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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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职职业道德 第二章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述(一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的概念1、概念(二)种类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2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个人 第一节票据结算方式 支票 汇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 同城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仅适用同城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仅适用异地同城异地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机构进行(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无效规定则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三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四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五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

3、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二)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无效,和不接受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

4、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5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理。3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

5、的签章:为单位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章或授权人的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4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6、证明。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重点)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如:陆元整;陆元伍角整;陆元伍角叁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如:人民币叁佰元整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 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

7、要求进行书写 如:¥1003元,写成壹仟零叁元整。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1003元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月:1、2和10日:1-9及10、20和30其前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2、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3 3、银行结

8、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人民币业务。(与外币账户不同与外币账户不同(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与储蓄账户不同与储蓄账户不同。(3)是活期存款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与定期账户,定期不具与定期账户,定期不具 有结算工作)有结算工作)(二)(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户开的也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绿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根据人

9、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二)临临时时存存款款账账户户(因因注注册册验验资资和和增增资资验验资资开开立的除外);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3 3、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

10、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单位单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开基本户开基本户开临时户(不包括验资)开临时户(不包括验资)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批准1 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

11、请书。、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2、银行应认真审查、银行应认真审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报审核批准开一般户等开一般户等单位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后办理开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备案内备案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一般户一般户其他专用户其他专用户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开户之日之日起起3个工个工作日作日内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12、与义务 4 4、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存款款人人开开立立单单位位银银行行结结算算账账户户,自自正正式式开开立立之之日日起起3 3个个工工作作日日后后,方方可可使使用用该该账账户户办办理理付付款款业业务务。但但注注册册验验资资的的临临时时存存款款账账户户转转为为基基本本存存款款账账户户和和因因借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二)(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5个工作日内向

13、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获得工商行

14、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2)撤销账户的要求(三三)单位各账户比较如下单位各账户比较如下。账户名称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

15、(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存入现金不能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没有数量限制 同上专用存款账户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按有规定办理按规定共十四项资金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 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可以支取现金 最长不得超过2年,一般是一个,最多不超过项目个数 设立临

16、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功能(三)(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和要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和要求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二)(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八、异地银行

17、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一)(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 1、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2 2、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种类汇票汇票本票本票支票支票n按支付形式分:自付证券: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自己承 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委付证券:商业汇票、支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

18、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0日内出票日起6个月(二)(二)票据的法律特征(新的)票据的法律特征(新的)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人支付 5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

19、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三)(三)票据的功能(新的)票据的功能(新的)1 1、支付功能、支付功能 2 2、汇兑功能、汇兑功能 3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 4 4、结算功能、结算功能 5 5、融资功能、融资功能 (四)(四)票据的当事人(新的)票据的当事人(新的)1、票据的当事人的定义票据的当事人的定义2、票据的当事人的分类票据的当事人的分类 1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收款人收款人 2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承兑人 背书人背书人 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保证人保证人 基本当事人是一定存基本当事人是一定存在的,在的,非基本

20、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也有所不同。(五)票据权利与责任(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与责任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责任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 1、票据权利(新的)、票据权利(新的)(1)(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时效(新的)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

21、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2年;持票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6个月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拒绝付款之日起6 6个月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诉讼之日起3 3个月。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

22、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金额的行为。票据的提示承兑票据的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4)(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5)票据权利的保全(6)票据权利的抗辩票据权利的抗辩 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23、拒绝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以可以抗辩抗辩的情的情况况A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履行约定义务的 B 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 C、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D D、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E E、其他

24、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责任(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如出票、背书、承兑等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 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偿还义务票据票据债务债务人承人承担票担票据义据义务一务一般有般有四种四种情况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

25、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 款义务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的付款清偿义务。(六六)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票据行为行为包括包括 (1 1)出票)出票 (2)背书背书制作票据制作票据 交付出票交付出票 转让背书转让背书 非转让非转让 背书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质押背书

26、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并交付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无效 (3)承兑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4)保证保证(七七)票据签章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章

27、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票据据签签章章人人的的确确定定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票据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前手的签章有效 (八八)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 是指依法在票

28、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绝对记载事项:法规明文规定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法规明文规定记载的事项,不记则票据无效:如记明不记则票据无效:如记明“支票支票”“本票本票”字样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如:未记载付款时间则为见票即付如:未记载付款时间则为见票即付 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自行选择,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

29、上的法律效力。(九九)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的补救 1 1、票据丧失、票据丧失 2 2、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只有四种只有四种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填明填明“现金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填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或提

30、起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普通诉讼二、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一)(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的概念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三)(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二)(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绝对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付款日期(2)(2)付款

31、地付款地 (3)(3)出票地出票地 3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四)(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汇票的付款日期 有四种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2、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五)(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可以开现金银行汇票。1、办理、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银行汇票的程序(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

32、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外,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以外,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

33、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5)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

34、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

35、款。A、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B、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C、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未填明“现金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

36、的,由银行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D D、持票人对填明、持票人对填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载“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9)(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额由出票银行退交

37、申请人。(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1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

38、,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合规定填明“现金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请求付款或退款。退款。三、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一)(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

39、种类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的概念2、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二)(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三)(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掌握必须记载事项掌握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缺一不可。4.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双方谈好自行确定)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

40、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即到期后即到期后1010天内把商业汇票送到自己的开户行天内把商业汇票送到自己的开户行,然后传然后传递到对方的手上)所以平时做备查登记递到对方的手上)所以平时做备查登记 四、银行本票四、银行本票(一)(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本票的概念银行本票的概念2、银行本票的种类银行本票的种类 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二)(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使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1)绝

41、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支票五、支票(一)(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出票人:是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 2)银行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银行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

42、项内容 2、支票的种类支票的种类 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以上四个的考点是什么支票可以提现以上四个的考点是什么支票可以提现,什么可以转账什么可以转账,什么什么两者均可两者均可(二)(二)支票的使用范围支票的使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注意: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事项票不得背书转让。(三)(三)支票记载事项支票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绝对

43、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四)(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五)(五)支票办理要求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

44、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上述的行为的处罚的规定。A、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但不低于1千元千元的罚款;B、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1 1、伪造、变造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2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

45、造的票据;3 3、签签发发空空头头支支票票或或者者故故意意签签发发与与其其预预留留的的本本人人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 4、签签发发无无可可靠靠资资金金来来源源的的汇汇票票、支支票票,骗骗取取财财物的;物的;5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骗取财物的;6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

46、的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拖延支付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0.70.7的罚款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违

47、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2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节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一、汇兑一、汇兑(一)(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的概念和种类(二)(二)汇兑的使用范围汇兑的使用范围(三)汇兑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三)汇兑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四)(四)汇兑结算的办理要求汇兑结算的办理要求 二、托收承付二、托收承付(一)(一)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的概念 是

48、唯一需要合同的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选择题)(三)(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四)(四)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三、委托收款三、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的概念委托收款的概念 2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 4委托收款结算的办理要求委托收款结算的办理要求 四、信用证四、信用证 1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概念 2 2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信用证的使用范围 不能支取现金 五、信用卡五、信用卡1 1信用

49、卡的概念和种类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2 2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本章常见题目1、票据无效(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据(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5)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2、背书转让与挂失止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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