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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 录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13四、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5号建造合同解析19五、业主代扣税金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20六、施工企业营业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24七、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26八、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纳税与帐务处理29九、施工单位甲供料的发票及帐务处理问题30十、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30十一、业主代扣税金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31十二、分包人在被转包人扣税后如何帐务处理?32十三、我公司承建工程,局部分包出去,业主代扣代缴全部营业税,问分包方还用提供
2、发票吗?33十四、总承包公司如何开取工程发票与记帐的问题?34十五、挂靠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35十六、建设工程的非法分包与违法转包是怎么回事?35十七、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36十八、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41十九、缴纳营业税同时扣的1%个税,是不是入管理费用?44二十、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44二十一、原始凭证处理十四要点48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0二十三、企业所得税法操作细那么68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73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84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3、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条例、“细那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工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工程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确实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那么。即
4、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那么。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那么。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管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那么。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本钱。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
5、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局部。 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本钱确实定应遵循历史本钱原那么。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本钱。 第二章本钱和费用 第八条本钱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
6、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本钱。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本钱合理划分为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直接本钱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本钱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本钱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本钱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本钱对象提供效劳的共同本钱,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本钱。 直接本钱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本钱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本钱中。间接本钱必须根据与本钱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钱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本钱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本钱计价。纳税人外
7、购存货的实际本钱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本钱的税金是指购置、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本钱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本钱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方案本钱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本钱。纳税人采用方案本钱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本钱或销售本钱,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本钱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本钱计算方法、间接本钱分配方法、
8、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那么,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本钱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本钱)、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
9、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本钱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本钱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效劳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
10、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本钱(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
11、出。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开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
12、、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工程。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效劳人员。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方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
13、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效劳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那么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局部撤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那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
14、以下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
15、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纳税人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
16、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到达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本钱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
17、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当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
18、关资产本钱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本钱。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本钱,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那么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19、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局部(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根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局部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20、。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
21、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那么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局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22、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缺乏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缺乏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
23、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工程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根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平安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根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
24、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那么,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效劳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效劳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
25、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平安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方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
26、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本方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27、)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那么,严格审查印制
28、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
29、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30、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
31、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当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
32、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33、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揭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
34、,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
35、实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那么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36、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
37、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分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成心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开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38、负责解释,实施细那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方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
39、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根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工程,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
40、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
41、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方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给; (三)企业管理标准,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42、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
43、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方案产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丧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4、。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十九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第二十一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
45、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给、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