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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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储藏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 市场,确保粮食平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740号)和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湖南省人 民政府令第30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藏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储 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 油。第四条县级储藏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平安、满足需求的原那么。第五条县级储藏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

2、府。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 用结算等内容。第三十条县开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藏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藏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藏粮 动用命令。县级储藏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恢复 库存。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开展和改革局的验收情 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损失损 耗等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一)静态储藏粮1 .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2 .保管费:100元/吨年。3 .轮换费:70元/吨。4 .轮换价差:轮

3、换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产生的差价亏损由县级财政全额承当。5 .保管定额损耗:正常损耗实行定额包干补贴。保管时 间在半年内的不得超过0. 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 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 得超过1.75% (含水分、杂质、干物质减量及正常范围的全 部损耗)。调运(出入库)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 县财政负责,超定额损耗局部由承储企业承当。上述补贴标准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进行 适时调整。(二)应急成品粮应急成品粮的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开展和改革局 根据储存实际情况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县级储藏粮各项费用补贴从

4、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缺乏部 分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第三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藏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 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 级储藏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藏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 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 监管。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藏粮的入库本钱,由县开展和改革 局会同县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 场行情核定。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发 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财政承当

5、。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 储企业自行承当。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开展和改革局应当对县级储藏粮管理 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县开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藏粮品种、数 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 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储藏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第三十七条县开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 以下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藏粮品种、数量、质量和 储存平安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轮 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县级

6、储藏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 平安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 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县开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藏粮财政补贴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藏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 审计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 划的;(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藏粮费用补贴的;(三)擅自改变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 者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县级储藏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平安存 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县开展和 改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 予以处分;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第四十二条 破坏县级储藏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 损毁县级储藏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的规定予以处分;

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 产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 会责任储藏。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 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平安责任制,加强对 县级储藏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藏粮的建立和管理,落 实县级储藏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第七条 县开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监督管理, 拟订县级储藏粮总量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 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9、责做好县级储藏 粮管理相关工作。中国农业开展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县 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藏粮所需贷款,并 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藏粮管理中的违法 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管理等有关 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二章计划第九条 县级储藏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具体品 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开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 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不低于城区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藏。第十一条 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开展和改 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

10、发行制定并下达,由县级储藏粮承 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储藏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静态 储藏粮稻谷每三年轮换一次,应急成品粮大米每三个月至少 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每两年至少轮换一次。县开展和改革 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级储藏粮的入库年限、品 质情况,下达储藏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 施。县开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 控需要,会同县农发行对县级储藏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财政局。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 开展和改革局报送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11、。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藏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 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 途或者擅自处置。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 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 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平安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 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

12、、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 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地方储藏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六条 县开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那么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藏粮承 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藏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藏粮业务管 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二)执行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 的

13、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 品,到达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 食品平安标准;(三)储藏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别离,实行人员、 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四)对县级储藏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报告县开展和改革局;(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藏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

14、储存地点、仓房(油罐), 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藏粮,擅自动用 县级储藏粮;(四)以县级储藏粮担保、清偿债务;(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本钱 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藏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县开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县级储藏粮进行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第二十条 县级储藏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 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藏粮 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 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平安

15、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藏粮。县级储藏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平安 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平安间隔 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 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平安指 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县开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藏 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藏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 县开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当。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杆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 样检验;杆样方法、程序和杆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

16、执行储藏粮质量管控相关 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 际情况开展食品平安指标检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藏粮质量平安档案,如实记录粮 食质量平安情况。质量平安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 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县级储藏粮的轮换。县级储藏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 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开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 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 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局部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县级储藏粮轮换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县开展和改革局会同 县财政局,并征求县农发行意见制定。第

17、二十四条 成品粮储藏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 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藏实物库存不得 低于承储计划。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 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 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县级储藏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6年。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 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依 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县级储藏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开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藏粮 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藏粮:(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由县开展和改革局 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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