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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方法。公安、国家平安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 决定的法制审核,按照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 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
2、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 经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 依据、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当法制职责的机构(以下简 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 意见负责。经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构(含政务服务机构) 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承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职责。第五条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
3、定:(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二)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四)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以下行政处分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分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 处分决定;(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分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分决定;(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处分决定。第七条以下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戊U拨存款、汇款的行政
4、强制执行决定;(二)撤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三)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 行决定;(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第八条以下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征收或者征用房屋、土地的决定;(二)征收或者征用车辆、设施、设备等合法财产的决定;(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征收征用决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 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 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
5、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工程录管理制度。行政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机关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事工程录。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 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十二条具体承办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以下简称办 案机构)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 负责:(一)完整的卷宗材料;(二)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
6、审 核以下内容:(一)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确凿;(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办案机构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逐项对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 核意见。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应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 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 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