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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院财务管理暂行方法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 量和水平,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一条学校对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条在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 上,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院主管财务领导负责制。第三条在学院设立财务报帐点。财务人员由计财处委 派,编制归学院。学院的所有收入与支出须经报帐点财务人 员办理。计财处只对各报帐点的财务业务进行核算。各报帐 点财务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做好收付明细帐的登记。第四条学院财务作为学校的财务报帐机构,其财务业 务接受计财
2、处的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 规章制度。第五条 学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 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二章预算管理编制第六条学院财务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 预算。第七条学院预算安排实行“两上两下”制度进行编制。 既预算由学院财务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 院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计财处核定,然后下达学院预算 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批复 后执行。第八条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原那么。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 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没有可靠
3、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 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自有资金使用。第九条学院预算同学校预算一样,一经确定,一般不 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 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确需调整时,经学校计财 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学院预算。其收入工程需要 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计财处备案。收入预算 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条学院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那么。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对各学院经费仍使用经费使用 登记册进行管理和控制。经费使用登记册由各报帐点 财务人员保管,计财处进行核算和登记。第三章经费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4、:1、教学业务经费:指学校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和学 院自收经费按比例用于弥补学院事业开展的经费。2、人员经费:指按照学校规定核拨的各类津贴。3、学生经费:指学生处按规定比例核拨的学生福利费。4、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工程、开展科研协作、转让 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5、办学收入:指学院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 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6、其他收入。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 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 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
5、入学校财政专户, 学校为学院设立“日常经费户”和“自收经费户单独记 帐,统一核算。第十五条学院同时执行关于XX大学统一票据、收据、 内部收据管理使用暂行方法和X大校发20XX84号关于 印发XX大学加强经费管理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六条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学生福 利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修 缮费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1)人员经费:学校核拨学院的各类津贴等支出,学院 可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和时间,学院造册后由报帐点财务人员 到计财处直接办理。(2)学生福利费:学生处核拨学院的学生福利费支出, 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审批,在学院报帐点
6、办理 支付手续。(3)公务、业务、设备购置、修缮以及创收经费的支出, 可根据学院预算进行安排。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 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后, 由院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设备购置或各类维修工程经实验 装备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开招标后进行办理。(4)科研费支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各学院报帐点财务人员可持有一定金额的周 转金,用于学院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超过500元以上的 支出由各报帐点财务人员到计财处办理。第五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第十八条 学院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应当收取而尚未收 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学生尚未归还 的贷学金、
7、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 上级单位或者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等。第十九条学院由于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所 以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第二十条各报帐点财务人员必须按时催促清理和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1)及时催收学杂费、住宿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 学生尚未归还的贷学金。(2)催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 续。采取限期结算,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3)暂付款只能用于公用性开支(个人出差借款除外)。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事业计划和开展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购置。报废和转让,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 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 清查盘点。做好物资登记,及时与计财处、实验装备处进行 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按规定 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学院有责任维护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平安和 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