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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1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 BDB15/T 2568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志伟、任妍娜、范洛琪、贾向春、栗永乐、霍志清、杜晓丹、温雅迪、涂伟伟、侯亚丽。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
2、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组织和人员、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3.23.3DB15/T 25682022 以食用
3、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市场开办者 market ope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场销售者 seller 进入批发市场后,从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4 场所与布局 市场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温度湿度要求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受污染的距离。市场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
4、射。市场应按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清晰,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具体操作如下: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3.43.54.14.24.34.44.55.15.2DB15/T 25682022 5.2.3 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消防设施 5.3.1 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符合 GB 50016、GB 50974、GB/T 40248 的要求。5.3.2 市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3
5、.3 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环卫设施 5.4.1 市场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翻盖等密闭装置,防止垃圾暴露。每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加工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5.4.2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应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可回收物(蓝色)、其它垃圾(灰色)、有机易腐(绿色)四类分别配置分类垃圾桶。5.4.3 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5.4.4 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并密闭管理,及时消杀,配备冲洗设施。计量设施
6、 5.5.1 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 GB/T 33659 的规定。5.5.2 市场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5.35.45.55.65.75.8DB15/T 25682022 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5.8.2 市场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供应明细、价格、检测等公共服务信息。5.8.3 市场宜加强信息化与互联网设施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追溯体系;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5.8.4 市场应配备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并符合 GB 50395 的规定,确保市场内部无安全死角。5.8.5 市场宜建立安防视频监控、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
7、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服务设施 5.9.1 市场应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消费纠纷调解室,并公布投诉电话。宜在醒目位置展示市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进行意见投诉。5.9.2 市场宜设立 LED 可视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广播、产品区域或指示牌及商位号牌。6 组织和人员 市场开办者 6.1.1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5.96.1DB15/T 25682022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6.1.7
8、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1.8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明确以下内容: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6.1.9 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检查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的销售凭证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批发市场名称,所售食品名称、产地或
9、来源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销售者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具体样式可按照附录 A。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6.1.10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6.2DB15/T 25682022 6 更新。许可证、备案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6.2.9 入场销售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要求;记录方式、内容、负责人等要求;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的方式和时
10、限等要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还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a)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b)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6.2.10 入场销售者不应销售如下食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
11、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2.11 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12、,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6.2.12 入场销售者从事批发的应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凭证出具方式、负责人、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者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6.2.13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应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并符合下列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
13、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清楚、明显,不应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进口食用农产品:DB15/T 25682022 7 a)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b)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
14、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c)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醒目、持久、易于辨认,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志。6.2.14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姓名等信息。6.2.15 入场销售者如有委托运输需求的,应要求运输服务提供者提供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资质,并达到如下要求: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应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
15、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6.2.16 入场销售者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食品在运输、贮存、搬运、售卖过程中的损耗,杜绝浪费。7 环境卫生管理 基本制度 7.1.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度,摊位(店面)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入场销售者负责,其他区域即为公共区域由市场开办者配备的卫生保洁人员负责。7.1.2 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为防疫病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要求。场内公共区域 7.2.1 市场门面应整洁、干净、美观,市场名称及各种标识应规范、清晰。7.2.2 市场配备的卫生保洁人员,应保证市场内的公共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7.2.3 卫
16、生保洁人员应在营业时段实施巡回保洁,地面全日保洁,垃圾随扫随清,下水道畅通并定期冲洗,全天候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堆积、无杂物堆放。7.2.4 收市后,卫生保洁人员应及时对市场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垃圾清运。7.2.5 市场应指定专人管理垃圾分类工作,对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引导,确保垃圾分类容器外观和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的同时,配合所在区域环卫站对已分类投放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工作。7.2.6 应配备卫生清洁和消毒器具,定期对环境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消毒产品应有专人专柜保管,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交易区域 7.3.1 营业前入场销售者应
17、将清理的各类垃圾(废弃边角料、外包装废弃物等)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至垃圾分类投放点。7.3.2 营业期间,入场销售者应保持所经营食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占道经营,做到摊位内外无垃圾DB15/T 25682022 暴露,无杂物堆放。7.3.3 每日结束营业后入场销售者应进行摊位全面消毒、清洗(不适合消毒的除外),保持摊位内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无异味,做好各自摊位卫生保洁工作。7.3.4 交易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8 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食
18、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8.18.28.3DB15/T 25682022 9 A A 附录A (资料性)食品销售环节进(销)货凭证(一票通)A.1 食品销售环节进(销)货凭证(一票通)见表 A.1。表A.1 食品销售环节进(销)货凭证(一票通)购货单位:年 月 日 No 00000001 食品名称 合格证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金额(元)合计金额: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_ 电话(传真):销货单位(章):销货单位地址:_盟(市)_旗(县)_苏木(乡)镇_街道_号