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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大学)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 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 业开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XX师范学院(大学)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 事业开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 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努力节 约支出,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 管理,防
2、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 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 行有效的监督。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及所属单位,XX语言文 化职业学院可参照XX师范学院(大学)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制订相应方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以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 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第三十五条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 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校 办产业周转金等。学校根
3、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 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 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无权对校办 产业的借贷提供担保。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 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第三十六条应缴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 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交税金。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 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第三十七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 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 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及其他代管款项等。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
4、析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 和事业开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 况说明书。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 供财务报告。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第三十九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 管理的需要,编制月度、季度和年终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 括学校事业开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 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 施等。二级核算单位应
5、按照学校规定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 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要对学校内部各项经济 活动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应坚决制 止、纠正,并报告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接受 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 拒绝办理并提出意见,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反映。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 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
6、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 照职权予以纠正。学校领导应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 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 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也可依 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机构,按 照XX第二师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基 本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各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报财务处批准后
7、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四十八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体制。第六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开 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七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 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 项财务工作。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处提出,经分管财 务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批,其财会人员和财会 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直接领导和指导。第八条学校各级会计核算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持有 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有效会计证上岗。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预算
8、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开展计划和任务 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照事 业费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 坚持积极稳妥原那么,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 节约原那么。预算编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那么,以收 定支,不编赤字预算。第十条 财务处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预算办 公室根据学校收入情况和近年事业支出情况编制学校预算, 经预算管理委员XX意后,报校党委会审定后执行。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 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预 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必须调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预算 调整程序办理。
9、第十二条根据学校事业开展的需要,确需调整预算时 按照XX第二师范学校事业费预算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预 算调整程序办理,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预算归口管 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 会研究,相关部门按会议决议执行。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的执 行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年终决算后应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第十五条各项收
10、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不得在法定帐外设帐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 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 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按有关规 定返还各单位的各种款项,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第十六条 除校办产业外,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 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工程,自制收费票据,自行收费。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 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第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
11、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 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 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 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 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当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 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网络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 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 任务所发
12、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当的后勤保障 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 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 助学基金、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 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 的工资等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 营收入相匹配。(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 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 的
13、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 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二十条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 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在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前,财务处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般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审批,不应由“多头”审批。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以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 应拒绝办理。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第二十四条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
14、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按60%提 取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 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 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结余分配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 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执行。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专用基金以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
15、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 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 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 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提取 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 的资金。住房基金是指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按 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
16、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 投资。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 款、借出款和存货。流动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及各单位要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认真执行学校 现金、银行存款、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 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 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 属于债权性的资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 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一 事一借,一事一
17、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实行分类结算, 界定期限,旧帐不还,新帐不借。(三)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 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校内各借出 款使用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使用费,对 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以在有关结算款中扣 还。(四)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 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各类材料、燃 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存 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 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 耗,保证存货的平安,提高存货的使用效
18、益。严格存货的清查 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 以上的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 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学校资产归口校产管理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对固 定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 的漏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固 定资产的平安、完整。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高等学校 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的购 入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 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 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和经营投资。债券投资是学校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行的投资,如购 买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经营投资是学校出XX办校办企业或与其他合作企业,属于权益性投资。学校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应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