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 第8章 银行法.ppt

上传人:s****8 文档编号:67287347 上传时间:2022-12-24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7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用经济法 第8章 银行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实用经济法 第8章 银行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用经济法 第8章 银行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用经济法 第8章 银行法.ppt(7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八章 银行法n学习目的:学习目的:u了解银行及银行法的一般理论知识及体系;u了解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及职能,掌握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了解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u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职能和经营原则,其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以及商业银行从设立、变更、接管及终止所涉及的法律规定;u大概了解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知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第八章 银行法n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银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节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n本章提要本章提要n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第八章第一节一、银

2、行的概念和历史沿革一、银行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n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这种中介信用机构,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它是商品经济和货币交换、社会分工充分发展的产物。银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早产生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n在历史上,银行是由铸币兑换业发展而来的。n近代最早的银行是1580年在意大利成立的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资本主义银行,是1694年在国家帮助下成立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n我国第一家银行是中国通商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1897年。第八章第一节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一)银行法的概

3、念n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银行法会有不同的含义:如果从法学学科角度法学学科角度理解,银行法是指银行法学,它是法律科学门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综合性学科。如果从法的实质意义法的实质意义或部门法的体系上理解,银行法是指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从立法体系的角度立法体系的角度理解,或者说从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意义上理解,银行法是有关规范和管理银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所有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银行规范性文件。第八章第一节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n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银行法效力所及社会关系的范围。我国银行法的调整对

4、象是货币银行关系货币银行关系,包括货币银行业务关系货币银行业务关系及其组织管理关系其组织管理关系。前者主要包括银行经营货币及信用业务关系,后者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n1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组织关系属于银行管理关系范畴,是一种主要涉及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管理关系。银行组织关系是指银行在设立、变更、接管、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确认内部各部门之间权限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第八章第一节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n2银行经营业务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指

5、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或其他信用业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其服务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n3银行管理关系银行管理关系银行管理关系银行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和其他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银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银行管理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管理关系,它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具有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以及被授权的组织等。第八章第一节三、银行法律关系三、银行法律关系 n(一)银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n银行法律关系银行法律关系是指按照银行法的要求,并基于一

6、定的客观事实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n银行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银行法律关系是按照银行法要求确立的社会关系;二是银行法律关系是基于银行法所设立的一定事实而产生的;三是银行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四是银行法律关系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社会关系。第八章第一节三、银行法律关系三、银行法律关系 n(二)银行法律关系的要素n构成银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n1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广泛的。根据具体银行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对主体条件有不同的要求,这在银行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n2银行法律关系的内容银行法律关系的内容银行法律关系的

7、内容一般是指银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n3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银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或目标。可以作为银行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有财产和行为财产和行为。第八章第一节三、银行法律关系三、银行法律关系 n(三)银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n银行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有它产生、变化和终止的情形。促使银行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条件具有法律规定性:1银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银行法律规范。因此,银行法律银行法律规范就是银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前提规范就是银行法律关系产生、

8、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前提条件条件。2银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事实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的存在。3银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行为有密切的关系。符合银行法律规范要符合银行法律规范要求的主体,是产生、变更和消灭银行法律关系的基本求的主体,是产生、变更和消灭银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件之一要件之一。第八章第一节第八章第二节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n(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性质n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n中央银行的性质是由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并

9、随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改变。n1从中央银行的地位看,中央银行是一国信用从中央银行的地位看,中央银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制度的枢纽,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其一,中央银行处于整个银行体系的核心,它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行为,达到控制社会信用规模,调节信用结构的目的。第八章第二节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n(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性质其二,中央银行既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又是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在金融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其三,中央银行虽不直接与社会公众发生贷款行为,但却是商

10、业银行唯一的货币供应者唯一的货币供应者。n2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看,中央银行是国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看,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是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部家管理金融的机关,是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部门,是国家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的机构。门,是国家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的机构。第八章第二节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n(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性质n3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第八章第二节一、中央银

