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原则同意两家银行破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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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刚!银保监会原则同意两家银行破产!本文纲要一、辽阳农商银行被承接二、辽阳农商财务状况不理想三、银行业的马太效应四、河南几家村镇银行复盘今日(8月26日),银保监会原则同意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进入破产程序。截至目前,国内已有四家倒闭或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金融机构,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包商银行。 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 2011年,汕头市商业银行因支付危机倒闭; 2012年,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倒闭; 2020年6月,包商银行于向银监会提出破产申请。而现在,又有两家银行进入了破产程序。实际上,辽阳农商行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破产早有

2、端倪。一、辽阳农商银行被承接7月2日,沈阳农商行公告称,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辽阳农商行的网点、人员、存款由沈阳农商行承接。此外,一同被承接的还有辽阳太子河村镇银行。根据公告,2022年7月2日,沈阳农商行顺利完成了辽阳农商行和太子河村镇银行网点、人员、存款的承接工作。承接工作平稳有序,各营业网点正常展业,各项业务正常办理,资金安全、交易安全不受任何影响。目前,全省地方法人银行资金充足,运行平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支持、配合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地方法人银行改革发展,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这种处理方式与包商银行曾经

3、的处理模式非常类似:先接管,再承接,再破产清算。根据包商银行处置方案: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对于个人客户,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宁波分行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不过需要注意,承接一词,并非吸收合并、并购重组、破产重整。此前,承接的含义更多发生在“转制”过程,比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那么很自然农村商银行会承接之前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客户。原主体不复存在。但是后一种承接的前提是被承接机构首先需要

4、走一遍清产核资的过程,监管部门深度介入并首先安排第三方接管。承接主要是对辽阳农商行的客户及对应的资产和部分负债承接,但是负债端缺口部分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具体途径补充(存款保险、地方政府、二级资本债减灭(如有)等)。类似的表述在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也可以看到:第三十条【金融管理部门处置措施】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金融风险处置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行使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权;(二)向第三方机构转移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资产和负债;(三)设立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承接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业务、资产和负债沈阳农商、辽阳农商同属辽宁省,也是首次由

5、一家农商行承接另一家农商行。二、辽阳农商财务状况不理想根据已经发布的财务报行,辽阳农商行的财务恶化已有不少时间,这可能是部分欠发达地区中小银行财务状况的缩影。辽阳农商行成立于2016年6月8日,注册资本56.2亿元,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规模1653亿元,营收25.6亿元,净利润8.9亿元;但是辽阳农商没有上市,尚未发债。在这次被沈阳银行承接以前,辽阳农商行就不断爆出风险事件。2021年末,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第四批15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中,辽阳农商前四大股东均在列,合计持股比例将近40%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隐瞒关联关系; 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 严重逃

6、废银行债务; 违规转让股权; 违规代持股权; 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在2018年年报中,辽阳农商行披露对部分股东的贷款集中度也较高。银保监会公布15个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4家公司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农商行”)原先第一至第四大股东。资料显示,辽阳农商行已于今年7月清退上述股东。此外,辽阳农商行现股东也麻烦重重。目前,该行第一大股东控股公司与银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此外,辽阳农商行另外两大股东与已“爆雷”的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太子河村镇银行是 2011 年 4 月辽阳农商行(持股49%)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

7、 2018 年末,员工 51 人,资产总额 2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852 万元。三、银行业的马太效应银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或者过去已经在发生的变化,我们认为有两个:1、国内银行业的马太效应加速,兼并重组加速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普通储户更信任大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中小银行可能面临更大的生存困境。实际上,未来中小银行面临的未来只有依次合并或者被大中型银行收购两个选项。当然,部分省已经开始以省为单位进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合并整合,未来国内银行的整体数量会降低,但是抵御风险的能力会极大提高。2、民营资本会加速退出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保险业从清理P2P、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对明天系等民营金融

8、行业的整顿以来,市场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认识,那就是在短期内民营资本是金融体系生态的破坏者,需要重新制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规则,在此之前,民营资本很难再进入金融行业。2022年5月20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20日在银保监会通气会上,对于国内中小银行的问题,就提出一个方向,那就是鼓励中小银行兼并重组。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在于国内中小银行数量多、管理相对混乱,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截止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多达4604家,而在如此庞大的银行数量中,又以中小银行为主,包括农村商业银行1596家、农村合作银行23家、农村信用社577家、村镇银行1651家。银行作

