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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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令136号 淮南市城市绿线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 2023年9月10日 淮南市城市绿线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爱护治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治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

2、掌握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掌握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掌握线。 第四条 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治理工作,市城市绿化治理机构详细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爱护、城市治理行政执法、林业、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视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爱护要求,在掌握性具体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掌握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详细坐标。 修建性具体

3、规划应当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绿地、听从城市绿线治理的义务,都有监视城市绿线治理、对违反城市绿线治理行为进展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以下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

4、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别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爱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爱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爱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爱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不削减绿地面积的状况下,可以依法变更: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展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依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根底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

5、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 第十条 变更城市绿线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调整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调整附属绿地绿化掌握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6、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居住绿地的,还须经业主(购房者)大会或者2/3以上业主同意; (四)调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展公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因重点工程建立等特别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转变用地性质的,由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由建立单位先行补足绿地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不得擅拘束绿地上开发建立,不得在绿地内进展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

7、特别状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批准占用绿地无法恢复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近异地建立与占用面积同等的绿地;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治理机构代为建立,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规划绿地近期不进展绿化建立的,应当予以严格爱护和掌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撤除。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在办理建立用地或者建立工程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核定建立工程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到达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建立单位应

8、当根据城市绿线治理规定,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类建立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立绿地。配套建立的绿化工程应当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建立。 建立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立的绿化工程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城乡建立

9、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立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进展房地产开发的,应当照实公示该建立工程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鼓舞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展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立,其建立工程及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建立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绿化治理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掌握和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视检查状况。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一)擅自转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的; (三)在城 市绿线内违法进展开发建立的;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景物景观和生态环境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绿线治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治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凤台县城市绿线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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