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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 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 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 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 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 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 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
2、施,发挥政府投 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 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 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贝上 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 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 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 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 照规定办理开
3、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第三H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 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 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 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 验
4、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 限完成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 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回国库。第三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 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 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 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
5、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 考依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 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 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 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 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 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
6、 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 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 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 目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
7、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 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 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8、(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 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市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遵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或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五条 政
9、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 支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 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 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 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 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
10、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 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 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 歧视性条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 管理服务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 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
11、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项 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 节的管理。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 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 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 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 限和规定的程序,将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业 主和建设模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 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
12、门)审批。第H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 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 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 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 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 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
13、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 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 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 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 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 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 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
14、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 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 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 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 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 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 其他
15、事项。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 审批程序:(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 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 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 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 行性的内容;(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 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通过
16、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 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经评审通过、符合有关规定、具 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 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 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市本级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等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政府投资项目 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向审批部门 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县(市、区)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
17、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 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 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 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 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 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初设及概算管理第十八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 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九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
18、政府投资 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投 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 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 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 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因建设期 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 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超
19、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 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由于价格上涨 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二H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三)原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四)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 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 商部分;(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七)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方案;(A)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采取投资补助、贷
20、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 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五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发 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请审 定。根据计划实施情况,需进行中期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 序报请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 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 来源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
21、入方式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 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 投资项目。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 投资资金拨付。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 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 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 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 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