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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县城镇绿线管理办法(参考)xx县城镇绿线治理方法(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态建立和环境爱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立部城市绿线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城镇规划建立用地范围内城镇绿线的划定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镇绿线,是指县城和各建制镇镇区规划建立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掌握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掌握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掌握线。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即:xx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景区办,下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视治理工作;镇人民政
2、府负责各建制镇镇区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视治理工作。 在县城、各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治理的绿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国土、住建、水务、交通、城市治理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城镇绿线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以下区域划定城镇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继资源爱护范围; (四)风景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等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爱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
3、管部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县城绿化建立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根本掌握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安排和掌握要求。 镇人民政府依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镇绿化建立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根本掌握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安排和掌握要求。 第六条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要依据县城、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方法第四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绿地界限的详细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七条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要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本
4、方法第四条其次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掌握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限的详细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城镇绿线向社会公布,便利公众查询,承受公众监视。 第九条县城、各建制镇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立部城市绿线治理方法的规定进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镇绿地、听从城镇绿线治理的义务,有监视城镇绿线治理、对违反城镇绿线治理行为进展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县城、各建制镇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依据管辖范围分别登记造册并监视治理。
5、 县城、各建制镇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监视治理。 第十一条县城、各建制镇绿线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对掌握性具体规划确定的绿线进展变更和调整的,应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修改掌握性具体规划绿线的必要性进展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掌握性具体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对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绿线进展变更和调整的,要由具有相应资质
6、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调整后的方案根据法定程序审批。 对已建成居住绿地的绿线进展调整的,应当在满意绿地规定指标的状况下,并经专有局部或直承受益楼群2/3以上的住户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镇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展开发建立。 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展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立。 第十三条因建立或者其他特别状况,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需报经镇人民政府或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需恢复原状。 第十四
7、条县城、各建制镇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根据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撤除。 各镇人民政府、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撤除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立单位进展房地产开发,要向社会公示相应建立工程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展拦河截溪、取土采砂、设置垃圾堆场、倾倒或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展绿化建立的规划绿线
8、范围内的建立活动,要进展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掌握。 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转变县城、各建制镇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镇绿地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城市治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改正和赔偿,并予以惩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县城、各建制镇绿地范围内进展拦河截溪、取土采砂、设置垃圾堆场、倾倒或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城市治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改正和赔偿,并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