9、为中国金融体系最后的屏障,是最不能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而且这些小银行涉及了众多存款人、借款人、小股东、员工等相关方,一旦出现问题,就是重大的社会性事件。通过本次村镇银行事件,我们就可以看出,哪怕一些小型村镇银行出现取款事件,也成为社会性问题,造成局部金融体系风险。根据2022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结果,截至2021年四季度,人民银行完成了对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央行评级。评级结果显示,大部分机构在安全边界内(1-7级),高风险机构(8-D级)连续6个季度下降,较峰值压降过半。据悉,4398家参评机构中包含大型银行24家、中小银行3997家、非银行机构377家,具体评级结果分布如下:注

10、:央行评级每季度开展一次。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越高,D级表示机构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评级结果为8-10级和D级的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可以看到,尽管经过一段时间处理,高风险金融机构已经压降很多,但是仍然有较多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国内的银行数量确实太多了,有巨大的整合空间。同时,从普通储户的角度看,中小银行既然有如此大的风险隐患,那么存款会逐步向大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转移。毕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后堡垒,是最不可能出问题的金融机构。所以,接下来银行业会出现马太效应,中小银行的金融资源会逐步向大型银行转移,以后中小银行做业务可能

11、会越来越困难。那么,中小银行的前途在哪呢?只能是扎根当地做特色业务,实际上很多中小型银行已经走出了新路,实现了转型,比如江苏的江阴银行等。尽管国内金融行业其他子行业,包括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都得到充分发展,但是不管从资产规模、利润、影响力以及综合实力,银行业仍然是中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行业,也是中国金融业最重要的支柱。3、其他村镇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如何?从此次接管到此前河南及安徽5家村镇银行风险事件,如何看整体村镇银行实力,笔者认为村镇银行的风险主要还是看主发起行的资质和实力。如果发起行是顺德农商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这种非常优质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发起或后续并购(主要是

12、弥补自己不能跨省经营的缺点),村镇银行会是跨省经营的战略支点,从公司治理到资产质量都非常优质。村镇银行定位县域农村金融,户均贷款一般在20-100万之间,注册资本要求偏低。银保监会共核准成立村镇银行1643家,机构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至2020年末,资产规模1.94万亿元,负债规模1.74万亿元,实现净利润76.9亿;资本充足率15.7%,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总体统计指标的质量不高,所以字面上看到的15.7%资本充足率含金量几何有待商榷。根据央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看,2021年第三季度,1600家村镇银行有103家村镇银行

13、为高风险机构,高风险村镇银行占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7%(1400亿),数量占比大约6%。注意央行这103家中高风险村镇银行很可能不包括此次出风险的几家村镇银行(尽管央行领导此前讲话声称这5家银行评级风险较高),因为如果一旦被界定为高风险,监管通常会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业务开展,存贷款都只能是老业务续作;而从报道看河南几家村镇银行业务不但正常,2020-2021年大幅度扩张了线上板块。陕西银保监局去年初曾经向下属分局发布关于建立辖内村镇银行风险预警评估工作机制的通知(陕银保监办便函2021125号)明确要求不能仅仅依赖于1104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村镇银行,要从数据指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三个维度进行

14、信息收集。挖掘前瞻反映风险的特色化指标,结合监管评级、现场检查意见书、日常监管交流情况监测机构风险隐患。也认识到年度监管评级流程复杂、周期较长、监管指标滞后于风险暴露,鼓励按季度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在横向机构对比与纵向时间对比的基础上综合评估风险等级,最终评估结果划分为红黄蓝三色: 问题已明显暴露; 风险尚处于萌芽状态;重点加大此类的识别预警和纠正; 暂无显著问题;银保监会也早注意到村镇银行的风险,在2020年12月底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1)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支持发起行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加快

15、处置不良。(2)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允许监管评级良好、能力强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可以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不过虽然监管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国有行对村镇银行意愿不强。(3)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但是因为缺乏控股权,而且非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也很难起到优化治理结构,协同业务的效果。(4)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

