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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人防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由办综合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提交集体讨论。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一)对侵占人防工程的;拆除人防工程后
2、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处罚。(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拒不改正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三)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
3、理的处罚。(四)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六)对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和备案的;不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防护防化设备,不同步安装防护防化设备的处罚。(七)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八)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办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
4、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第五条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我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办综合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5、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办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办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对事实定性不清、证
6、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第九条办综合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条办综合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第十一条办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当事
7、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十二条办综合科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用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
8、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第十四条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由办综合科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第十五条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由承办机构交办领导集体讨论;办综合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咨询。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办综合科对所作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办综合科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
9、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办综合科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办综合科对县级人防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县人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