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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法n学习目的:学习目的:u了解合同法的地位,合同的法律特征。u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准确理解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n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节第八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本章提要本章提要n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第四章第一节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n合同也称
2、为契约(contract),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宗旨。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
3、人的法律行为。第四章第一节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n合同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又可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债权人和债务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行为。n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n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有无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而划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n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四章第
4、一节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n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根据是否具有从属性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第四章第一节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n我国合同法是调调整整平平等等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之之间间利利用用合合同同进进行行交交易易而而产产生生的的社社会会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和和。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只是我
5、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第四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n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律认为客观存在。n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协议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标志着合同已产生已存在。n合同的成立须有三个要件: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
6、段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一)要约的概念n要约,在实践中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示,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n(二)要约的有效条件n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n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要约人希望与
7、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约人发出。n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n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送达受要约人。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三)要约与要约邀请n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二者的效力不同。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行为
8、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事实行为,不具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最后,二者的相对人范围不同二者的相对人范围不同。要约原则上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四)要约的法律效力n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n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口头形式的要约,其法律效力从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
9、诺期限,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四)要约的法律效力n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而
10、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约生效。n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效力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发生效力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力归于消灭。n(六)要约失效n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
11、约人产生拘束。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n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
12、合要约的要求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二)承诺的生效n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承诺即生效。n(三)逾期承诺、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n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也可称为承诺迟延、过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三)逾期承诺、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n承诺迟到是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承诺
13、迟到是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合同法第29条规定:“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n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
14、效的时间所决定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的,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n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案例:案例: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
15、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案例:案例: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
16、,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商厦对于丙厂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分析:分析: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并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主要条款,因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条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
17、材厂的回函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的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诺。商厦仅对乙厂进行了承诺,所以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商厦和丙厂之间没有合同,商厦没有义务接收丙厂的钢材,也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厂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第四章第二节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 n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损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n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
18、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即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缔约过失造成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第四章第二节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 n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三节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n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对
19、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n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一)无效合同的概念n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不具备生
20、效要件的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n1欺诈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并且该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2胁迫胁迫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n3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n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
2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n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n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可
22、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之归于消灭的合同。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之归于消灭的合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在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只有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才无效,且溯及合同成立之时。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n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
23、,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n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另一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n3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窘迫或危难之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行为。n4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这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三)撤销权的
24、行使及其消灭n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合同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合同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n撤销权的行使由撤销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n撤销权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超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使超过了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为一种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撤销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第四章第三节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
25、力待定合同 n(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n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能生效的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能生效的合同。n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已经成立。成立的合同尚未生效成立的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是否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是否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明确作出同意或承认的意思表示。追认必须是明示的,沉默不构成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第四章第三节四、效力待
26、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 n(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n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n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n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n(三)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n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n催告权催告权指相对人催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效力的权利。n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在权利人表示追认之前,可撤回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第四章第三节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后果 n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其后果均导致合同自成立始就不发生履行的效力,即无效溯及既往,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
27、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n(一)返还财产n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第四章第三节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后果 n(二)赔偿损失n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n(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n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以及法律适用的条款。这些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第四章第三节第四章第
28、四节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n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规则的规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包括合同全面履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行原则和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n(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则n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1合同必须严守。2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填补漏洞的方法确定其义务,并以此作出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4符合效益的原则。第四章第四节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n(二)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n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
