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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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目录页 CONTENTS PAGE 1现金结算2支付结算概述3银行结算账户4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5银行卡6其他结算方式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基 本 要 求1掌握现金结算的相关内容,包括现金结算的渠道、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2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3掌握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以及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4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种类、开立、变更和撤销的规定;了解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5熟悉票据的概念、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与责任6掌握票据结算方式及非票据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

2、分析具体案例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现金结算0101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1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现金结算与转账结算相对,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它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现金结算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与转账结算相比,现金结算的特点如下:现金结算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直接便利,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因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不安全性,由于现金使用极为广泛和便利,

3、因而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挪用。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由于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从而容易造成通货膨胀,增大对物价控制的压力。费用较高,虽然各单位使用现金结算可以减少银行的手续费用,但现金清点、运送、保管的费用很大。1234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2现金结算的渠道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3现金结算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

4、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9)其他。明确会计核算内容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现金结算起点为1 000元,其含义是指开户单位结算金额不足1 000元时必须采用转账结算。()【解析】错。现金结算起点为1 000元,是指开户单位结算金额超过1 000元时必须采用转账结算。例 题 解 析1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下列事项中,单位开户银行可以使用现金的有()。A发

5、给公司甲某的800元奖金B支付给公司临时工王某的2 000元劳务报酬C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1万元收购款D出差人员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2 000元差旅费【解析】ACD。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这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例 题 解 析1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4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6、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1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3】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3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解析】错。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例 题 解 析1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5现金的内部控制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包含的要素(1)现金收支与记账岗位的分离;(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3)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

7、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1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4】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一律不得坐支现金。()【解析】错。企业因特殊情况可以坐支现金,但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例 题 解 析1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1.5现金的内部控制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应遵循的规则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

8、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1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5】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

9、安全完整负责。()【解析】错。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例 题 解 析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支付结算概述02021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其中,票据结算方式使用的支付工具有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使用的支付工具有现金、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

10、国内信用证和电子支付。1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6】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票据结算方式的是()。A汇票B汇兑C支票D本票【解析】B。例 题 解 析2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7】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A票据B信用C汇兑D托收承付E委托收款【解析】ABCDE。例 题 解 析2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2 第二章

11、结算法律制度2.2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2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诚实守信”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同时加强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银行不垫款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

12、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从而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2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4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会计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伪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8】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

13、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解析】对。例 题 解 析2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A原记载人更改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解析】C。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例 题 解 析2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4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

14、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2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0】某单位于201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A贰零壹叁年拾月玖日 B贰零壹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C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解析】D。根

15、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到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 题 解 析2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草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解析】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而非草书填写。例 题 解 析3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2】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

16、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解析】ABD。例 题 解 析3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3】A公司因购货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20万元,签章为A公司公章,出票日期填写的是2月12日。B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2)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3)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例 题 解 析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银行结算账户03033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

17、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可办理人民币业务。(2)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它是活期存款账户。3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以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可以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3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

18、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3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1基本存款账户3

19、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1基本存款账户3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4】下列对象中,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是()。A企业法人B民办非法人企业C社区委员会D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解析】D。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

20、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D为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例 题 解 析3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

21、没有数量限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2一般存款账户4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41 第二章 结算法律

22、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如下: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4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

23、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种类和规定4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5】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解析】B。人民币银行结算

24、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例 题 解 析4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6】存款人需要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业务时,可申请开立()。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解析】B。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例 题 解 析4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7】()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A注册验资B缴纳住房基金C异地临时经营活动D清算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解析】AC。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25、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例 题 解 析4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4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2银行

26、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4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开户银行审查核准开户办理开户手续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4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图2-1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流程 5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7、、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5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3

28、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5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19】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解析】ABC。例 题 解 析5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29、【例2-20】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账户管理。A60日B10日C30日D20日【解析】C。例 题 解 析5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0、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5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至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至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

31、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5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5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1】下列行为不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是()。A出租、出借账户B签发空头支票C收到要求付款的汇票后第二天付款D银行截留客户资金【解析】C。出租、出借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截留客户资金等都是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行为。例 题

32、解 析5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5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3.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

33、任(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

34、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票据结算方式04046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6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的特征u 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u 票据是设权证券u 票据是文义证券2票据的功能u 支付功能u 汇兑功能u 信用功能u 结算功能u 融资功能63 第

35、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行为6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36、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解析】BCD。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选项B属于出票行为,选项C属于承兑行为,选项D属于保证行为,而选项A属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例 题 解 析6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

37、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6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3】根据规定,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A付款人B背书人C承兑人D保证人【解析】A。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例 题 解 析6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4】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保证人【解析】ABCD。例 题 解 析6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

38、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6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5】票据权利包括()。A姓名权B付款请求权C收款请求权D追索权【解析】BD。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例 题 解 析7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6】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C最后被背书

39、人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解析】ABCD。例 题 解 析7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2票据权利的取得从取得方式看,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主观状态看,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守以下原则:(1)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异议。(2)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前提必须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取得的票据权利就具有合法性。(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7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

40、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债务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地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7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41、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7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5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丢失等。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的三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7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7】甲

42、公司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5张票据被盗,其中包括现金支票1张、未承兑的商业汇票1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1张。(1)甲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3)甲公司能否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说明理由。例 题 解 析7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权利和责任6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43、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7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8】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丁【解析】ABCD。例 题

44、 解 析7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则该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票据上的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7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1票据结算概述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

45、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就使得票据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8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与汇票和

46、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见票即付。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8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8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83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47、。84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29】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进行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解析】错。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例 题 解 析85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

48、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约定的违约金;管辖法院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86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2-3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A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解析】A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例 题 解 析87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2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49、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88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由于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提示付款支付票款付款责任的解除12389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4.2支票1签发支票的要求(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

50、)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的办理要求90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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