位位限期整修修或重建后后重新申请请验收。未取得合格格工程证书书的建设工工程,建设设单位不得得使用,房房地产管理理部门不得得办理产权权登记手续续。建设单位对对取得陕陕西省优良良工程证书书的建设设工程,应应当给以优优质加价。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干预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核定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等级的工工作。第四十一条条建设工程实实行保修制制度。施工工单位在建建设工程交交付使用时时,应当向向建设单位位签署建设设工程保修修证书,提提供使用和和维护说明明,在保修修内定期回回访用户。保保修期内出出现的质量量
20、缺陷,由由施工单位位负责维修修。第四十二条条 建设工工程的保修修期从工程程交付使用用之日起计计算,按不不同类型的的工程分别别为:(一)民用用与公共建建筑、一般般工业建筑筑、构筑物物的土建工工程为一年年,其中屋屋面防水工工程为三年年;(二)建筑筑工程的电电气管线、上上下水管线线安装工程程为一年;供热和供供冷工程为为一个采暖暖期或供冷冷期;(三)室外外上下水、小小区道路及及市政公用用工程为一一年;(四)其它它建设工程程不得少于于一年。第四十三条条 在保修修期内出现现的质量缺缺陷由施工工单位负责责维修,维维修费用按按下列规定定承担:(一)因勘勘察原因造造成质量缺缺陷的,由由勘察单位位按勘察收收费的部
21、分分或全部承承担;(二)因设设计原因造造成质量缺缺陷的,由由设计单位位按设计收收费的部分分或全部承承担;(三)因施施工单位的的原因造成成质量缺陷陷的,由施施工单位无无偿返修;(四)因建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设备质质量不合格格造成质量量缺陷,属属于施工单单位采购的的,由施工工单位承担担;属于建建设单位采采购的,由由建设单位位承担。施施工或建设设单位可依依法向生产产、供应单单位追偿;(五)因建建设单位的的原因造成成质量缺陷陷的,由建建设单位承承担;(六)因用用户使用不不当造成质质量缺陷的的,由用户户承担;(七)因不不可抗力超超过设计设设防强度造造成建设工工程质量损损害的,勘勘察、设计计、施工单
22、单位不承担担责任;前款所称质质量缺陷,是是指工程质质量不符合合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和技术标准准、设计文文件以及合合同规定的的质量要求求。因工程质量量缺陷造成成人身损害害或财产损损失的,由由责任方承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任。第四十四条条 因建设设监理单位位、质量检检测机构的的原因造成成质量缺陷陷的,由建建设监理单单位或质量量检测机构构按合同规规定承担相相应的责任任;第四十五条条 建设工工程实行保保修保证金金制度。建建设工程交交付使用前前,由建设设单位从工工程结算中中按规定预预留保修保保证金,在在银行专户户储存,不不得挪用。建设工程保保修期内未未出现由于于施工单位位的原因造造成的质量量缺陷或出出现属于
23、施施工单位造造成的质量量缺陷,施施工单位已已经进行返返修的,按按照不同的的保修期限限,在该项项保修期满满后20日日内,建设设单位应当当将保修保保证金的本本金及利息息,全部退退还给施工工单位。建设单位预预留保修保保证金的比比例为:住住宅工程、公公用建筑工工程为工程程造价的115至至2;其其它工程参参照上述比比例由建设设单位和施施工单位在在合同中规规定。第七章 法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条勘察、设计计、施工、建建筑装饰装装修、建设设构配件、商商品混凝土土生产和建建设监理单单位以及建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机机构违反建建设工程资资质管理,未未取得资质质证书或超超越资质等等级承接业业务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建设行政政
24、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违法活动动,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视其情节节处以警告告、暂扣或吊销资资质证书、五五千元以上上五万元以以下罚款。暂扣资质证证书的期限限为三个月月至一年。第四十七条条工程建设检检测员、监监理人员、项项目经理、现现场施工员员、材料员员、质量检检查员违反反建设工程程资格管理理,未取得得资格证书书从事工程程建设活动动的,由县县级以上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停止违违法活动,并并视其情节节处以警告告、两千元元以上两万万元以下罚罚款。第四十八条条违反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管理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由省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机构或或市(地区区)、县(市市、区)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委委托的建设设
25、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责令改正正,并视其其情节处以以警告、两两千元以上上两万元以以下罚款:(一)建设设单位未向向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申请请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的;(二)勘察察、设计、施施工、建筑筑装饰装修修、建筑构构配件、商商品混凝土土生产和建建设监理单单位、质量量检测机构构及其工程程专业技术术人员拒绝绝接受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对其资质质、资格检检查监督的的。第四十九条条建设、施工工、建筑装装饰装修单单位违反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规规定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由省省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或市市(地区)、县县(市、区区)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委托的的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责令令停止违法法活
