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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集团校区干部、教师交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教育集团内部校级行政、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教师交流制度,优化干部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 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提升集团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第二条干部交流要遵循“制度引导、以校统筹、因地制宜、 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干部 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结 合,促进由优质校区向薄弱校区、由本部校区向周边校区流动, 促进干部均衡配置。第二章交流对象及范围第三条副校长、中层干部在同一校区任职满4年后,原则 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校区任职不得超过6年。第四条学校
2、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在同一校区连 续任教满四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本部校区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应 纳入学区教师交流范围。在Y、Z校区任教满4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 可交流到本部校区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 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 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校务会批准, 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五条干部、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 严禁中途离岗交流。第六条
3、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 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 交流范围。第三章交流期限及比例第七条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 教师总数的10%o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 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 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第八条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城区学校教师取得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后,工作期间累计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年限,原则上不 低于年。第九条交流年龄、校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每年8月份。第 四章交流任务第十条集团内每
4、个校区都必须配备区级以上骨干教师,且 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O第十一条校级行政干部交流到周边校区任职,主要分管或 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 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区之间教学研究 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 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校区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周边校区交流到本部校区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 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本部校区先进的教学与管 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校区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 做好本部校区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 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校区管
5、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 促进派出校区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校区的教育教学任务, 要自觉接受派入校区的管理,完成派入校区安排的各项教育教 学任务。本部校区派入周边校区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 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校区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 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人 校区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 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校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 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周边校区排入本部校区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 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 与同科教师交流
6、,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 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校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 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第五章交流办法第十三条建立本部校区为主的集团内校级行政、中层干部、 教师交流长效机制。第十四条每年暑期以校区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校务会批准后执行。教师个人申请跨校区交流的,经学校同意,校务会批准后纳入集团范围进行交流。第十五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各校区办公室汇总交流情况, 向集团办公室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第六 章交流管理第十六条实行校区选派、集团管理的管理办法。集团校务 会对交流工作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校区负责 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
7、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 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 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管理考核办法、 经验材料等)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 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第十八条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校区的考勤制度,认真 履行请销假手续。第八章待遇及奖惩第十九条对在交流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校级行政和中层干部, 在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推荐;对业绩突出的教师, 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二十条对于承担工作量较大,业绩突出的交流人员,学 校酌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
8、十一条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职 称评审;初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仍按原职级聘用;已 聘用的,在本职级内降低一个层级或降到下一职级聘用;两年 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第三十二条交流期间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 历,不享受交流人员的相关待遇。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家 长学生反映强烈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交流期间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度考 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由派出学校降低一个层级或降到下一职 级聘用,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国 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凡在交流期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解除聘用合同者除外),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 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在交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作不力、对交流 人员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