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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 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城区的具体范围依据经过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绿地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等工作。县园林
2、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建设及城市绿线日常管理工作。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地规划和绿线的监管,强化绿线巡查、执法,及时查处违反绿线管制的侵绿、毁绿行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绿线成为城区规划、建设的“高压线”。第四条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绿线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五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实际,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规
3、划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六条高标准推进城区绿地建设,推动城区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实现绿地面积拓展和绿地质量提高。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绿地建设规划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现状保留地块和已批地块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绿线控制要求执行。第七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区配套设施,提高绿地使用效率,鼓励将城区绿地进行复合利用。复合利用主要包括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与公园性质相关的文体设施建设等。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名胜古迹、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监督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需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第十一条在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台账进行绿化管理,并确定维护和
5、管理单位。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线要求,保证种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第十四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倒废弃物;(二)攀折、损毁植物;
6、(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第十五条在配套建设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工程申报验收前全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规定交纳占用绿地补偿费。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经论证批准,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