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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依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主要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征收决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局法制股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一)拟作出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
3、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拟作出的给予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一)拟作出征收滞纳金超过本金的行政强制决定;(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应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征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第八条执
4、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重大行政决定签发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案卷送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确定。第九条法制股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要求补充材料、听取意见建议。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下列事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事实是否清
5、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法制审核结束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三)对证据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四)对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其他意见建议。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卷经法制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报送。第十四条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