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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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新兴行业。下文是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全部权人。非业主运用人可以依据业主托付,享有权利,并担

2、当义务。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运用人托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平安、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运用人供应相关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次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住

3、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确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六)确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二)依据业主大会或

4、业主代表大会的确定,签订、变更、终止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运用状况;(四)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状况;(五)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六)监督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据住宅区的规模由5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托付居民委员会担当。第十条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

5、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二条住宅区交付运用而入住率不到60%的,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改聘。第十三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以下简称托付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托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托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托付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物业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详细方法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

6、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托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制止损害住宅区物业和阻碍物业管理的行为。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托付合同供应下列服务:(一)房屋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修理与养护;(二)住宅区的清洁卫生;(三)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五)协作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作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第四章物业的运

7、用与维护第十七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一)住宅区总平面图;(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运用和修理技术资料;(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供应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运用。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修理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修理、养护。第十九条 物业修理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其收支状况应当公开,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修理专

8、项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干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其次十条物业修理专项资金的详细收取、管理和运用方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次十一条住宅区交付运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托付的物业管理企业担当。其次十二条住宅区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修理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托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次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二)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

9、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拆、搭、占;(三)堆放危及公共平安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四)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六)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七)乱倒垃圾、杂物;(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其次十四条 业主或非业主运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留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运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觉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马上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刚好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物业管理用房与费

10、用其次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供应,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全部,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运用。其次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物业修理保养、公共卫生清洁、绿化、交通、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供应公共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细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已托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项目的

11、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状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 对未经物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擅自担当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本方法规定供应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供应。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托付合同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罚款的收缴

12、和实施行政惩罚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截留、挪用物业修理专项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物业修理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提取的详细方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方法施行前巳交付运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参照本方法规定逐步实

13、行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特别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须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分。(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需

14、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全部的工作都必需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担当,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允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运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修理资金要依法管理和运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七)公允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允、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坚持招标、投标制度,托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非常困难,涉及到法律特别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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