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施条例15篇 合同劳动法的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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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实施条例15篇 合同劳动法的实施条例下面是我共享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15篇 合同劳动法的实施条例,供大家品鉴。劳动合同实施条例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其次章 土地的全部权和运用权其次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全部即国家全部:(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全部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全部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难等缘由,农夫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运用的

2、原属于迁移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全部权和土地运用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运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土地全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全部权证书,确认全部权。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

3、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运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运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确认运用权。其中,中心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详细登记发证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爱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全部权、运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4、等附着物导致土地运用权转移的,必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全部权、运用权变更登记。土地全部权、运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需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约定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

5、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

6、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须要,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依据土地运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7、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安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限制。土地利用年度安排一经批准下达,必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用地转用安排指标;(二)

8、耕地保有量安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安排指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

9、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第四章 耕 地 保 护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

10、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运用,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

11、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运用者共同担当。第五章 建 设 用 地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安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次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

12、划占用土地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安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看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详细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

13、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次十一条 详细建设项目须要运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依据可行性探讨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其次十二条 详细建设项目须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4、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须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运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四)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运用者

15、签订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其次十三条 详细建设项目须要运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6、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运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运用

17、合同;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四)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夫集体全部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其次十四条 详细建设项目须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其次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

18、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的看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

19、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次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全部者全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须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须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运用状况的监督。其次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运用

20、土地的,可以先行运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复原原状并交还原土地运用者运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次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须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运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复原种植条件。其次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运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

21、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实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或者干脆赐予行政惩罚确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

22、分确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干脆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确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惩罚。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运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

23、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

24、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劳动合同实施条例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5、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睬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6、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惩罚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状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状况和预算收支改变状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状况;(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安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状况;(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

27、结算状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状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状况;(六)各级国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状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状况;(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运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运用资金的状况;(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运用预算外资金的状况;(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28、。其次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人民政府的确定和要求;(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安排;(四)定员定额标准;(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和

29、本年度的改变因素。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详细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依据工作须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确定

30、;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确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看法。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峻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相宜接着担当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身体健康缘由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干脆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干脆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

31、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支配运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者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检查。第十七条 审计机

32、关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详细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状况;(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状况;(三)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状况;(四)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五)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实行的措施;(六)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看法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七)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状况。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心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心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中心银行的财务收支状况。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

33、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政策性银行;(二)国有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次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限制权的企业。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企业的审计监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干

34、脆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选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次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状况、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次十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其次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下列救济、贷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供应的贷款项目;

35、(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供应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供应的救济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托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供应的救济和赠款项目;(五)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救济、贷款的其他项目。其次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状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其次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依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

36、审计管辖范围的,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劳动合同实施条例4电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依据电力设施爱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爱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爱护

37、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爱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方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需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爱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复原原状、强行解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恳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实行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平安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需设置的平安区

38、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平安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状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平安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爱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爱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

39、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爱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爱护区内禁止运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实行平安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平安标记:(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常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

40、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四周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须要必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实行牢靠的平安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平安,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需确保电力设施的平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记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

41、力线路杆塔、拉线四周5米的区域;(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四周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察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四周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变更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平安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需实行平安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2、。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全部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别状况须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平安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平安。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长出的物体长度必需符合平安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阻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

43、理手续和付给树木全部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安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平安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平安距离的要求。(三)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平安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平安距离为: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

44、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全部者负担。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爱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爱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

45、复原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赐予元以下的嘉奖;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赐予2000元以上的嘉奖;对为爱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难作斗争,成果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平安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贡献大小,赐予相应物质嘉奖。对维护、爱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赐予物质嘉奖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权限赐予表彰或荣誉嘉奖。其次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稍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

4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运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运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运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平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运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运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爱护电力设施平安,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次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5预算法修改热点问题一:国库管理权二审的预算法修正案中删除了央行“经理国库”一职而引起学界极大反弹。学界认为,中国每年的预算前有全国人大审议,事后有审计署也会审计监督,但央行“经理国库”一职被删除,预算执行过程将失去监督。据地方财政系统人士透露,目前最大的阻力在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方案至今未出台,背后则是央行对国库增值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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