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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进一步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 民事经济活动中,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及下属各部门、基本管理单元、居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 业、民非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 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 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货物购销合同、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等。第三条镇政府及下属各
2、单位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 行和归档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各项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 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 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 辅的原则。禁止以镇政府或行政机关部门的名义作为合同担保人。第四条镇政府根据职责指定单位或合同内容涉及单位为合 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工作,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履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解决合同纠纷。第三十一条需要镇级层面研商的重大疑难案件,承办单位 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积极应对,依法妥善
3、处理。第五章合同的归档第三十二条已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承办 单位在政务工作平台上进行电子化合同备案。第三十三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 应当及时编号、登记、保管。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 同及其他部门的重大合同应在用印后10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相 关材料交镇政府档案室归档留存。镇政府档案室应当予以登记、 归档并妥善保管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五)合法性审核意见;(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合同纠纷处
4、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A)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三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档案应当永久保管。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 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 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发生变化 的,应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原保管机构或人员应在办理完 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才可离任。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司法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单位合同管理情 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 立、履
5、行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 及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 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相关 行为。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XX镇人民政府行政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XXX 20XX ) XX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司法所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拟订立的合同进行合法 性、合理性审核,并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水平,可以由司法所
6、安排政府法律顾 问、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核,所需经费列入司 法所年度预算。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备案、统计、清理、检查 和归档等具体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订立前应当确定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合 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一)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 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四)合同送审报批;(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 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 诉讼应对等工作;(七)合同资
7、料的整理、移送归档、清理等工作。第八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前,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磋 商,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投融资、土地开发等重大项目,应当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接洽时,承办单位 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 或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成 立谈判工作小组的,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首席谈判代表,并 应安排本单位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或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第九条谈判人员或者谈判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 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并记录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合同 条款的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必要
8、时,合同双方应在谈判备忘 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 承办单位起草合同,应当注意主体适 格、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 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二)合同内容超越本单位职责权限;(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 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不当行为。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保密条款作出约定, 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未经镇政府批准,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一)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
9、区或我 国港澳台地区法律;(二)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或我国 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三)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语文本为准或者优先;(四)其他应当经批准后实施的情形。第十一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A)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等。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结合本条 第一款规定,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
10、责的,承办单位应征求其他 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政务平台电子化记录或书面形式出 具,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将合同移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一)提请审核的合同文本;(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 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 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四)合同订立的依据;(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
11、否适格;(二)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行 政机关内部规定;(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四)合同用语是否严谨、规范;(五)合同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六)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无效、被撤销或者其他法律风险;(七)是否有违公平竞争;(A)合同争议救济渠道是否妥当;(九)根据合同实际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 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 与合法性审核部门沟通,必要时报共同上级领导决定。合同(送审稿)形成后,根据规定进行报批审定。第十七条各单位起草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经以下流程开展合同审核:由经办
12、人通过政务平台合同审批模块 发起合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查,政府法律顾问、司法所 负责人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审批。相关流程也 可通过书面流转形式开展。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坚持确有必要的 原则,以确属有利于本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合作事项为认 定标准。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战略合作合同,一般用 于明确方向,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予以明确。第十八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非 组织起草以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除重大合同外), 经以下流程开展合同审核:由经办人通过政务平台合同审批模块 发起合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查,政府法律顾
13、问、司法所 负责人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相关流程也可通过书面流转 形式开展。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批流程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执行。第十九条各居(村)委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除重 大合同外),经以下流程开展合同审核:由经办人提出合同申请,经居村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居村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超过一定金 额,以及合同内容涉及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的合同。具体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合同情况确定,有争议的,由分 管领导确定。订立重大合同应当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第二十一条经审定后的合同文本,应当由镇政府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14、同专用章。授权代表应取得书 面授权。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办理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 限和权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报党政办公室备 案、批准、登记的合同,按照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续签的, 参照本办法程序办理。以镇政府名义向对方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 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后,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合同履行情况, 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 合同义务时,承办单位应当承担督促、监督义务履行的职责,及 时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及
15、时协调相关单 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 单位及其他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在 司法所、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避免 或减少损失:(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五)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
16、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前 款规定情形的,承办单位或者其他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 向政府分管领导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因行政机关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 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征询司法所的意见。经风 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 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 解除相关事宜。第四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先行协商。经协商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内容与国 家宏观调控政策密切相关的,一般选择
17、诉讼解决争议。第二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负责 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 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承办单位应组织评估合同争议可能产生的 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第二十八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 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合同纠纷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在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过程中,任何部门或者个 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职权针对合同事项 行使监管权,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 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三十条重大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时, 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承办单位、司法所、 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积极应诉,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