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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治理企业专业化治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治理新体制,标准物业治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制造和保持干净、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治理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托付合同的商定对物业所进展的养护、修理治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供应的效劳。本方
2、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全部权人。 第三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到达肯定规模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拟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制造条件,实施物业治理。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区的详细规模、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讨论制定物业治理的有关措施; (二)治理全省物业治理行业,逐步建立治理专业化、效劳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 (三)监视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工作; (
3、四)依法查处物业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其详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各级规划、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帮助有关部门对物业治理进展监视,对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相互关系进展协调。第六条物业治理行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效劳业)优待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治理行业的进展。 其次章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到达60%以上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
4、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治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八条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业主会议打算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转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打算。 第十条首次业主会
5、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打算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肯定组织力量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当。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与。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业主
6、委员会应当根据批准的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根据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治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治理托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治理企业年度治理规划及物业治理重大措施; (五 )监视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治理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进展监视; (二)承受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三)催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帮助物业治理企业落实各项治理效劳措施。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
7、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在住宅区实施物业治理。 第三章物业治理企业 第十六条物业治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治理、为居民效劳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治理经营效劳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治理详细实施方法; (二)
8、依据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和物业治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治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治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担当专项治理业务工作; (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邀请业主委员会帮助治理。 第十九条物业治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治理经营活动; (二)承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视;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安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章物业治理托付 其次十条住宅区开发建立单位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确定物业治理单位,负责住宅
9、区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治理工作。 其次十一条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治理条款,并向购房者供应入住治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注治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局部。 其次十二条住宅区入住率或者销售率到达60%以上时,开发建立单位或者承受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县(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治理企业召集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准时续聘或者重新托付物业治理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监视下,准
10、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工程建立技术 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复印件托付物业治理企业妥当保管,由物业治理企业使用。其次十三条承受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治理效劳工程和内容; (三)治理效劳标准; (四)治理效劳权限; (五)治理效劳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治理托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物业治理托付合同期满,或者承受托付的
11、物业治理企业未到达物业治理托付合同规定的治理效劳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打算终止托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立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第五章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其次十五条住宅区建成后,必需根据国家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展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治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其次十六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
12、理企业移交以下工程建立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构造、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修理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用配套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安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变房屋构造,不得私搭乱建,处理建筑垃圾必需符合有关规定; (二)转变房屋用途和外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值权益的活动; (四)房屋内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得占用、乱堆杂物; (五)爱惜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休闲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