11、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n(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n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我国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n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场的监管者。第八章第二节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n(三)中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国人民银行法n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n1995年3月18日,第

12、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n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第八章第二节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n(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n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综合起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具备中央银行应具备的一切职能。n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13、的具体化。n现在法律中规定的中央银行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与主要集中在与货币有关的职责上货币有关的职责上,而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职责多数转移给中国银监会了。第八章第二节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n(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n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n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n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统

14、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八章第二节三、人民币三、人民币 n(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n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主币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无论主币、辅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n(二)人民币的发行原则n人民币发行所依赖的主要原则是:垄断发行原则经济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第八章第二节三、人民币三、人民币 n(三)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n人民币的发行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发行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15、印制、发行。n人民币的发行主要通过信贷渠道通过信贷渠道,即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以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办理再贴现,购买有价证券,收兑黄金、白银、外汇等方式,将一部分货币投入流通领域。第八章第二节三、人民币三、人民币 n(三)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n国家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一)中国人民银行开

16、展业务的特点n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特殊银行与特殊机关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业务活动的开展也必然具有特殊性,并要遵循特定的原则。首先,其业务活动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活动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业务服务来稳定货币、稳定金融,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其次,其业务对象特定,即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业务对象特定,即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机构,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再次,开展业务活动时,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n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

17、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n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种表述并不是将货币稳定与经济增长并列,而是有主次、有层次的,将币值稳定作为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持币值稳定仍然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保持币值稳定仍然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单一与主要目标单一与主要目标。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n2中国人民

18、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主要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主要由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政策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六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n3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只有通过其直接控

19、制下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才能对宏观经济运行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必须通过市场机制传导、递进,并经历一个时间过程。一般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基础货币、短期利率等操作目标发生变化)影响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发生变化)影响国民经济宏观指标(最终目标发生变化)。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主要业务n1经理国库经理国库国库就是国家金库,是国家收支的出纳机关,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由中央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组织管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n2组织或协调组织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

20、务。组织或协调组织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n3代理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代理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第八章第二节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n(四)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n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保障货币政策独立地运行,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禁止事项。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

21、机构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八章第二节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的金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体制融监管体制 n(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n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责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信贷征信业。第八章第二节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的金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

22、的金融监管体制融监管体制 n(二)中国银监会的金融监管n2003年4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2003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银监会的主要职权: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制定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批权;稽核检查权;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金融信息调研发布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权;行政处置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务处理权。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n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23、,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n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n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n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列举了如下违法

24、行为:关于货币方面关于货币方面,属于违法行为的有: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n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关于金融监管方面关于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违反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关于贷款、担保等方面

25、关于贷款、担保等方面,属于违法行为的有:中国人民银行违反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n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6、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必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凡是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在有关贷款、担保等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案例:案例:某公司系1994年由某村创办的一家集体企业。1995年,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某些负责人提议,年终给工人发工资时,自行印制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公司内、村内暂时使用。1995年11月底,该公司以人民币1

27、00元的图样印制企业内部票券1 000张,相当于人民币10万元。12月25日将这批代币券发到工人手中,声称在本公司内可流通,也可在本村内使用,票面金额与人民币等值,约定到1996年6月到公司以同样面值兑换成人民币。1996年1月,该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得知,人民银行立即作出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收回该批代币票券,罚款1万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公司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章第二节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分析:分析:本案中,该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图样印制企业内部票券,虽然限定在本公司和村内使用,但已形成

28、一定范围的流通,因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即“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以及第20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第二节第八章第三节一、我国一、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立的制定及立法宗旨法宗旨 n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n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业有了第一个行政规章。n1995年,商业银行法终于颁布

29、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时期。第八章第三节一、我国一、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立的制定及立法宗旨法宗旨 n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n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第八章第三节二、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行概述 n(一)商业银行的概念n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

