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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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是法律给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治理国家事务、监视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

2、、企事业单位为代表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供应必要的条件和效劳。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承受人民群众监视的详细表达。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敬重代表的权利,准时讨论办理并答复代表。 其次章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晰,有详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判和

3、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准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判和意见有可能

4、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挟制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准时讨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准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状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状况,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中的

5、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准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准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依据本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讨论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

6、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依据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意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临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规划或者规划,制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的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照实向代表说明状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规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状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准时向代表说明缘由。 第十五条 代表建

7、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别状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讨论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必需件件赐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依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一样的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需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

8、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当积极协作主办单位,准时向主办单位供应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

9、、批判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状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仔细填写,准时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应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 其次十条 代表对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足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讨论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详细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对所属

10、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工作进展监视检查,详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其次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状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状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打算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其次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状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

11、体代表。 其次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其次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视、检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办理状况进展调查、视察,详细联系安排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照实向

12、代表汇报状况,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其次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峻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办理不仔细、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缘由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展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判和意见,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讨论处理。 其次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次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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