29、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还包括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于主义务的义务,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四章第四节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n(一)履行主体n合同履行的主体是参与合同履行的人合同履行的主体是参与合同履行的人,与合同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而履行主体并不必然是合同当事人,其范围不局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具体而言,履行主体:n
30、1受领履行人。受领履行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接受债务履行人履行之人,即受领履行人。n2债务履行人。债务履行人。在通常情况下,债务履行人是债务人本人或者债务人委托的代理人。第四章第四节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n(二)履行标的n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内容,其因合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内容,其因合同关系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同关系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在一个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履行标的原则上为合同原已确定的标的。n所谓代物履行代物履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得以履行的制度。代物履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四章第四节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31、 n(三)对内容不明的合同的履行n如果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就出现障碍,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信用原则,采取以下步骤来确定合同的内容:第一步,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对不明确条款加以明确;第二步,如果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该条款的内容;第三步,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明确合同内容,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补充性规范。第四章第四节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
32、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n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须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第四章第四节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二)先履行抗辩权n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
33、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债务。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债务。第四章第四节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案例:案例: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其1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
34、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则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为行使抗辩权。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刘某是否违约?本案中是否存在抗辩权的行使?第四章第四节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分析: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为互负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在一般情形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应于使用后支付,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刘某应
35、于张某交付第一年租金后交付房屋,因此,张某应先履行其交付租金的义务,在张某未交付租金时,刘某拒绝交付房屋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第四章第四节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三)不安抗辩权n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中止债务的履行。n不安抗辩权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能力严重
36、恶化的事实,并须出现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产生后履行义务一方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不会产生后履行义务一方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履行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四章第四节第四章第五节一、合同的保全一、合同的保全 n(一)债权人的代位权n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n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的、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
37、的、确定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章第五节一、合同的保全一、合同的保全 n(二)债权人的撤销权n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n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且因债务人所进行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n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
38、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四章第五节一、合同的保全一、合同的保全 n(二)债权人的撤销权n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状态,也就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有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而依然要进行该行为的故意。n撤销权应当以诉讼方式行使,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章第五节二、保证二、保证 n(一)保证概述n保证
39、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n保证的成立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具有单务性,是从合同。n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第四章第五节二、保证二、保证 n(二)保证的效力n1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2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
40、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权利的主张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第四章第五节二、保证二、保证 n(二)保证的效力n3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由于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者其他防御性的权利。主要包括: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享有权利。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第四章第五节二、保证二、保证 n(二)保证的效力n4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合同解除或终
41、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消灭。第四章第五节三、定金三、定金 n(一)定金概述n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他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种类。n定金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1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要物合同。3定金合同的标的一般为金钱。4定金的数额应少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四章第五节三、定金三、定金 n(二)定金的效
42、力n1证约效力证约效力当事人一方交付定金的行为表明主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n2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n3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第四章第五节三、定金三、定金 n案例:案例: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02年3月15日与乙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在2002年4月向甲公司供应100吨普通水泥,价款共计10万元,分两批交货,4月15日交付50吨,4月30日交付50吨。为保证合同履行,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万
43、元。合同成立后,甲公司实际只向乙公司支付了5 000元作为定金,称待收到第一批水泥后再支付余下的5 000元定金。4月15日,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直到4月30日,甲公司未收到任何水泥。甲公司因工地急用水泥,只得另行购买。之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依合同规定的数额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乙公司不同意,引起诉讼。第四章第五节三、定金三、定金 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乙是否应该返还甲公司2万元?n分析:分析: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但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定金数额交付定金,而只向乙公司交付了5 000元,少于约定的数额。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
44、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限,所以,本案合法成立的定金数额是5 000元。由于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但甲公司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双倍返还。第四章第五节第四章第六节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n(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n合同变更是债的变更的主要形式,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
45、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第四章第六节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n(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n 合同变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新的协议;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合同变更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来履行。第四章第六节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n(二)合意变更与变更权n合意变更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法第
46、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意变更,是当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该新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n变更权变更权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变更的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人时,合同即发生变更,不依赖于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四章第六节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n(三)合同变更的效力n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化,未变更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的部分继续有效。如无特别约定,变更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保持效力。n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当事人协议变更时,如果合同的变
47、更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双方应就损失的处理作出约定。如无约定,因变更合同受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补偿。第四章第六节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n(一)合同转让的概念n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第一种是合同权利的转让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第二种是合同义务的转让称为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第三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n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依法转让、通知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而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债债务
48、人转让债务须得到债权人的许可权人的许可。第四章第六节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n(二)合同转让的要件n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n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n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单独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有合意。第四章第六节三、债权的转让三、债权的转让n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
49、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须成立债权转让合同。n(一)债权转让合同的构成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2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3合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合同权利转让须合法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权利转让须合法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生效力。第四章第六节三、债权的转让三、债权的转让n(二)从权利的转移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
50、利的权利。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权利,受让人取得主权利和从权利。但有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该从权利不发生转移。n(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对于转让了的债权,债务人仍享有抗辩权。对于转让了的债权,债务人仍享有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