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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审计局目录一、部门职责二、职责边界表(无)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 关国民经济、社会发 展、经济体制改革以 及对外开放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 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 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2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 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 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和效益进行审计监 督;对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和领 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实行审计,对领 导
2、干部实行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对国 家、省和县有关重大 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 况进行跟踪审计;对 直接审计、调查和核 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 计评价,作出审计决 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 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 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 果承担责任,并负有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的责任;协助配合有 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 案件。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 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 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 计。负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负责对国家、省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
3、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 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 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 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3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 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 况审计报告。向县政 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 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县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结果 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受县 政府委托
4、向县人大常 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情况的审计工作报 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纠正和处理结果报 告;依法公布审计结 果。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4按规定对县级各部 门、事业单位及其下 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 行审计;对下一级人 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 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按规定对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 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 和决算进行审计。5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 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 织。对省重大公共工 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 用和建设运营情
5、况进 行审计。负责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 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 计监督组织。负责对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6对县属国有企业、县 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 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 位企业的资产、负债 和损益进行审计监 督。对属国.有资本占 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 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 责任审计。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 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 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7对县政府部门,其他 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 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 障基金、社会捐赠资 金及其他有关基金
6、、 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负责对县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受县政府 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 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 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 府援助、贷款项目的 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 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9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 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 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 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10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 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 执行情况、财政预算 管理或国有资
7、产管理 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 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 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 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1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 复议的有关事项;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 作;核查社会审计机 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 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 政复议的有关事项。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 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内部审计业务,监督内部审计职责 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
8、审计监督 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12完成县委、县政府及 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 任务。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 他任务。13职能转变。在县委、 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 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 领导下,进一步完善 职能转变,完善审计 管理体制;优化审计 工作机制,坚持科技 强审,完善业务流程, 改进工作方式,加强 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 调,充分调动内部审 计和社会审计力量, 增强监督合力。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审计 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职能转 变,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 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 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
9、审计力量,增 强监督合力。二、职责边界表(无)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1 .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审计监督活动的陵水县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事 中事后监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政府投资、企 业、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经济责任、 农业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2 .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1)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
10、)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 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3 .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 料、实施现场检查。4 .监督检查措施陵水县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 审计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1)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2)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6)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7)其他应当
11、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 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审计机关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 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 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 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 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2、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5 .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 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 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2)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 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 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2)省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 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 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 有
13、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6 .监督检查处理陵水县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审计监督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审计监督的;(3)在审计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 秘密或审计工作秘密的;(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5)以其他方式代替审计处理处罚的;(6)依法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不予移 交或者以处理处罚代替的;(7)阻碍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行使申诉、复议、诉
14、讼及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8)因审计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主要违纪违规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0)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审计监督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追究审计监督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监督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