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柳格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XX镇规划,在XX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XX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XX镇规划区,是指XX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2、的区域。XX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XX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XX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XX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XX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XX镇党委、政府主管XX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XX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
3、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XX镇规划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XX镇规划应当依照村XX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九条XX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XX镇人民政府审批。XX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XX镇总体规划前,须经XX镇人民代表大
4、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XX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XX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XX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XX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XX镇人民政府根据XX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二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在XX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
5、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XX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六条在XX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在XX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
7、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XX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二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
8、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凡在XX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XX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XX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
9、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XX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
10、,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二十九条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
11、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XX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XX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XX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从XX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XX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XX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XX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四条XX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
12、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XX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XX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XX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XX镇XX镇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XX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XX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
13、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在XX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XX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XX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
14、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擅自在XX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破坏XX镇XX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占用、损坏XX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损坏XX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XX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