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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提高财政 性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 5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 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省级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黔财编2022) 19号)、 毕节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毕财预2021) 2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是指市级财政
2、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 手段,从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 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项目)可行性、真实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将评审结论作为 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转为资产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市级预 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及其管理工作。 预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下设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第二十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项目评审机构 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 工作,拒
3、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 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 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施预算评审和复核工作中,第三方 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 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 当加强预算评审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 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 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
4、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其中, 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 算。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投资评 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投资评审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 规、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 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投资评审工作。(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 应进行评审。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
5、、法规和 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的工作;(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 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 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评审计划,收集 项目应按规定完成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制定的具体实施 计划方案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资料。资料符合预算评审条件 的,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或不符 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同时也不安排财 政预算资金。
6、第六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建设单 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项目,并配合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二)按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评审要求的材料,并对提供 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督导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 符合评审要求的材料,督促其配合完成评审工作。(四)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按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逾 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五)其他需由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完成 的事项。项目预算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每年报送的预算评审项 目,应按部门预算编审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次年预算评审计 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先纳入投资主管部门的政府投 资项
7、目库。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 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四)管理评审档案;(五)完成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按先预算评审、再进行结算、竣工 财务决算审核的程序实施。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 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 核。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且 项目预算100万元及
8、以上的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具体包 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项目;(六)其他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根据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中列 入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执行中安排(追加)的,专业技术性 较强的财政财务类、设备购置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限 额标准纳入预算评审。第九条 采取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 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 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 围:(一)项目前期费用
9、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二)中央和省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评审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预算支出标准,且申报内容单一的项目;(四)前置审批程序不完备的项目;(五)以往年度已评审且建设内容、支出标准等没有重 大调整的项目;(六)事先难以确定服务付费标准或购买金额,需通过 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价格的项目;(七)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 等合规性
10、;(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要求第十二条 评审的程序:(一)评审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提出评审申 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财政部门收到评审 申请和资料,对经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不符 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完善资料后方予受理;(二)评审委托。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或委托评审机 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形 成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三)评审复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四)评审批复。财政部门批复
11、评审结果。第十三条送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预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投资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复,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 设计审查通过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预算,预算资 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财政投资预算评审送审资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1 .评审申请;2 .项目程序资料:市委、市政府明确项目属于财政投资 的相关审批文件、纪要、批复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研 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经济资料: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3 .项目技术资料: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工程施 工图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造价资料:费用评审计算依据、计算式等相关资料;4 .项目
12、电子资料: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 图设计、施工方案;.其他与项目预算费用有关的资料。(二)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结算送审项目以1个 合同为单位。项目通过验收,结算经过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 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竣工财务决算送审项目以 1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项目结算已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决算 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项目结(决)算评审送审资料应 包括以下内容:1 .评审申请;2 .项目程序资料:市委、市政府相关审批文件、立项批 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招标答 疑、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报告、设 计变更审批文件、工程投资调整审批文件;3 .项
13、目经济资料:项目竣工结算报表、竣工结算说明书、 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 同,现场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含施工时影像资料);4 .项目技术资料:地勘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 工方案、材料进场验收报验单、施工图和竣工图(房建项目 须提供施工蓝图、竣工图应加盖竣工章)、施工技术资料和 管理资料;.项目造价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投标清单、工程量计 算资料、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其他资料等;5 .项目电子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清单、投标清单、 施工图、竣工图、项目竣工结(决)算报表、竣工财务结(决) 算说明书、工程量计算资料须提供与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6 .项目结(决)算评
14、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时限:(一)送审资料齐备符合评审条件的,自签订委托评审 合同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审工作。1 .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2060个工作日。(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 逾期未反馈核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意见。核对时需 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齐完毕。存在较大 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财 政部门协调处理;(三)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2个
15、 工作日内作出确定是否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延 长评审时限,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结合专家复核意见) 进行复核,下达评审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评 审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后,实施 过程中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额。第五章评审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 见,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预算安排、调整预算、核拨 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和交付资产,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是否
16、列入 预算,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主管部门或建 设单位送审的项目及项目投资:(一)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或 评审结果建议取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二)对送审偏差率在10%以内(含10%)的项目,审 减的按审减额度直接扣减项目预算,审增的审增投资额财政 不安排预算;(三)对送审偏差率超过10%以上的,取消项目预算, 决算项目超过预算评审部分,财政不追加预算,并按有关规 定处理项目相关责任人员。第十九条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激励约束机制,项目 主管部门申报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比评审结果更优的,以后 年度申报的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预算。对评审结果较差的, 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作为全市典型案 例通报批评,减少或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资金。第六章评审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