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院2021调研文章之一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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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元区院(2021) 调研文章之一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沈瑜斌狭义的财产刑仅指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其脱胎于财产 的私有制,该刑罚的设置旨在通过使罪犯个人财产受损,起 到惩戒作用的同时,最终导致他们的犯意不能,进而遏制犯 罪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到上个世纪中后 期,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异军突起,得到广泛运用,与生命 刑、自由刑、资格刑共同构成现代刑罚体系。目前,财产刑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尽管仍然处于附加刑地位,但无论是绝 对量,还是相对量,都获得了实际上的主刑地位,正逐步替 代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一、财产刑执行现状(一)预交罚金替代罚金执行普遍存在法院往往要求被告

2、人或其家属在刑事判决之前向法院 预交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单处或附处刑罚的罚金,被告人或 其家属积极缴纳,法院在自由刑的量刑上将考虑从轻处罚。 预交罚金本质上是一种“押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 的问题,得到了 “市场”的普遍欢迎。(二)财产刑执行程序不规范一是执行主体不规范。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为法律规定 的财产刑执行机构。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预交罚金”的 影响,再加上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困难,刑庭负责了一部分的 执行工作,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二是移送立案时间不规范。 刑庭在判决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应该将案件移送移送立案庭 立案执行,缺少实施细则,导致监督缺乏依据。三是执行期 限不规范。由于移送立案的时

3、间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财 产刑案件往往在刑事判决生效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才进入执 行程序。(三)财产刑适用比例高但执结率过低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多数考虑的是自由刑而非财产刑,在 财产刑的适用上随意性较大,且适用比例较高,没有根据被 告人的财产实际情况综合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的适用,进而 又导致财产刑执行的执结率过低。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难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5条详细规 定了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法律监督。 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检察制度仍然处于初步阶段, 监督难和乱的问题尚未能得到彻底改观。检察机关,无论是 监督力量,还是监督意识都远跟不上现实需要。法律规

4、定粗 疏、缺失,往往导致检察监督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具体而 言,监督难、监督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无法打破执行活动的封闭性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有效监督,是建立在充分掌握 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检 察机关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作出程序规定,也没有赋予检察 机关可以调查相应情况的调查权。再加上法院审执合一,不 愿意主动将情况告知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检察机关难 以获得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也就无从开展监督工作。(二)事后监督的效果受到质疑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进行的,无论是检察建议、纠正违 法和查办职务犯罪,其监督的方式均为事后监督,难以有效 防止执行案件的延宕和

5、积压。一些案件从侦查机关立案的初 始阶段,或者判罚生效时就丧失了执行的条件。财产刑执行 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产刑的判罚不能体现被执行人的财 产状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不能全面了解犯罪分子缴 纳罚金的能力,导致人民法院仅仅依据犯罪情节和审判经验 作出判决。因此,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之前就应当有检察机关 适度的介入。介入的目的不是监督,而是配合,最终目的是 为了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三)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强制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 正意见。由于法律法规的粗疏,大量怠于执行的行为很难被 认定为违法行为,实践中极少针对“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提 出纠正违法。即使违法事实确凿,

6、还需要人民法院的配合纠 正。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被监督单位仍然没有纠正 或者回复意见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但在基层,为了避免与人民法院关系搞僵,往往在事先在协 商的基础上制发,而更多情况下是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替代 纠正违法。三、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意见建议(一)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立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权力来源于法律 赋予,只有明确具体的财产刑监督职责、内容、方式、程序 等,使得监督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财产刑检察监督发挥应 有之效。一是确立财产调查前置程序。用法律规范的形式, 建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制度,规定由位 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端,

7、财产调查能力充沛的侦查机关从立案 之日起,对依法应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其财产状况, 包括家庭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等,开列清单,制 作财产情况调查表,并将调查的结果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在提起公诉的同时移送法院,以便法院了解、 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通过隐匿、 转移、变卖财产等手段逃避财产刑执行。二是赋予检察机关 相关调查权。检察机关拥有调查权是监督财产刑执行的有效 手段,域外有不少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法律设计时可以 参考域外优秀经验,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监督机关参与法 院对执行财产的扣押、冻结、拍卖等程序,可以调查询问被 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

8、阅法院相关的执行文书等,以主动获 取违法信息。(二)丰富检察监督手段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监督 方式及手段,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往往比较被动,且一 般属于事后监督,监督的成效微之甚微。同步性是执行监督 效果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也应当是同 步、动态、全过程的监督。一是事前监督。要把对财产刑的 执行监督提前到侦查阶段,由执行监督部门对侦查阶段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使对被执行人财产的 调查渗入到侦查阶段,防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执行前将财 产隐匿、转移、变卖,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事中监督。 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法院不执行

9、财产刑 的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法院不主动执行等情 形时,可以直接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执行。为保 证财产刑执行检察纠违权落到实处,应明确拒不执行纠正意 见的督促程序和法律责任。三是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制度主 要专项检察制度。专项检察是国家赋予执法监督机关的一项 重要权力,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达 成共识,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便于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把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采取抽样检查、 个案查询等方式进行重点检察,审查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中 是否有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等执行违法情形。(三)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保障机制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是检察监督的基础工

10、作,由于法律 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要想财产刑 监督取得实际成效,必须建立关联制度,打破程序壁垒,畅 通信息渠道。一是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制度。负责 财产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执行措施时,必须将所 依据的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备案。 备案审查的材料应当包括结案文书、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文 书、减免裁定文书、各种强制措施文书、罚金缴纳凭证、银 行存款划拨的凭证、财产拍卖凭证以及财产上缴国库凭证等。 若法院存在超期立案、执行的情况,立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 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法院整改。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要 在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录入或 是自动抓取财产刑执行数据,自动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 现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共享,通过自动检索分析,定会大大 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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