16、“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四、河南几家村镇银行复盘7月17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重点工作进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其中,针对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风险,银保监会最新口径为“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该负责人表示,经过近3个月的努力,公安机关已初步查明案件主要事实,还原了事件真相。河南新财富集团操纵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篡改原始业务数据,掩盖非法行为。根据目前所掌握证据,绝大多数账外业务普通客户对新财富集团涉嫌犯罪行为不知情、不了解,而且也未获得额外的高息或补贴。因此处置方案确定对这些客户的本

17、金分批垫付。由于原来的后台数据被犯罪团伙隐瞒或删改过,为确保信息真实性,两省新搭建了客户信息登记系统,并与后台数据进行交叉核验。人数较多,工作量大,采取分批垫付方式,首先垫付普通小额客户。下一步将陆续启动5万元以上客户垫付工作,请大家耐心等待后续公告。近日,网络上有人散布言论说,7月11日垫付公告发布是因为7月10日河南郑州发生了聚集性群访事件。该负责人表示,垫付公告发布与7月10日群访事件没有任何关系。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风险事件爆发后,银保监会从4月30日以来多次公开表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凡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过去近3个月里,公安机关经过严格调查取证,搜集了大量

18、证据,地方党委政府和中央相关部门加班加点、紧张有序地推进风险处置工作。我们坚持严格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账外业务客户资金性质认定和分类分批处理政策,并同步开展资金垫付准备工作。央地金融管理部门6月18日已发出通告,请相关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及时登记账户资金情况。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按计划于7月11日发布公告,自7月15日启动首批账外业务客户资金垫付。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简要解读分析:1、非常别扭的定性问题:存款vs非存款(1)首先看7月10日许昌警方通报明确四家村镇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实控人自行设立科技开发公司开发自营平台揽储,外加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

19、需要注意这里的重要信息,前半部分承认是储蓄,所以才叫“揽储”,而不是认定为理财或者P2P。这是本质区别。既然是揽储,那么后续这部分至少有一部分能够保证赔付。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有一部分定性为撮合金融产品。这部分既不是传统理财,也不是存款,很可能定性为类似非法集资的概念。这部分资金大部分应该是自营平台和资金掮客撮合(第三方代销平台身陷其中的话,也会面临更严峻的法律责任)。(2)从7月11日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告看,定性为“账外业务”定性为账外业务,而不是存款(哪怕是部分存款都不是),同时并不妨碍对所有5万以下进行垫付;其实对储户影响不大,但是对管理者责任认定以及大额贴息客户影响很大。如果是

20、存款,那么央行(也代表中央层面)具有一定救助责任,如果是账外业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救助和后续追讨。同时定义为账外业务对其他相关方都是更大的威慑,追责也会更严厉,如果是存款,那么代销方、资金中介、技术服务商等责任轻很多;账外业务意味着代销方和资金中介责任更严重。(3)从7月17日刚刚银保监会发布的专门说明定性为“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这个定性是首次提出来,虽然也有点别扭,但是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这就把5家村镇银行的案件定性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类金融机构没有这个罪名),也不愿意承认是普通存款。但同时考虑普通储户并不知情所以,这个

21、定性不妨碍后续对普通储户的垫付。2、获得额外贴息投资人性质发生变化根据此前垫付公告分为5万以内小额客户;5万以上大额客户;获得额外贴息的客户(一般是线下,一般也是100万以上大额客户);小额客户立即垫付,这部分是互联网平台代销为主;5万以上客户未来也会垫付。 但是获得额外贴息的客户不垫付。 对于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资金也不垫付,这部分主要一些涉及资金撮合的中介赚取中介费同时自己也是大额存款客户;对上述两类客户,如果真要较真是不是存款的问题,就比较头疼,因为不论是柜台贴存款获得高额贴息还是通过小程序或资金中介拉过来的存款再获取贴息,既然进了银行的系统和负债端那很可能就是存款。线下的拿着存折,线上是通