30、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n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是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即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第三节二、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行概述 n(二)商业银行的职能n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对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能上。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金融服务职能第八章第三节二、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

31、行概述 n(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n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行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各国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普遍遵循的经营原则,更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首要的、基本的经营原则。n1“三性三性”原则原则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性。第八章第三节二、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行概述 n(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n1“三性三性”原则原则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其他正当支付的要求。效益性原则效益

32、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第八章第三节二、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行概述 n(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n2“四自四自”方针方针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四自”方针中,关键是要落实贷款自主权贷款自主权。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三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四是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八章第三节三

33、、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n(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n1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八章第三节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n(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n2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调整

34、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等。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也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第八章第三节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n(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n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也分为有限责任商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n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除国有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外,一般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商业银行的具体职权由经理

35、行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n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第八章第三节四、商业银行的业务四、商业银行的业务 n(一)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n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业务可以概括为三大类:负债业务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资产业务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中间业务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八章第三节四、商业银行的业务四、商业银行的业务 n(二)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n各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采取列举式、禁止式

36、和折中式三种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采用的是折中式折中式,即列举式和禁止式结合。商业银行法列举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14项业务,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n根据商业银行设立的核准制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了业务核准制业务核准制。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一)商业银行的接管n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目的在于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

37、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一)商业银行的接管n1接管的条件及实质接管的条件及实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据此,对商业银行接管的情形有两种:该商业银行经营有问题,已经发生信用危机;该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已经暴露出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到银行存款人的利益。中国银监会依法通过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实施的接管是一种行政措施,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38、n(一)商业银行的接管n2接管的终止接管的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接管可因下列三种情形而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宣告破被合并或者宣告破产产。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n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相应地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也就停止。n1商业银行终止的事由商业银行终止的事由商业银行可因

39、以下事由而终止:解散解散。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或出现银行章程中规定的情况而解散。撤销撤销。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商业银行,拥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宣告破产宣告破产。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n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

40、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其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n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41、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n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如下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商业银行违法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商业银行违法进行操作的行为。商业银行拒绝主管当局监督管理及其他违法行为。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发生的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三)违反商业

42、银行法的法律责任n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职权划分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比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还可依

43、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凡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案例:案例:1995年9月,某农工商联合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西侧建造临街二层小楼房一栋。12月,该商贸公司在新建的楼房门头上挂出“商贸公司信贷部”的招牌,向社会吸收存款,办理信贷业务。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县分行经调查得知,该商贸公司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信贷部停止营业,并罚

44、款5万元。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分析:分析:商业银行作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设立在我国采用许可设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名称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银行”字样。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有权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并以银行的名义对外开展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45、字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第八章第三节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违反商业银商业银行法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n分析:分析:(现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商贸公司信贷部”不具备设立条件,却擅自变相使用“银行”字样,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可依法对其予以处罚。第八章第三节第八章第四节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n(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n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

46、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n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第八章第四节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n(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n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5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

47、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第八章第四节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n(二)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n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一样,具有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还具有以下特殊职能:n1政策导向性职能政策导向性职能它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放款,从而发挥其提倡、引导功能。n2补充辅助性职能补充辅助性职能它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职能。第八章第四节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n(二)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n3选择性职能选择性职能它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具有选择性,不是任意融资,当然尊

48、重市场机制是进行选择的前提。当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时,由政府主导的选择是最佳方式。n4服务性职能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银行,有精通业务并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息及出谋划策等全方位的服务,显示其服务性职能。第八章第四节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n(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n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第八章第四节二、政策性银行法概述二、政策性银行法概述 n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政策性银行法主要是规

49、定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以及设立、变更、中止程序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地位、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中止等内容。n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这是一个缺陷。第八章第四节本章提要本章提要 n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银行组织关系、银行业务经营关系、银行管理关系。n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

50、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八章本章提要本章提要本章提要 n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的职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的业务可以概括为三大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生活常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