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6章 合同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6章 合同法.ppt(1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2、。6、主合同和从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篇,共23章428条。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内
3、容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4、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特殊的法律限制:(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2)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3)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受要约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应具
5、备的条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内容具体确定。(4)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区别要约要约邀请意思表示的含义不同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要约邀
6、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不同一经接受,合同成立一经接受,双方进入要约,并不导致合同成立发出对象不同往往向特定人发出一般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3、要约生效的时间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的时间;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时间;或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的时间。直接送达方式普通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7、。(2)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失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1、承诺应具备下述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 1、承诺应具备下述条件 2、承诺生效的法律效果 3、承诺的生效时间 4、承诺的撤回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成立 (一
8、)、合同成立的要件 1、有合格的订约主体;2、对主要内容达成合意;3、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订立形式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口头要约人了解承诺的时间书面数据电文形式电文进入收件人系统的时间普通书面形式诺成合同合同书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与签字、盖章二者在后者时间特别书面形式要求签确认书确认书签订的时间要求批准或登记合同书批准或登记的时间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
9、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就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
10、情况。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够产生当 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第六章第六章
11、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成立生效。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生效。4、附期限生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
12、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实质是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
13、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 (二)、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驶撤销权。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或未在除斥期内行驶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具有法
14、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就是自始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有权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如果有权人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若拒绝承认,合同归于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
15、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种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从实务角度讲,只有合同得到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从法律角度讲,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合同法的核心。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16、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补充性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的履行规则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三)、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
17、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即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 种类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
18、同中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是指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该先履行的
19、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由履行的可能。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债务的履行
20、有先后顺序,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 届至,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尚未到来;(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应当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 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种履行抗辩权的比较三种履行抗辩权的比较项目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行使主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能是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只能是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时间双方同时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行使的前提条件1、基于同一
21、双务合同2、双方应当同进履行3、履行期限届满4、一方有证据证明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以前4、先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适用情形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先履行合同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先履行合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丧失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五种形之一效力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1、中止合同2、解除合同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
22、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
2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期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二)、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
24、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保障合同的履行或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概述(二)担保的性质 1、从属性 2、补偿性 3、相对独立性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二)担保的性质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主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担保人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三)担保的
25、分类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一)、保证与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主合同的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一)、保证与保证人 1、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的第三人 2、被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人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人 下列单位不得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
26、支机构、职能部门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 (二)、保证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二、保证 (三)、保证方式(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2、保证期间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三、抵押(一)、抵押
27、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三、抵押(二)、抵押物 1、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用于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28、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三、抵押(二)、抵押物 2、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三、抵押(三)、抵押物的登记 1、当事人以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29、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三、抵押(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与抵押人协议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一)、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特定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
30、保质物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特定财产以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受质权的债权人质权人出质人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二)、动产质押 1、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二)、动产质押 2、动产质押合同及生效时间 动产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31、;(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二)、动产质押 3、质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享有的权利:(1)占有质物。(2)收取孽息。(3)质权的保全。(4)优先受偿权。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二)、动产质押 3、质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质物。(2)返还质物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
32、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三)、权利质押 1、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权利称为质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三)、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三)、权利质押 2、权利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动产质押合同基本
33、相同。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五、留置(一)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五、留置(二)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
34、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六、定金(一)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六、定金(二)定金的效力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比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比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性质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法
35、定担保适用范围不转移占有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转移占有的动产及有关权利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等标的物担保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1、抵押物的全;2、抵押权的分;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1、占有质物;2、收取孽息;3、质权的保全;4、优先受偿。留置权人: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息;3、优先受偿。担保人的权利抵押人:1、一般情况下收取的业务孽息;2、抵押物的处分权。出质人: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的责任追偿权;2、质物返还请求权;3、出质人为第三人时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2、返还留置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6、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这里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债的转移而归为合同的转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3、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法
37、律上的效力;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问题。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导致合同主体关系的变化。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
38、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下面情况下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
39、(二)、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下列三种情况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
40、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因履行而终止,即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表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得到实现,因此,这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正常的原因。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区别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发生原因无效原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可撤销原因
41、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适用范围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以适用于合同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适用程序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发生的效力有溯及力,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
42、三)、债务抵销 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四)、提存 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五)、免除 是指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由此导致债务关系的终止。(六)、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
43、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1、违约责任须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赔偿性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二、归责原则 归责
44、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1、实际违约 2、预期违约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继续履行 又叫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质
45、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
46、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项目定金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有法定按法定,无法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比例限制两者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时选择了定金,就不能选择违约金,违约金就不付了选择了违约金,就不能选择定金,守约方已经缴付的单倍定金仍要收回与赔偿损失的关系选
47、择定金后,若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能弥补的,还可以补偿其损失差额选择违约金后,若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免责条款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
48、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 (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违约责任。但免责条款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发生免责效力。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三)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的,违约方并不免责。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