26、动,并并视其情节节处以整体体或相应分分部分项工工程造价的的1至55的罚款款;对工程项项目负责人人和有关责责任人处以以一千元以以上五千元元以下罚款款:(一)采购购、使用未未经验检验验或检验不不合格的建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和设备的的;(二)在工工程建设中中偷工减料料使工程质质量达不到到规定标准准的。施工、建筑筑装饰装修修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之之一的,省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可以暂扣扣或吊销其其资质证书书。暂扣资质证证书的期限限为三个月月至一年。第五十条建设监理单单位、质量量检测机构构有下列行行为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违法活动动,并视其其情节处以以警告、两两千元以上上两万元
27、以以下罚款;对责任人人处以警告告、一千元元以上五千千元以下罚罚款:(一)建设设监理单位位从事建筑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和设备经经营活动的的;(二)建设设工程质量量检测机构构出具伪造造的检测数数据和检测测结论的。检测人员伪伪造检测数数据和检测测结论导致致质量事故故需要追究究刑事责任任的,由司司法机关依依法予以追追究。第五十一条条因建设、勘勘察、设计计、施工、建建筑装饰装装修、建筑筑构配件和和商品混凝凝土生产单单位的原因因形成工程程质量隐患患导致的质质量事故,由由责任方依依法承担相相应的民事事责任;对对事故责任任人需要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的,由由司法机关关依法予以以追究。第五十二条条因供电、供供水、供
28、气气、电信、消消防、治安安等单位强强行指定使使用的建筑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和设备质质量不合格格导致质量量事故的,上上述单位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负责人由其其上级主管管部门给以以行政处分分;需要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的,由由司法机关关依法予以以追究。第五十三条条建筑材料、建建筑构配件件和设备的的生产、供供应单位因因其提供的的建筑产品品质量不合合格导致建建设工程质质量事故的的,生产、供供应单位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对责任人人需要追究究行政责任任的,由其其所在单位位或上级主主管部门给给以行政处处分;需要要追究刑事事责任的,由由司法机关关依法予以以追究。第五十四条条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滥用职职
29、权、弄虚虚作假、徇徇私舞弊或或对不合格格的建设工工程发放质质量等级证证书的,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收缴其资资质证书,对对其负责人人或责任人人给以行政政处分。并并视其情节节处以一千千元以上五五千元以下下的罚款;发放合格格证书的建建设工程发发生质量事故,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的负责责人或责任任人需要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的,由由司法机关关依法予以以追究。第五十五条条拒绝和妨碍碍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和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监督人员依依法执行公公务,违反反治安管理理规定的,由由公安部门门依照治安安管理处罚罚条例予以以处罚;需需要追究刑刑事责任的的,由司法法机关依法法予以追究究。第五十六条
30、条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督机构在行行使质量监监督权和行行政处罚权权时,必须须持有行政政执法证。进进行行政处处罚时,必必须依照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执执行。被处罚人对对省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的行政政处罚不服服的,可依依法向省人人民政府申申请复议;对省建设设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构的行政处处罚不服的的,可向省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请复议议;对市(地地区)、县县(市、区区)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的行政政处罚不服服的,可向向其上一级级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请复议议;被处罚罚人也可直直接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诉讼。被吊销资质质证书或对对单位罚款款在五万元元以上、对对个人罚款款五千元以以上的,被被处罚的单单位或个人人有权要求求举行听证证。第五十七条条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及及其工作人人员,滥用用职权,徇徇私舞弊,索索贿受贿,拖拖延或拒绝绝履行法定定职责的,由由所在单位位或主管部部门给予行行政处分;需要追究究刑事责任任的,由司司法机关依依法予以追追究。第八章 附附 则第五十八条条 抢险救救灾工程及及其它临时时性建筑和和农民自建建低层住宅宅的建筑活活动,不适适用本条例例。第五十九条条 本条例例实施中的的具体应用用问题,由由省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解解释。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