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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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统称,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须要。下文是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其次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安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安排;(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十)爱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全部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合法财产

3、,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爱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妇女的男女同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实行适应民族特点的详细措施。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实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确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实行。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

4、镇长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大会主席团确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由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探讨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仔细探讨办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办理状况,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办理状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确定,必需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

6、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照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状况。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应选人数在选举方法中规定详细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探讨后,进行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

7、酿、探讨后,进行预选,依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依次,根据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换届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的当天不得提名酝酿候选人。第十四条选举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

8、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依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依次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方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

9、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看法,或者书面提出申辩看法。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看法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看法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确定是否接受辞职。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需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确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

10、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看法;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状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其次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代表说明。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其次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次

11、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假如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需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其次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责是:(一)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二)宣扬、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确定;(三)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沟通代表工作阅历;(四)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接待、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五)办理乡镇人民代表

12、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副主席帮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其次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人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其他成员的人选,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其次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实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需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实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据工作须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其次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3、其职责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遵守和执行;(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安排地支配代表听取和探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四)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的遵守和执行状况,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刚好办理代表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五)

14、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安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状况;(七)组织代表检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八)依据代表的要求,联系支配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九)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次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

15、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次十八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看法,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其次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乡镇

16、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确定国务院的人选;依据国务院的提名,确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依据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确定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和安排执行状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十一)变更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确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确定特殊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确定斗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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