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43626.docx

上传人:you****now 文档编号:62750156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42 大小:229.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43626.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2页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43626.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4362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43626.docx(1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 录一、企业所得税税税前扣除办办法2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发票管管理办法9三、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发票管管理办法实施施细则13四、企业会计准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同解析19五、业主代扣税税金分包工程程税务处理及及会计核算20六、施工企业营营业税应注意意的几个方面面24七、施工企业营营业税的纳税税筹划26八、建筑业总承承包人将工程程分包、转包包纳税与帐务务处理29九、施工单位甲甲供料的发票票及帐务处理理问题30十、工程承包公公司的征税问问题30十一、业主代扣扣税金分包工工程税务处理理及会计核算算31十二、分包人在在被转包人扣扣税后如何帐帐务处理?32十三、我公司承

2、承建工程,部分分包出出去,业主代扣代代缴全部营业业税,问分包方还还用提供发票票吗?33十四、总承包公公司如何开取取工程发票与与记帐的问题题?34十五、挂靠公司司收取管理费费的账务处理理35十六、建设工程程的非法分包包与违法转包包是怎么回事事?35十七、法律法规规有关建设工工程转包分包包的规定36十八、挂靠经营营、非法转包包、违法分包包41十九、缴纳营业业税同时扣的的1%个税,是是不是入管理理费用?44二十、甲供材料料建筑业务的的税收处理政政策分析44二十一、原始凭凭证处理十四四要点48二十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实施条例50二十三、企业所所得税法操作作细则68二十四、中华人人民共和

3、国劳劳动合同法73二十五、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法法84一、企业所得税税税前扣除办办法 第一章章总则则 第一条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暂暂行条例及及其实施细则则(以下简称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精神,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条条例第四条规规定纳税人每每一纳税年度度的收入总额额减去准予扣扣除项目后的的余额为应纳纳税所得额。准准予扣除项目目是纳税人每每一纳税年度度发生的与取取得应纳税收收入有关的所所有必要和正正常的成本、费费用、税金和和损失。 第三条纳纳税人申报的的扣除要真实实、合法。真真实是指能提提供证明有关关支出确属已已经实际发生生的适当凭据据;合法是指指符合国家税税收规定

4、,其其他法规规定定与税收法规规规定不一致致的,以税收收法规规定为为准。 第四条除除税收法规另另有规定者外外,税前扣除除的确认一般般应遵循以下下原则: (一)权责责发生制原则则。即纳税人人应在费用发发生时而不是是实际支付时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

5、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

6、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7、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

8、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

9、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

10、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11、。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

12、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

13、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14、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

15、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

16、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

17、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

18、、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

19、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20、(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

21、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

22、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

23、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

24、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

25、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

26、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发票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发票票管理和财务务监督,保障障国家税收收收入,维护经经济秩序,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税收征收管理理法,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印印制、领购、开开具、取得和和保管发票的的单位和个人人(以下简称称印制、使用用发票的单位位和个人

27、),必必须遵守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本办法所称发发票,是指在在购销商品,提提供或者接受受服务以及从从事其他经营营活动中,开开具、收取的的收付款凭证证。 第四条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统一负责全全国发票管理理工作。国家家税务总局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分局和和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地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税务机机关)依据各各自的职责,共共同做好本行行政区域内的的发票管理工工作。 财政政、审计、工工商行政管理理、公安等有有关部门在各各自职责范围围内,配合税税务机关做好好发票管理工工作。 第五条发发票的种类、联联次、内容及及使用范围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对违反发票管管理法规的行行为

28、,任何单单位和个人可可以举报。税税务机关应当当为检举人保保密,并酌情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29、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

30、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

31、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

32、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33、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

34、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35、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

36、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

37、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38、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发票管

39、管理办法实施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一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发票管理理办法(以以下简称办办法)第四四十四条规定定,制定本实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全国统一发票票监制章是税税务机关管理理发票的法定定标志,其形形状、规格、内内容、印色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规定。除除经国家税务务总局或国家家税务总局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税务分分局和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地方税务务局(国家税税务总局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税务分局局和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地方税务局局以下统称省省级税务机关关)依据各自自的职责批准准外,发票均均应套印全国国统一发票监监制章。 第三三条发票种种类的划分,由由省级以上税税务机关确定定。 第四条发票

40、票的基本联次次为三联,第第一联为存根根联,开票方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发票联,收执执方作为付款款或收款原始始凭证;第三三联为记账联联,开票方作作为记账原始始凭证。增值值税专用发票票的基本联次次还应包括抵抵扣联,收执执方作为抵扣扣税款的凭证证。 除增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外,县(市)以上税税务机关根据据需要可适当当增减联次并并确定其用途途。 第五条发票票的基本内容容包括:发票票的名称、字字轨号码、联联次及用途,客客户名称,开开户银行及账账号,商品名名称或经营项项目,计量单单位、数量、单单价、大小写写金额,开票票人,开票日日期,开票单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代扣、代收、委委托代征税款款的,其发票

41、票内容应当包包括代扣、代代收、委托代代征税种的税税率和代扣、代代收、委托代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用发票还应当当包括:购货货人地址、购购货人税务登登记号、增值值税税率、税税额、供货方方名称、地址址及其税务登登记号。 第六条在在全国范围内内统一式样的的发票,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确定。 在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范围内内统一式样的的发票,由省省级税务机关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发票的式样包包括发票所属属的种类、各各联用途、具具体内容、版版面排列、规规格、使用范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固定生产经营营场所、财务务和发票管理理制度健全、发发票使用量较较大的单位,可可以申请印制制印有本单位位名称的发票票;如统一发发票式

42、样不能能满足业务需需要,也可以以自行设计本本单位的发票票式样,但均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税务机关批准准,其中增值值税专用发票票由国家税务务总局另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发票准

43、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

44、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电力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