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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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通化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划定我市城市绿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经

2、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六条划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市区内的浑江、玉带河、水源地、光复河、荒沟河、抽水河、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

3、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绿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第十一条建

4、设单位在规划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制定绿化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审查未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准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未达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所建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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