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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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 活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电 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且已 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十堰市中心城区(不含邮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政府支持、居民自愿、因地 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加强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居民 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的模式

2、加装电梯。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房屋结构、用地条件、安全等因素,成熟一 批安装一批,逐步推进。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专业营销、电梯生产等企业参与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 供消费和其他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发展“共享电梯”。鼓励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购买电梯安全保险。第二章申报与组织实施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五层及以上(不含 地下室)未安装电梯的房屋。(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三)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四)非临城市主、次干道。第六条 加装电梯

3、应当征求小区或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 意,且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电梯配置、使用管理以及经费筹 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比例等。第七条 加装电梯的单元受益业主为申报主体,可以书面委托2 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承办加电梯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小区业委会、 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依法签订授权委托 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享电梯投资机构或企业可以直接作为申报主体,但必须符合前 款第六条之规定。第八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街办提出申请,应当提 交下列资料:(一)加装电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房屋座落、竣工交付

4、时 间、房屋结构、楼栋和本单元居民户数及同意加装电梯的居民户数。(二)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四)加装电梯施工设计方案。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相关技 术规范编制加装电梯方案。电梯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规则立面、结构 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物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街办受理申请后,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业主分摊、政府补贴”出资模式加 装电梯或由专业营销、电梯生产等企业出资建设的“共享电梯”模式 加装电梯。业主

5、分摊的,扣除政府补贴后,受益业主按比例承担分摊费用, 业主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商定。业主可按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出资。第十一条共享电梯模式,业主不承担前期电梯安装建设费用, 由投资方投资安装,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助。安装完成后,投资方委托 第三方负责后期运营管理,业主按协议约定缴纳使用费。共享电梯在组织实施前,投资方应当与业主就电梯安装、后期使 用与运营管理等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受益业主委托的 业主代表与投资方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业主后期使用费应当充分考 虑政府资金补助因素。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加装电梯的,街办核实后,由属地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并在

6、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十堰市住建系统建立的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择消防、 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人员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业人员召开专 家论证会,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重点是加装电梯对规划、 消防、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并出具书面 论证意见。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应在拟加装电梯住宅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在地街办(社 区)协调达成共识的,区住建局方可为申请人办理核准手续,未经区 住建局核准同意的,不得组织施工。第三章 竣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区住建部门指导下按规定程序选择电梯安 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7、电梯安装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与安 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安装质量、安 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申请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 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施工过程中,相邻单位、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纠 纷的,由属地街办、社区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改迁管线和市政配套设施的,由区住建局牵头, 街办(社区)配合协调相关能源供应、市政等单位移改管线和配套设 施,相关源供应、市政等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改造费用由受益业 主共同承担。共享电梯模式移改管线和配套设施费用由投资方承担。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对电梯安装、

8、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市场监管 局在申报表上确认盖章。电梯安装工程、电梯质量验收不能通过的, 应当责令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应当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 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委托物业公司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或业主拒绝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成立相应组织或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管理。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拔付程序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政府财政补 贴,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级财政 结合财力和各区电梯加装情况,按照年度将补贴资金拔付至各区财政 部门。第十七条加装电梯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 堰城区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确认盖章,由区财政局直接 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加装电梯相关申报资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归档。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十堰市老旧住宅 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十房地字2018 4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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