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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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镇人民 政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条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镇综合执法队作出的所有适用一般性程序办 理的行政执法决定,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 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 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第三条 司法所作为本镇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 构,充分发挥镇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对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拟作出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 合法性、合理

2、性审核。镇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涉及委托事项的,司法所应当同时邀请县级委托部门法制审 核人员共同对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第四条镇综合执法队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 大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提请泽州县乡镇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以下简称:县审核组)进行法制 审核,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实施。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公平的原则。第七条对于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镇人民政府应当 提交县审核组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

3、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本镇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工 作实际,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报镇政府批准后,向县司法局备 案。第八条 报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一)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

4、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请县审核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参照以上规 定,报送相关审核材料。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 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条司法所在收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材 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

5、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或委托 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由镇人 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 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镇人民政府提请县审核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 照泽州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司法所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镇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审核意见做出相应处 理。如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司法所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请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决定。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审核组意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集体讨论。第十二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 合法性负责。司法所对一般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 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 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司法所应将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送 审材料、镇法律顾问提交法律意见书、县级委托执法单位法 制审核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组织召开法制审核会议的集体 讨论记录以及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书等相关审核材料,制作 成法制审核档案,存档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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