22、知存款或者是II类户的活期结算存款。这两部分资金利息部分大概率是要追回的,但是这两部分本金部分能否也垫付,笔者从现在银保监会的通报看,很可能不认可。7月17日会里的公告,再三强调,普通客户没有拿到贴息也不知情,所以给垫付;但是在认定为“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定性下,很可能往理财投资人的角色方向发展,垫付可能性大幅度下降!同时也强调“凡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都受到保护”,也就是不区分金额,未来即便是500万存款,只要没有额外高息贴息,都会逐步垫付,可能时间晚一点。3、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兑付方案(1)首先兑付方案将违规业务定性为“账外业务”注意这个账外业务用词非常讲究。完美规避了到底哪些是入了

23、资产负债表哪些没有入资产负债表这个头疼的问题。反正所有业务都是账外,因为肯定没有如实向监管汇报,肯定业务统计数据都做了手脚,凡是非真实统计的业务统称“账外”。这样不论是表内存款性质还是表外金融产品集资性质都能贴上“账外业务”标签。这和我们传统银保监会体系对银行账外业务处罚案例稍微有差异,此前账外一般是指表外业务不做台账。但是进了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只是因为数据披露和报表作假,此前没有称之为“账外业务”。(2)兑付方案仅按照金额划分,不区分存款还是金融产品从目前兑付方案看,不看具体是储蓄存款还是金融产品,可能考虑老百姓的识别能力有限,所以核心是按照金额大小做划分。同一家银行低于5万的都全部先行垫付

24、。超过5万的再等新的兑付方案。但是如果存款之外获取过高额利息的除外。(3)用词是“垫付”主要是不能拖延太久,等到案件彻底侦察结束,很多储户矛盾进一步积累。此外认定为账外业务后也只能用垫付这个词而不是赔付。垫付的资金一般不可能说后续要从储户那里追回来,叫做垫付界定,为了方便未来向其他责任方追讨。相关责任方追讨,包括获得高息储户贴息部分、代销方、相关作案集团、内部作案个人、政府的部分保障基金、冻结的其他资产。4、资金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和很多被掏空的银行思路差不多。这也说明储户或者投资者的大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管是否定性为非法吸收并占用公众资金,还是其他金融产品,至少是入账

25、了。只是入账之后数据层面又被篡改。为此专门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宸钰信息技术”,篡改的目的笔者猜测,主要是为了应付银保监会和央行的报表。但是这个篡改要改得天衣无缝,非常自洽也很难。尤其是清算资金这块这是无法篡改的,因为清算通过代理行走大额支付系统,你不可能去改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后面根据最新的统计看,清算代理行之一是南京银行,但是注意结算代理行需要负责向央行报送数据,自身并不对资金走向负有审查业务。也就是储户资金通过绑定I类户(通常6大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转到村镇银行开在南京银行同业账户上;后续村镇银行挪用或者虚构贷款资金转出也是通过南京银行(或其他代理行)汇出;这种频繁且金额较大进出,清算代理

26、行根据代理协议并不能做出判断一定违规。银行一般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资金流向负有审查义务,禁止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也防止被挪用。但是同业账户的资金流向审查只能根据协议执行,这个审查义务更多在监管层。5、许昌警方通报官方揽储表述看主要是存款和金融产品两种定性;分别对应入表和不入表两种操作手法。从后面篡改数据看,现在的犯罪操作手法基本明确:(1)先通过三种路径揽储,然后进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储户和投资人的资金最开始从绑定I类户转账到村镇银行II类户,这个资金清算也肯定经过银行的。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出,主要资产端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就说明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当然进入资产负债表未必是

27、为每个储户设立的存款账户,也可能是以同业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计入负债端;只有进入了资产负债表,才有虚构贷款一说。如果是下面第(2)种情形则直接从代理行清算账户划走,完全不需要虚构贷款。但是从河南银保监局公告可以看出,即便是入了资产负债表,同样被定义为“账外”,因为肯定也没有如实向当地监管报送数据,内部也没有做储户的明细存款账户。定义为“账外”总体说得过去。但是如此大金额的进出帐,真要报送到监管,不论是1104还是EAST系统数据都严重存疑,所以再通过专门的科技公司删除信息(通报的说法)。(2)直接定义为金融产品。这就非常类似P2P,这部分资金大概率是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资金出口其实也不需要虚构贷款

