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全文.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全文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制定了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xx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确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干脆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第一次会议起先,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其次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依据国家安排,确定本行政
3、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安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安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十)爱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全部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爱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妇女的男女同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实行适合民族特点的详细措施。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实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实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实行。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
5、,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进行,包括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确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届时提出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拟定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须要通过事项的草案等。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实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终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本次会议议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状况的报告和其他打算事项的确定。第十条 乡镇人民
6、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根据会议议程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组织落实,并就会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确定,包括会议日程,会议表决方式,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确定草案等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期间,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
7、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探讨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最迟应在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足的,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探讨处理并答复代表。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需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确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
8、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和单位应派人说明有关状况。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七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进行补选。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确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
9、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假如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据实际状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的确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10、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托付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实行。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工作须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其次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安排地定期支配代表听取和探讨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执行,并提出看法和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
11、府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五)确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状况报告;(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办理;(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状况;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九)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的工作。其次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12、席、副主席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假如担当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其次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依据主席团的支配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据主席团的支配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办理;(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的工作。其次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
13、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其次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当。其次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
14、数,每一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照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状况。其次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应选人数的多少,在选举方法中规定详细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探讨后,进行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探讨后,进行预选。依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依
15、次,按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中得票多少的依次排列。其次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在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依法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依
16、据前一次选举时得赞成票多少的依次确定候选人,也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可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其次十八条选举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弃权。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作废。其次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17、,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看法,或者书面提出申辩看法。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看法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看法,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后,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确定是否接受辞职。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名额,也可同应选名额相等,选举方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第六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宪法和法
18、律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隐私,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仔细履行代表职责,与选民保持亲密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看法和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据主席团的支配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状况,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小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乡镇人民代表
19、大会代表,假如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实行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马上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要赐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酬劳。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应当赐予误工补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代表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少于七天。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据主席团的支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
20、者由他托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主席团依据代表的要求,联系支配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据主席团的支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看法和建议的探讨处理状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明确详细,注意反映实际状况和问题。
2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办理状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办理状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表决通过。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看法,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看法。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看法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
22、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别缘由不能出席的,必需向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恳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
23、予以公告。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缺额,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缺额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经主席团确认。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