28、。当然这种做法更加赤裸,笔者预计2021年1月份之后央行禁止异地互联网存款这种做法才会多起来,因为央行禁止了第三方互联网存款,村镇银行即便是自营平台也不能做异地存款。于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模糊界定,操作更方便。资金清算进入代理行清算行账户,不入资产负债表,内部不做存款入账,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这部分更加符合传统“账外”业务定义。所以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反复督促储户/投资人做登记(且最新公告也显示核实客户信息也是一件非常繁重复杂的工作)。不过从兑付方案看,5万元以内还是做了先行垫付,不做区分。6、最后可能会有妥协的处置方案,但是存款保险兜底的概率很小。一是银保监会已经非常明确“非法吸收并

29、占用公众资金”,加上此前账外业务的定性,那么发明这么多新词,最核心就是要不能触发存款保险。尤其是贴息的大额存款,10-12%的利率水平,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二是存款保险余额也就1000亿,窟窿不够补。根据央行评级(具体参见央行评级来了),高风险农合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还是不少。三是全国有风险的村镇银行、农商行和城商行,主要还是当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得承担首要责任,这也是为何前几天辽宁的农商行政府主导下进行合并,沈阳农商承接辽阳农商。河南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的公告再次印证笔者前面推测,资金主要是当地政府先垫付,然后再找相关责任方追讨。为什么央行可以包商银行90%兜底,不能

30、对村镇银行兜底?包商银行的体量和影响力如果当初没有兜底,可能面临系统性风险,虽然是内蒙古银行但主要业务都是省外,跨区域经营。所以最终是中央救助。村镇银行相对而言权责比较明确,地方担负主要风险处置责任,所以导致这次处理方式也不一样。6、垫付或者说赔付资金来源。先看渠道端:互联网代销平台不乏一些互联网巨头;自营开发的平台;第三方资金掮客(加上少量线下柜台总计四部分)。显然后面二者本身也没什么赔付能力,但是互联网平台往往实力雄厚,现在最核心的是怎么找钱把窟窿补了。现在当地监管思路已经非常清楚,我先垫付,后面再向包括代销平台在内的责任方追讨,平台追责可能会比此前预期得更加严重。资金掮客也很可能面临较大

31、压力吐出收益甚至部分处罚。前面分析过存款保险不会动用,这从账外业务定性上也得到印证。省政府是否有实力财政拨款,这更不可能。河南当地财政状况捉襟见肘,今年以来疫情防控和土地销售更是不允许从财政去扣出几百亿填补金融窟窿。央行是否可以发放再贷款,省政府担保?这个先例很多,金融稳定再贷款也主要是这个职责。这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会动用,因为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剩下唯一出路在河南当地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警力投入,尽最大可能追回损失,包括最宽范围的资产端冻结查封、对此前高息或者贴息投资人部分追回、资金中介违法所得追回、大型平台处罚(异地难度大一些)、加大清收力度等。7、资金转移的方式是虚构贷款已经有很类似前

32、例。提到银行的严重违规刑事案件,贷款挪用或虚构贷款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95%以上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该刑事案件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提前取款,但是此类案件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会紧急应对,也及时向总行金融稳定局汇报,最终都确保资金的及时兑付和储户取现要求。根据以往经验,长期如此大涉案金额,行领导和很多信贷审批工作人员一般也会涉案。8、储户高利率存款是否成为“存款”定义的障碍。从笔者目前看到的信息,唯一的瑕疵在于这些村镇银行存款利率超出存款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此前是

33、央行指导利率的1.5倍,后来改为利率加点),部分贴息的大额存款甚至超出10%水平。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存款利率是完全放开的,但是央行为了防止银行恶性竞争,又通过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限制成员单位利率水平,但很多村镇银行可能根本不受约束。很多储户晒出的存款利率4%的确非一般银行所能达到(很多时候通过智能存款伪装为3-5年期存款但是可以随时赎回),加上贴息10-12%利率水平接近非法集资了。但是不能过高苛求储户去对存款的认知,而且这个利率上限本身不是法律约束,只是自律约束。所以和普通个人储户纠结是不是存款意义不大,从最终兑付方案看都是要想办法兑付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明确只要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就会垫付,不纠结是不是存款。定义是不是存款对地方政府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责任界定很有意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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